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港铝木复合门窗库存
洋浦港铝木复合门窗库存大概数据
| 时间 | 品名 | 库存范围 | 单位 |
|---|---|---|---|
| 2020 | 铝木复合门窗 | 1000-1500 | - |
| 2021 | 铝木复合门窗 | 1200-1700 | - |
| 2022 | 铝木复合门窗 | 1300-1800 | - |
洋浦港铝木复合门窗库存行情
洋浦港铝木复合门窗库存资讯
鞍钢实业微细铝粉有限公司2026年10月防爆电机公开招标采购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鞍钢实业微细铝粉有限公司2026年10月防爆电机公开招标采购(AGZYFZHGZHD261019325748)招标人为鞍钢集团众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鞍钢实业微细铝粉有限公司2026年10月防爆电机公开招标采购 2.2 招标失败转其他采购方式:转谈判采购 2.3 本项目招标内容、范围及规模详见附件《物料清单附件.pdf》。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资质要求: (1)流通型营业执照 (2)生产型营业执照 3.3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需满足如下注册资金要求: 生产型注册资金:50.0(万元)及以上 流通型注册资金:50.0(万元)及以上 3.4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业绩要求: 提供2021年1月1日至今的同类备件供货合同及对应发票 3.5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能力要求、财务要求和其他要求: 财务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能力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其他要求:提供《鞍钢集团采购廉洁诚信承诺》,签字并盖章。生产厂家提供粉尘防爆证书(Ex tb IIICT 130℃ Db),经销商提供代理厂家的粉尘防爆证书(Ex tb IIICT 130℃ Db);经销商提供代理厂家的授权。 3.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失信被执行人投标无效。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10月19日16时00分至2026年11月11日08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点击查看招标详情: 》鞍钢实业微细铝粉有限公司2026年10月防爆电机公开招标采购招标公告
2026-10-19 18:56:51沪铝小幅上涨 社库继续去化【沪铝收盘评论】
沪铝日内偏强运行,主力合约报收23340元/吨,涨0.67%。美元指数回落,有色板块上方压力稍有缓解,铝价获得一定反弹空间。市场对海外远期供应有增加预期施压铝价,但当前中东地缘的不确定性使得短期供应仍偏紧,提供支撑。国内需求持续回暖,铝锭社库下滑,给予铝价支撑。 中东地区电解铝炼厂复产及印尼出口增长强化新增供应预期,市场定价重心由现货紧张转向远期供应增加,但目前中东趋势仍前景不明,地缘溢价风险始终未消除,铝供应修复存在阻碍,短期海外供应偏紧格局维持,LME铝库存维持历史极低水平,给予价格支撑。 节后国内铝锭去库表现好于往年同期,周末铝锭社库继续去化。 对于当前走势,新湖期货表示,短期宏观面地缘扰动仍较大,基本面仍在强现实与弱预期中博弈,供应回升预期强,但当前短缺的现实仍未改变,而国内供应接近上限。月内消费韧性强,海外诸多消费终端市场也有年底前备库需求。因此短期基本面偏强的格局不会改变,国内持续去库,国内外库存偏低给予铝价支撑。宏观面如改善,铝价有反弹机会。
2026-10-19 18:37:34现货反馈强劲 沪铝月差扩大【机构评论】
★宏观方面:上周美国通胀数据全面超预期,中东局势仍存升级风险,多艘油轮遇袭,流动性收紧预期将继续给有色金属带来压力,不过近期美联储多位官员发言称不必连续加息,主席沃什讲话坚持不会预判未来利率决策,市场交易10月加息概率不足20%,短期美元强势暂缓。后续预期仍将跟随美伊战争走向、美国经济数据、中期选举等信息展开博弈。 ★供应方面:国内电解铝运行产能4530万吨以上,年内仅有少量产能待投。海外方面,巴林铝业和阿联酋铝业按计划复产中,印尼泰景30万吨全线通电,产能继续爬坡。 ★需求方面:SMM数据显示国内铝下游加工龙头企业开工率录得61.7%,环比回升1.2个百分点,国庆假期后企业陆续复产,节后积压订单集中排产带动多个板块开工率回升。9月出口维持高位、废铝继续短缺等因素驱动国内消费同比保持偏高增长但增速回落。 ★库存方面:过去一周铝锭社库下降4.4万吨至60.7万吨,铝棒下降2.2万吨至15.9万吨,延续较快去库节奏。LME库存延续缓慢下降0.1万吨至23.8万吨。 ★现货方面:换月后现货升贴水大幅上升,华东、中原和华南分别在290元、170元和255元,华南铝棒加工费回升至400元附近。LME0-3升贴水回升18美元至4美元波动。 ★宏观上有色仍面临海外流动性收紧的压制,铝市海外低库存以及国内去库延续,沪铝月差扩大体现强现实弱预期局面。基本面转弱前现货重心有望在23000元上方震荡,基差大幅走强后可考虑远月合约尝试做多博取月差收益。 ★上周氧化铝2701收盘于2631元,下跌2.52%。国内现货继续回落,山西指数较节前下跌20元至2685元/吨。海外方面,10月9日西澳最新成交FOB391.25美元/吨,11月船期,较上周成交上涨4美元。几内亚至中国矿石海运费继续下跌3美元至31美元/吨。国内氧化铝运行产能维持在9900万吨附近,氧化铝平衡处于宽松状态,行业库存维持升势。当前北方部分氧化铝厂接近现金成本亏损,不过四季度临近长单谈判阶段,企业减产意愿或偏低,氧化铝弱势运行等待供应端负反馈出现。
2026-10-19 18:36:06广期所发布关于多晶硅期货PS2710合约、碳酸锂期货LC2710合约有关事项公告
10月19日,广期所发布公告称,经研究决定,现将多晶硅期货PS2710、碳酸锂期货LC2710合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多晶硅期货PS2710合约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中的每次最小开仓下单数量为5手、每次最小平仓下单数量为1手,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单日开仓量不得超过200手。碳酸锂期货LC2710合约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八、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八,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中的每次最小开仓下单数量为2手、每次最小平仓下单数量为1手,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单日开仓量不得超过800手。单日开仓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单个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做市交易的单日开仓数量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按照一个账户管理。 以下是具体原文: 关于多晶硅期货PS2710合约、碳酸锂期货LC2710合约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期所公告〔2026〕59号 经研究决定,现将多晶硅期货PS2710、碳酸锂期货LC2710合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多晶硅期货PS2710合约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中的每次最小开仓下单数量为5手、每次最小平仓下单数量为1手,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单日开仓量不得超过200手。 碳酸锂期货LC2710合约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八、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八,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中的每次最小开仓下单数量为2手、每次最小平仓下单数量为1手,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单日开仓量不得超过800手。 单日开仓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单个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做市交易的单日开仓数量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按照一个账户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 多晶硅期货PS2710合约、碳酸锂期货LC2710合约交易手续费标准一览表 广州期货交易所 2026年10月19日
