泉州港三级钢库存
泉州港三级钢库存大概数据
| 时间 | 品名 | 库存范围 | 单位 |
|---|---|---|---|
| 2016 | 钢材 | 10000-15000 | 吨 |
| 2017 | 钢材 | 8000-12000 | 吨 |
| 2018 | 钢材 | 12000-16000 | 吨 |
| 2019 | 钢材 | 9000-14000 | 吨 |
| 2020 | 钢材 | 10000-15000 | 吨 |
泉州港三级钢库存行情
泉州港三级钢库存资讯
【SMM公告】关于上线马来西亚年度钢材分行业表观消费量数据的通知
尊敬的用户: 为进一步完善SMM马来西亚钢铁市场数据体系,提升对当地钢材下游需求结构及消费趋势的研究覆盖,SMM计划于 2026年10月22日正式上线马来西亚年度钢材分行业表观消费量数据 。 本次新增数据涵盖建筑业、汽车制造业、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机械设备制造业、电气及电子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六大下游行业及表观消费量合计,提供2021—2025年历史数据。 一、新增数据点 序号 数据点中文名称 1 SMM:钢材表观消费量:建筑业:马来西亚:年度 2 SMM:钢材表观消费量:汽车制造业:马来西亚:年度 3 SMM:钢材表观消费量: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马来西亚:年度 4 SMM:钢材表观消费量:机械设备制造业:马来西亚:年度 5 SMM:钢材表观消费量:电气及电子设备制造业:马来西亚:年度 6 SMM:钢材表观消费量:金属制品业:马来西亚:年度 7 SMM:钢材表观消费量:合计:马来西亚:年度 二、数据基本信息 项目 具体内容 覆盖市场 马来西亚 数据指标 钢材年度表观消费量及下游行业消费量估算 覆盖行业 建筑业、汽车制造业、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机械设备制造业、电气及电子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 历史数据范围 2021—2025年 数据单位 百万吨 数据精度 保留两位小数 更新频率 年度 上线日期 2026年10月22日 三、数据说明 本次新增数据基于马来西亚钢铁市场相关公开统计资料及行业需求结构分析,对各下游行业的钢材消费量进行估算,并非直接调查所得的实际行业消费量。 四、数据应用价值 本次新增数据将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马来西亚钢材下游需求规模及行业分布的参考依据,有助于分析建筑业和制造业等主要用钢行业的需求变化,并支持钢铁市场研究、企业经营规划及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感谢广大用户长期以来对SMM钢铁市场数据服务的关注与支持! 上海有色网(SMM) 2026年10月
2026-10-20 13:48:27燃油车占比跌破三分之一:一个时代的加速退场
日前,乘联分会发布的最新数据,给中国汽车市场划出了一道新的分水岭。 数据显示,2026年9月,燃油车在中国市场的销售占比首次跌破三分之一,新能源车整体渗透率攀升至67%的历史新高。这意味着,每卖出三辆乘用车,就有两辆是新能源车。从十年前新能源渗透率不足5%,到如今突破67%,中国汽车市场的能源结构转型速度超出了行业此前的普遍预期。 特斯拉CEO埃隆·马斯克转发了能源数据机构Ember高级能源与气候数据分析师尼古拉斯·富尔格姆发布的相关帖子,并评论称,“中国对石油的依赖正在快速下降”。这一评论迅速登上社交媒体热搜。 富尔格姆的帖子还显示,9月中国纯电动汽车的市场份额已接近半数,达到47.3%。 燃油车的加速退场 燃油车占比的快速下滑,背后是产品、政策、消费三重因素的叠加。 从产品端看,新能源车型在价格、续航、智能化等方面的持续进步,正在快速缩小与燃油车的差距。10万元级别的新能源车型已经能够做到400公里以上续航,15万元级别车型普遍搭载高阶智能驾驶辅助系统。相比之下,同价位燃油车在配置和使用成本上的优势正在快速消失。 从政策端看,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减免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2026至2027年调整为减半征收),各地新能源车牌照政策持续宽松,而部分城市对燃油车的限行、限购政策并未放松。政策导向的差异,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购车选择。 图片来源:乘联分会 从消费端看,年轻一代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接受度远高于前代。90后、00后消费者在购车时,往往将智能化体验作为重要考量因素,而这正是新能源车型的强项。多家新能源品牌4S店的销售数据显示,进店看车的消费者中,询问智能驾驶和车机系统的比例远超询问发动机参数的比例。 数据更能说明问题。乘联分会数据显示,2026年1-9月汽车生产2337万台,同比降4%;新能源汽车生产1246万台,同比增12%,渗透率53%;燃油车生产1092万台,同比降17%。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乘联分会负责人崔东树表示,由于新能源轿车的去年基数较高,今年生产波动较大。在他看来,生活成本大幅上涨,衣食消费增长过快,购车消费被吃穿挤压严重,“目前看消费不旺的问题仍有待改善”。 传统车企的转型阵痛 燃油车占比的快速下滑,对传统燃油车企构成了巨大压力。 合资品牌受到的冲击最为明显。大众、丰田、本田等合资品牌的燃油车销量同比降幅普遍超过 20%,部分品牌的在华 产能 利用率已经降至50%以下。 为了应对挑战,多家合资车企加速了电动化转型,但新能源车型的市场表现并不理想。从已上市的合资新能源车型看,在智能化配置和性价比方面,与同价位自主品牌车型存在明显差距,消费者用实际销量做出了选择。 自主品牌的情况则出现分化。比亚迪、吉利、奇瑞等提前布局新能源的车企,市场份额持续提升。而部分转型较慢的自主品牌,销量下滑明显,生存空间被持续挤压。 值得注意的是,燃油车占比下滑并不意味着燃油车会立即消失。在长途出行、低温环境、充电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地区,燃油车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崔东树此前在公开场合表示,燃油车和新能源车将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共存,新能源渗透率的提升速度可能会逐渐放缓。 但不可否认的是,燃油车的黄金时代已经结束。随着新能源车型的持续进步和充电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燃油车的市场份额将继续收缩。对于传统燃油车企而言,转型不是选择题,而是生存题。谁能在新能源时代站稳脚跟,谁才能活下去。 燃油车时代的遗产 燃油车占比的快速下滑,冲击的不只是车企本身,而是整个燃油车时代建立起来的产业生态。经销商网络、售后维修体系、人才结构,这些支撑了中国汽车行业三十年的基础设施,正在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重构。 经销商体系的收缩最为直观。曾经连续多年蝉联中国汽车经销商集团百强榜首的广汇汽车,已经基本退出新车销售赛道,经营重心转向自有物业租赁与存量车辆售后维修。 广汇汽车拥有500多处自有土地与配套4S展厅物业,但维持正常经营的门店仅剩30余家,且以保养维修业务为主。 单店关闭的案例同样密集。深耕南京市场18年的南京利之星奔驰4S店,于2026年8月全面停止经营,仙林总店、河西分店同步关闭。这家曾经是南京最大的奔驰经销商,最终以“业务调整”的名义退出市场。 汽修门店的淘汰速度更快。F6大数据研究院数据显示,2026年上半年全国汽修门店从38.2万家锐减至34.5万家,日均淘汰超过200家。近五年累计减少超17万家。在电动汽车渗透率较高的一二线城市,传统汽修店减少的幅度更为明显,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的传统汽修店数量减少超过25%。 燃油车维修需求的下滑,直接冲击了传统汽修店的生存基础。过去,一辆燃油车每年需要定期更换机油、机滤、空滤,变速箱油、火花塞、正时皮带等部件也有固定的更换周期。这些常规维保项目构成了汽修店稳定的收入来源。新能源汽车的保养项目大幅减少,没有机油更换,没有变速箱保养,没有火花塞,传统汽修店赖以生存的业务基础正在被掏空。 人才结构的转型同样剧烈。新能源汽车维修人才的缺口正在快速扩大。新能源汽车维修工薪资翻倍也难以招聘到合适人选。 传统燃油车维修以机械为主,更换配件、排查故障,经验丰富的老师傅大多能够应付。新能源汽车则不同,维修人员既要懂传统机修,又要懂电气技术,还要会一点编程,维修对象已经从“机械为主”变成了 “机械、电气、软件”的复合体。 人才需求的两极分化更为明显。猎聘《2026新能源汽车行业人才供需洞察》报告显示,在新能源汽车行业白领类新发职位中,硕士及以上学历岗位同比增长67.65%,是整体汽车行业的近3倍。智能驾驶、芯片、电池研发等核心领域,高学历人才争夺加剧。 与此同时,传统制造、零部件、售后等环节的人数持续下降。汽车行业不是简单地从“需要很多人”变成“不需要人”,而是从过去的人力密集型增长,转向技术和人才密集型增长。 经销商、售后、人才的转型阵痛,是燃油车时代退场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代价。这些变化不会在一夜之间完成,但方向已经明确。能够主动适应变化、提前布局新能源业务的经销商和维修店,有望在新的市场格局中找到生存空间。而固守传统业务、拒绝转型的从业者,则可能在这场产业变革中被淘汰。 燃油车占比跌破三分之一,标志着一个时代的加速退场。但退场不等于消失,燃油车仍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与新能源车共存。真正值得关注的,不是燃油车何时彻底退出市场,而是整个汽车产业如何在这场能源结构转型中完成平滑过渡,让每一个环节的从业者都能找到新的位置。
2026-10-20 13:17:49【SMM算力午评】A100低价清空,长三角回补3.6万
【市场概述】 今日上午采集的19条指数中18条持平,唯一变动为长三角A100-80G整机。前一交易日下探至3.4万元的江苏低价货源已在一周内清空,成交站上3.5万至3.6万元区间上沿,低价端回补完成。 【A100长三角:最低价回补3.6万】 最低月租由34000元升至36000元,涨幅5.9%;最低卡时由5.90元升至6.25元,涨幅5.9%。平均月租由37000元升至38000元,涨幅2.7%;平均卡时由6.42元升至6.60元,涨幅2.8%。最高价40000元维持不变。最低价与均价同步上行而最高价未动,属低价端回补。 【成交端:一周清空】 江苏某渠道方A100 80G整机包月货源已全部租出,成交价3.6万元/台/月,从报出到清空仅一周。渠道方称同类型号报价多在3.5万至3.6万元,本次成交已站上区间上沿,与指数回补至36000元相互印证。 【Pro 6000D西部:年租3.6万】 西部Pro 6000D整机放租,月租3.6万元/台/月,一年起签、押三付一,11月交付。较10月9日西南同型号256台三年闭口全包3.2万元高4000元、涨幅12.5%,押三付一为该型号最重付款条件,以短租期与重押付对冲。 【SMM观点】 其一,A100低价端一周内出清并回补至3.6万元,3.4万元属短期偶发货源,低价档波动更多来自单批资源进出。其二,最低价与均价同步上行、最高价未破,重心上移仍受40000元顶部约束,供需处紧平衡而非紧缺。其三,Pro 6000D以更短租期、更重押付报出12.5%溢价,需求端持续未响应,11月新增交付将加大消纳压力。其四,旧卡低价回补与受限型号报价坚挺并行,分化已延伸至交付条款。