2026-10-19 18:16:37商务部等三部门:未经许可不得出口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物项
10月1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公告称,优化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满足特定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出口经营者应依照相关法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公告称,范围涵盖十三大类物项,重点包括: 无人机整机 :视距外可控飞行、续航≥30分钟,或射程≥300km等 核心零部件 :专用发动机(推力≥400N涡喷)、无刷电机(额定功率≥3kW)、碳纤维桨叶等 通信设备 :EIRP≥30dBm或一站控多机能力>10架 软件与技术 :飞行控制、自主导航、集群控制、极地无人机制造技术等 同时,公告明确四类许可便利措施: 对于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好,具有相关两用物项出口记录和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的出口企业,可依法适用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 部分低风险物项(如9A012.a.1项)及展览会用途,可通过登记填报方式自行出口,简化流程。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6年第49号 公布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的决定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优化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7A103.b. 专门设计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自动驾驶仪(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42010.10)。 (二)7E103 用于7A103项所管制物项有关技术: a.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7A103.a项所管制物项的云台稳定技术; b.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7A103.b项所管制物项的任务载荷技术。 (三)9A012.a. 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并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10090.10、88061000.10、88062110.11、88062110.91、88062190.10、88062210.11、88062210.9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10.9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10.9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10.91、88062990.10、88069110.11、88069110.91、88069190.10、88069210.11、88069210.9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10.9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10.91、88069490.10、88069900.10): 1.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小于3h,以及在大于等于46.3 km/h(25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 2.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h。 技术说明: 1.“操作人员”是指负责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专业人员,通过地面控制站对飞行器进行遥控或编程,以确保飞行任务的顺利完成; 2.“续航时间”指换算到国际标准大气环境条件(ISO2533:1975)下海平面零风状态的持续飞行时间; 3.“自然视距”是指在没有任何人为干扰和大气污染的理想条件下,地球表面上观察者能够清晰看到物体的最大距离。视距是指在地球表面上,由于地球曲率的限制,观察者能够清晰看到物体的最大距离。在实际应用中,通常考虑大气条件对视距的影响。 (四)9A012.b. 专门设计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发动机: 1.专门设计用于在15420 m(50000英尺)以上“高空”飞行的吸气活塞式或转子式内燃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071010.10、84071020.10); 2.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 kW的航空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 3.推力大于等于400 N的涡轮喷气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 (五)9A012.e. 专门设计用于9A012.a项所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 1.机载无线电通信设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大于等于30 dBmW(dBm); 2.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10架。 技术说明: 1. “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是指实际发射系统在给定方向上的辐射功率,以理想各向同性天线产生相同功率密度时所需的发射功率表示。 2. “dBmW(dBm)”是以1 mW为参考功率的对数功率单位,用于表示信号的绝对功率水平。 (六)9A112 非9A012项所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10090.10、88061000.10、88062110.11、88062110.91、88062190.10、88062210.11、88062210.9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10.9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10.9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10.91、88062990.10、88069110.11、88069110.91、88069190.10、88069210.11、88069210.9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10.9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10.91、88069490.10、88069900.10): a.“射/航程”大于等于300 km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b.具有以下任一特性,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1.包含容量大于80 L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2.