2026-10-20 11:20:30工信部等三部门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10月20日,工信部等三部门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其中提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统称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提出,城市群应当根据三部门批复同意的试点工作方案,统筹推进试点工作,高效组织推进氢能技术装备攻关、工业领域氢能项目、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加氢站建设等4张任务清单落实落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多场景规模化应用带动成本降低,助力氢能技术装备创新突破,三部门今年8月印发《关于同意京津冀等5个城市群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原则同意京津冀、大湾区、东北(含蒙东)—长三角、新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黄河几字弯—中原等5个城市群试点工作方案,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试点为期4年。《管理办法》适用于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积分核算、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活动,旨在加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试点的过程指导、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监督城市群做好试点组织实施、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定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成效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以下是具体原文: 关于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厅联节〔2026〕39号 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河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6年10月14日 氢能综合应用试点 工作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 管理 ,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 2026 〕 59 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政策文件 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积分 核算 、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 活动 。 第三条 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以下统称三部门) 共同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城市群考核评价、奖励积分核算、资金申报等工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试点的过程指导、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监督城市群做好试点组织实施、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成效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年度资金安排建议下达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年度绩效目标表随资金预算发文一并下达。 各试点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 发展改革 部门(以下统称省级 主管部门 ) 负责做好 试点 组织协调,提出城市群内部监督考核制度和惩罚措施,营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监督试点工作有效实施。 第四条 各城市群 牵头城市 负责统筹推进本城市群内 各项试点工作,定期统筹汇总试点工作情况,编制形成本城市群自评报告。主责城市 负责推进 所负责的试点任务, 配合牵头城市做好试点统筹汇总工作。参与 试点任务的城市 负责 高效推进 相关试点任务 。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市群应 当 根据三部门批复同意的试点工作方案,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第六条 三部门批复同意的试点 工作方案不得 擅自 变更, 确有 变更 需要的,应当由牵头城市提交变更申请, 经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 主管部门 同意后, 报三部门审定。 变更申请应当详细阐述变更原因及必要性。 第七条 城市群应当高效组织推进氢能技术装备攻关、工业领域氢能项目、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加氢站建设等 4 张任务清单落实落地。 第八条 城市群应当加大先进技术研发和应用支持力度,推动 氢能 应用 技术 、工艺、 装备创新突破,实现燃料电池、电解槽、储运装置和材料等迭代升级 。 第九条 城市群应 当 组织本城市群内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创新应用场景等氢能综合应用产品、装备、项目等接入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 “管理服务平台” ),依据相应规范上传有关基本信息和运行数据。 上传内容包括 涉及奖励资金核算的车用氢气加注量、工业项目用氢量、车辆纯氢行驶里程等运行数据, 以及涉及技术要求符合性的指标对应检测报告等 。 