经设计能够配备容量大于80 L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c.具有以下任一特性,具备操作员从“自然视距”外控制飞行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1.包含容量大于80 L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2.经设计能够配备容量大于80 L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说明:9A112项不管制为娱乐或竞赛专门设计的模型飞机。 (七)9A901 “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部件: a.具有以下所有特性,专门设计用于配备搭载“无人驾驶航空器”螺旋桨的无刷电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 1.额定电压大于等于48 V; 2.额定功率大于等于3 kW; 3.额定功率密度大于等于3 kW/kg; 4.额定转速小于等于3000 rpm。 b.具有以下所有特性,专门设计用于搭配9A901.a项所管制物项的电子调速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44099.70、90328990.95): 1.额定电压大于等于48 V; 2.额定功率大于等于3 kW。 c.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用碳纤维复合材料制成,可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桨叶(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71000.10): 1.定距桨桨叶结构过旋转中心,桨叶旋转中心至桨尖的长度大于等于762 mm; 2.定距桨桨叶结构不过旋转中心,桨根端面至桨尖的长度大于等于648 mm; 3.桨根部分具有变距功能。 说明:9A901.c.3项“变距功能”是指桨根端面具有变距销,或桨根部分具有连接变距摇臂的孔洞等可实现变距功能的结构。 (八)9D901 为研发、生产或使用9A012.a、9A112项所管制物项而专门设计的软件。 (九)9E901 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9A012.a、9A112项所管制物项的以下技术: a.飞行控制技术,包括单机控制技术、集群控制技术等; b.自主导航技术,包括惯性导航技术、地景匹配导航技术、抗干扰卫星导航技术等; c.感知避让技术; d.整机系统设计技术。 (十)9E902 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9A012.b、9A012.c、9A012.d、9A012.e、9A901项所管制物项的技术。 (十一)9E903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极地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与制造技术: a.在船载移动平台或冰面起降; b.最大起飞风速大于等于6级; c.最低工作温度小于等于-30℃; d.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6 h; e.载荷搭载能力大于等于10 kg。 (十二)9E904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面向弱通信环境的复杂陆域无人平台人机混合操控技术: a.图像语义压缩率大于等于75%; b.单帧图像重建延迟小于等于150 ms; c.端侧任务链正确解析率大于等于70%; d.自然语言交互响应时延小于等于1 s; e.未知环境任务执行成功率大于等于95%。 (十三)0E903 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0A903项所管制物项的反无人驾驶航空器技术等。 二、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三、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属于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应向海关申报其特性等指标信息,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不属于本公告所列物项,但特性等指标接近的;或用途不属于本公告所列情况,但其他特性等指标符合的,应向海关申报其特性等指标信息,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对上述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四、出口经营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依法适用的许可便利措施: (一)对于9A012.a.1项所管制物项的出口,出口经营者可在每次出口前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 (二)对于9A012.a、9A112项所管制物项用于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展览会(防务展、警务展除外),在展览会结束后立即原样复运回原出口地;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举办的展览会(防务展、警务展除外),在展览会结束后立即原样复运进境,出口经营者可在每次出口前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 (三)出口经营者登记填报的商品编号、监管方式、数量、最终用户等信息应与向海关申报信息一致。 (四)对于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好,具有相关两用物项出口记录和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的出口企业,可依法适用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 (五)对于违规出口、违规转卖转用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2026年10月19日 本文来源: 商务部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答记者问: 问:2026年10月19日,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公告,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请问有何考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10月19日,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相关措施将于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此前,我们已经向与中方建立了出口管制对话机制的有关国家和地区作了通报。 此次措施涉及的无人机相关物项具有明显的军民两用属性,中方依法依规优化调整有关措施,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与此同时,中方致力于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依法依规对相关出口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中方将予以批准。 动态调整出口管制措施是国际通行做法。近年来,全球无人机产业和技术发展迅速,部分原来先进的产品如今已属于大众消费类产品。中方在实施出口管制措施过程中,积极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并经认真评估后及时优化调整有关措施。本次对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优化调整,就是基于业界反映的产业和技术最新情况,这充分反映中方坚决反对无人机被违规用于非和平目的,同时坚定支持中国企业在民用领域开展无人机国际贸易与合作。 中方愿通过双边出口管制对话交流机制,与相关方就出口管制政策和实践开展沟通对话,同时听取各方有关意见建议,进一步认真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积极促进、便利合规贸易。 来源:商务部
2026-10-19 18:00: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