第十条 各 试点城市 应当定期核验企业上传的信息和数据,确保有关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每个年度结束后,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 部门 对各城市群 上一年度 及试点整体 工作 情况进行 考核评价 。评价重点包括以下 内容: (一) 城市群整体及各试点城市技术装备攻关、工业领域氢能应用项目、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加氢站建设等试点任务完成情况、面临问题和改进措施; (二)城市群为推动试点工作开展的组织、政策、资金、安全与应急等保障 措施 落地执行情况及奖励资金管理情况; (三)城市群 试点工作 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四)其他需要评价的情况。 第十二条 各城市群的牵头城市应 当在 每个年度结束后 的 30 天内, 按要求(详见附件 1 ) 组织城市群内所有试点城市 编制自评报告 并上报至三部门 。 涉及到多个主责城市的,各主责城市应 当 协调相关试点参与城市共同梳理对应主责任务完成情况,并汇总至牵头城市。 第十三条 各城市群自评报告应当 经 过 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 主管部门 核准同意后,通过管理服务平台报送至三部门。 第十四条 各试点城市 对所上报 自评报告 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 部门 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资料审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方式,结合 有关管理服务 平台数据,对城市群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 出具 城市群考核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根据试点工作进度,可分为年度评价、中期评价和验收评价三类。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 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详见附件 2 ) 量化为综合评分 。 城市群 综合评分低于 60 分 的 ,认定该城市群考核评价不合格。 第四章 积分核算 第十八条 每个年度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 部门 委托 第三方机构,按照 有关 积分 核算 标准 要求 , 组织专家 对城市群开展相应年度奖励积分核算,形成各城市群奖励积分核定表。 第十九条 对于燃料电池汽车场景,车辆推广积分应当根据 城市群 车辆推广应用 数量和 有关信息 ,参照燃料电池标准车折算办法、标准车奖励积分标准、相应车辆奖励系数等 进行 核算 。 氢能供应积分 根据车用清洁低碳氢实际加注量、氢气类型、加氢站位置等 进行 核算。 第二十条 对于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场景,奖励积分应当 按照 清洁低碳氢 应用规模 进行 核算 。 用氢量 应与下游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相对应。仅完成产品生产、未实际销售的 下游产品 对应用氢量,不予核算;完成实际销售后再申请核算。 第二十一条 对于创新应用场景,氢动力 轨道机车、船舶、矿卡、叉车、两轮车、航空器、备用电源、热电联供、氢储能发电等 场景,奖励积分应当 按照 产品推广应用数量和 燃料电池系统(或氢内燃机、氢涡轮等)额定功率 进行 核算 。 电子、制药等 场景,奖励积分应当 按照可再生能源制氢应用规模进行 核算 ;用氢量 应与终端产品实际销售情况相对应。 第二十二条 城市群申报奖励积分的 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创新应用场景终端产品应用情况或用氢规模 , 对应终端产品及项目应符合《通知》有关技术要求, 且 相关产品均要求在国内生产、销售和使用, 不符合的不予核算奖励积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群年度 车辆推广、用氢规模等 超过试点工作方案当年计划 的 ,超出部分 可 在下一年度进行核算。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央财政 采取 “先预拨、后清算” 的方式 拨付奖励资金。 在城市群 获得 批复后, 中央财政 向各城市群预拨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城市群启动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每个 年度 结束后,三部门 依据 考核评价 和奖励积分核定结果, 确认 各城市群 奖励资金额度。 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城市群,暂停拨付当前年度奖励资金; 对考核评价合格、 年度 试点任务 未 全部完成 的城市群,视情况 核减一定比例 奖励资金。 第二十六条 试点结束后,三部门 按照 多退少补 的原则, 对城市群奖励资金进行清算 ,试点实施期内 城市群 累计 获得 中央财政 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 16 亿元。 (一) 试点任务未完成 需核减资金的 , 应当 退回已拨付资金与应获资金的差额; (二) 前三年度因进度较慢被核减或暂停拨付的资金,可结合验收结果视情况补拨; (三) 验收评价不合格的,不予拨付第四年度奖励资金,并视情况责令退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奖励资金应 当 由 城市群 结合工作方案, 用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各城市群应 当 充分发挥奖励资金效益,降低用氢成本,并有效传导至终端产品消纳环节。 第二十八条 预拨资金和每年度奖励资金拨付前,城市群 应当 编制奖励资金申请文件,明确 各试点城市 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同步 编制 绩效目标(详见附 件 3 ),并按要求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资金分配方案原则上由牵头城市提出, 应当 客观真实反映各试点城市在试点过程中 任务完成情况 ,有效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和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下达后,城市群应 当 尽快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参与主体。地方自筹资金 应当 联动中央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一并下达 。 各 试点城市以及所在地 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资金拨付监管 ,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奖励资金拨付计划和管理细则,明确奖励资金分配方式、支持标准以及地方自筹资金的使用方式等 情况 ,并 通过 上传管理服务平台的方式 向三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试点城市及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未及时拨付中央奖励资金和地方自筹资金的,视情况研究暂停继续拨付相应城市群或试点城市的奖励资金;各级资金拨付到位后,三部门 视情况 研究后续奖励资金拨付计划。 第三十一条 城市群 应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使用 中央财政资金,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 并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自评工作,重点评估奖励资金执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政府债务或清理拖欠企业账款。氢能应用环节已经享受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等资金支持的项目或产品, 不得 纳入本试点奖励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十三条 各城市群 应当 建立奖励资金执行情况台账,对照绩效目标,按年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及时总结分析存在 的 问题和原因,将相关内容纳入自评报告 , 并报送至三部门。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 有关 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奖励资金,如发现资金申报不实、挤占挪用、重复申报、虚假报账等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三部门。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三部门 加强氢能综合应用 试点相关项目的监督管理,为试点城市开展项目建设、管理、评价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六条 三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试点进展跟踪及日常管理,重点监督工业项目的建设与投产进度,建立项目进展通报机制,对进度未达预期的项目予以通报。 第三十七条 三部门 建立城市群动态调整机制,对中期评价不合格 或 连续两个年度评价不合格的,视情况采取 以下措施: (一) 要求调整工作方案 ; (二) 扣减或暂停拨付奖励资金 ; (三) 暂停甚至取消参与城市试点资格。 第三十八条 城市群牵头城市无法按时报送城市群自评报告、奖励 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 等材料的,可由城市群内其他主责城市分别报送所 负责推进 的试点任务 相关材料,并详细说明情况。 第三十九条 城市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三部门将视具体情况做出通报批评、要求调整试点工作方案、核扣奖励积分、扣减或暂停拨付奖励资金、暂停甚至取消参与城市试点资格等相应处理: (一) 中期评价不合格或连续两个年度评价不合格的; (二) 弄虚作假、违反规定、上报材料严重失实的; (三) 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无法判断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 (四) 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或销售本城市群外装备、原料、产品等; (五) 试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无法完成任务,或距离试点目标相差较远的; (六) 挪用或占用中央财政资金,或重复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将奖励资金用于本办法规定不得应用领域的; (七) 出现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 的。 第四十条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 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 的 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解释,并根据城市群试点工作实际情况优化调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群指经三部门批复同意实施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方案的城市群。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实施期从城市群批复之日起算,为期 4 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可再生能源制氢(也称 “绿氢” )指主要利用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直接制取的氢气。工业副产氢主要包含焦炉煤气制氢、氯碱尾气工业副产氢、丙烷脱氢副产氢、乙烷裂解脱氢副产氢等 ; (二) 资料审查指查阅各城市群提供的自评报告以及相关检测报告、证明材料等 ; (三) 实地考察指选取各城市群中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以及创新应用场景的部分产品、装备或项目,对其生产运行、推广应用、技术指标等进行实地考察 ; (四) 年度评价指每个 年度 结束后,对城市群当年试点工作开展的年度评估 ; (五) 中期评价指第二个 年度 结束后,对城市群前两年试点工作开展的阶段性总结评估 ; (六) 验收评价指第四个 年度 结束后,对城市群四年试点工作开展的总体评估。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 “日” 均为自然日。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点击跳转工信部原文链接: 三部门关于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10-20 11:04:14金田股份:前三季度净利润同比增长21.18% 营收增长主要系铜价上涨所致
金田股份日前发布的三季报显示: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收1222.29亿元,同比增长33.20%;实现归母净利润7.13亿元,同比增长21.18%;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4.28亿元,同比增长6.81%。其中,公司第三季度实现营收429.29亿元,同比增长32.21%;实现归母净利润2.71亿元,同比增长25.94%;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04亿元,同比增长49.15%。 对于营业收入增加的原因,金田股份在其三季报中表示:三季度和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增长 主要系本期铜价上涨所致;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增加49.15%,主要系:主要系公司持续深化“产品、客户双升级”策略,产品在高端领域应用不断深化,国际化拓展持续推进,盈利能力提升所致。 金田股份在其三季报中公告的其他提醒事项时提及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情况、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情况以及关于拟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情况等内容显示: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专项贷款及公司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6.84 元/股(含);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即2026 年1 月27日至2027 年 1 月 26 日)。 由于公司实施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自 2026 年 6 月 8 日起,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6.84 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 16.70 元/股(含),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 11,976,048 股至 23,952,095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实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3)。 2026 年 10 月 8 日,公司完成回购,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4,20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8%,回购最高价格 13.40 元/股,回购最低价格 9.06 元/股,回购均价11.60 元/股,使用资金总额 396,787,751.06 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3)。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情况: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披露《金田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金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自 2026 年 1 月30 日起12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本次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 截至 2026 年 10 月 12 日,上述增持主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A股股票 8,020,5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46%,增持金额合计为 9,999.0704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9)。 关于拟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情况:根据公司总体战略布局,公司拟筹划分拆控股子公司宁波科田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田磁业”)至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议案》,同意启动本次分拆上市的前期筹备工作,授权公司及科田磁业管理层做好筹备相关工作,并在制定本次分拆上市方案后将相关上市方案及与本次分拆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分别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拟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55)。本次分拆上市事宜尚处于前期筹划阶段,尚未形成具体方案,且可能存在目前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影响本次分拆上市的筹划、方案编制和决策等事宜;本次分拆上市能否获得必要的批准、核准或注册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核准或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分拆上市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金田股份在其2026年半年报中介绍:公司集研、产、销于一体,聚焦先进材料加工领域40年,秉持“科技有突破、客户有需求、金田有产品”的初衷,持续向下游AI算力、新能源汽车、消费电子、人形机器人、低空飞行等诸多重点新兴领域提供先进材料高价值综合解决方案,已形成铜及铜合金材料、稀土永磁材料等多品类细分产品矩阵。 谈及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金田股份在其半年报中介绍:公司铜产品主要定价原则为“原材料价格+加工费”,上述原材料价格受国内国际大宗商品期货价格、市场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具有价格波动风险。铜价波动对公司的营业成本有较大影响。 应对措施:为降低铜价发生波动带来的经营和业绩风险,公司严格按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对于经营计划,金田股份在其2025年年报中表示:2026年,公司将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十五五战略目标为牵引,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针对性制定细分战略目标。以国际化的视角和理念,引进先进技术,健全组织能力,全方位提升采购、生产、销售等管理水平,努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朝着公司战略目标坚实迈进。同时,公司长期坚持国际化战略布局,服务全球客户,利用全球优质资源,推动公司产品领先、人才领先、管理领先、服务领先,为客户提供专业化解决方案和服务。公司将一如既往坚持科技创新引领,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增强竞争新优势,持续深耕新能源汽车行业、清洁能源与芯片半导体行业,巩固行业影响力;快速拓展算力散热行业,实现大规模量产,打造增长引擎;重点布局机器人、低空飞行前沿研发,形成未来竞争力;持续推动公司低碳再生产品创新,打造低碳核心优势 华西证券10月18日研报显示:在AI算力大基建浪潮下,铜的需求逻辑正在从传统电力金属进一步扩展为AI硬件底层核心材料。1)AI服务器、交换机及高速网络设备的速率持续提升,短距离高速互连中铜缆凭借低成本、低功耗、低时延优势,在机柜内互连、服务器背板和高速连接场景中仍具重要地位。2)高频高速PCB、AI加速卡、交换机主板对高性能铜箔需求提升,低轮廓、高延展、高可靠铜箔成为高速信号传输的关键材料。3)AI服务器功率密度提升带动供电铜排、连接器铜合金、液冷板、散热模组和电源系统铜材需求增长,铜从“用量逻辑”升级为“用量+材料附加值”双重逻辑。受益标的:高端铜箔及铜材端:【铜冠铜箔】、【中一科技】、【嘉元科技】、【诺德股份】、【德福科技】、【宝鼎科技】、【博威合金】、【楚江新材】、【金田股份】、【海亮股份】、【众源新材】、【电工合金】、【有研粉材】;高速互连及连接器外延标的:【沃尔核材】、【神宇股份】、【兆龙互连】、【鼎通科技】、【华丰科技】。 爱建证券此前发布的点评金田股份半年报的研报显示:高端转型持续提速,AI算力铜材客户导入顺利,产能扩张打开成长空间。1)AI功率密度持续提升,液冷与高压直流架构加速渗透,带动铜材需求量增与价值量提升。新能源汽车800V高压平台加速渗透,高压电磁扁线放量带动产品结构升级。随着AI算力相关铜材加速放量,公司高附加值产品收入占比持续提升,单位加工费、毛利率及客户粘性有望持续改善,铜加工业务盈利模式有望进一步优化,推动公司盈利中枢上移。风险提示:新能源下游需求或产能释放不及预期、铜价上涨风险、海外贸易政策变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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