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铝木复合门窗产量
黑龙江铝木复合门窗产量大概数据
| 时间 | 品名 | 产量范围 | 单位 |
|---|---|---|---|
| 2019 | 铝木复合门窗 | 2500-3000 | 吨 |
| 2020 | 铝木复合门窗 | 3000-3500 | 吨 |
| 2021 | 铝木复合门窗 | 3500-4000 | 吨 |
| 2022 | 铝木复合门窗 | 4000-4500 | 吨 |
| 2023 | 铝木复合门窗 | 4500-5000 | 吨 |
黑龙江铝木复合门窗产量行情
黑龙江铝木复合门窗产量资讯
工信部等三部门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10月20日,工信部等三部门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其中提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统称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提出,城市群应当根据三部门批复同意的试点工作方案,统筹推进试点工作,高效组织推进氢能技术装备攻关、工业领域氢能项目、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加氢站建设等4张任务清单落实落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多场景规模化应用带动成本降低,助力氢能技术装备创新突破,三部门今年8月印发《关于同意京津冀等5个城市群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原则同意京津冀、大湾区、东北(含蒙东)—长三角、新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黄河几字弯—中原等5个城市群试点工作方案,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试点为期4年。《管理办法》适用于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积分核算、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活动,旨在加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试点的过程指导、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监督城市群做好试点组织实施、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定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成效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以下是具体原文: 关于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厅联节〔2026〕39号 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河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6年10月14日 氢能综合应用试点 工作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 管理 ,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 2026 〕 59 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政策文件 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积分 核算 、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 活动 。 第三条 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以下统称三部门) 共同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城市群考核评价、奖励积分核算、资金申报等工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试点的过程指导、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监督城市群做好试点组织实施、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成效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年度资金安排建议下达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年度绩效目标表随资金预算发文一并下达。 各试点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 发展改革 部门(以下统称省级 主管部门 ) 负责做好 试点 组织协调,提出城市群内部监督考核制度和惩罚措施,营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监督试点工作有效实施。 第四条 各城市群 牵头城市 负责统筹推进本城市群内 各项试点工作,定期统筹汇总试点工作情况,编制形成本城市群自评报告。主责城市 负责推进 所负责的试点任务, 配合牵头城市做好试点统筹汇总工作。参与 试点任务的城市 负责 高效推进 相关试点任务 。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市群应 当 根据三部门批复同意的试点工作方案,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第六条 三部门批复同意的试点 工作方案不得 擅自 变更, 确有 变更 需要的,应当由牵头城市提交变更申请, 经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 主管部门 同意后, 报三部门审定。 变更申请应当详细阐述变更原因及必要性。 第七条 城市群应当高效组织推进氢能技术装备攻关、工业领域氢能项目、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加氢站建设等 4 张任务清单落实落地。 第八条 城市群应当加大先进技术研发和应用支持力度,推动 氢能 应用 技术 、工艺、 装备创新突破,实现燃料电池、电解槽、储运装置和材料等迭代升级 。 第九条 城市群应 当 组织本城市群内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创新应用场景等氢能综合应用产品、装备、项目等接入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 “管理服务平台” ),依据相应规范上传有关基本信息和运行数据。 上传内容包括 涉及奖励资金核算的车用氢气加注量、工业项目用氢量、车辆纯氢行驶里程等运行数据, 以及涉及技术要求符合性的指标对应检测报告等 。 第十条 各 试点城市 应当定期核验企业上传的信息和数据,确保有关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每个年度结束后,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 部门 对各城市群 上一年度 及试点整体 工作 情况进行 考核评价 。评价重点包括以下 内容: (一) 城市群整体及各试点城市技术装备攻关、工业领域氢能应用项目、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加氢站建设等试点任务完成情况、面临问题和改进措施; (二)城市群为推动试点工作开展的组织、政策、资金、安全与应急等保障 措施 落地执行情况及奖励资金管理情况; (三)城市群 试点工作 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四)其他需要评价的情况。 第十二条 各城市群的牵头城市应 当在 每个年度结束后 的 30 天内, 按要求(详见附件 1 ) 组织城市群内所有试点城市 编制自评报告 并上报至三部门 。 涉及到多个主责城市的,各主责城市应 当 协调相关试点参与城市共同梳理对应主责任务完成情况,并汇总至牵头城市。 第十三条 各城市群自评报告应当 经 过 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 主管部门 核准同意后,通过管理服务平台报送至三部门。 第十四条 各试点城市 对所上报 自评报告 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 部门 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资料审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方式,结合 有关管理服务 平台数据,对城市群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 出具 城市群考核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根据试点工作进度,可分为年度评价、中期评价和验收评价三类。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 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详见附件 2 ) 量化为综合评分 。 城市群 综合评分低于 60 分 的 ,认定该城市群考核评价不合格。 第四章 积分核算 第十八条 每个年度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 部门 委托 第三方机构,按照 有关 积分 核算 标准 要求 , 组织专家 对城市群开展相应年度奖励积分核算,形成各城市群奖励积分核定表。 第十九条 对于燃料电池汽车场景,车辆推广积分应当根据 城市群 车辆推广应用 数量和 有关信息 ,参照燃料电池标准车折算办法、标准车奖励积分标准、相应车辆奖励系数等 进行 核算 。 氢能供应积分 根据车用清洁低碳氢实际加注量、氢气类型、加氢站位置等 进行 核算。 第二十条 对于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场景,奖励积分应当 按照 清洁低碳氢 应用规模 进行 核算 。 用氢量 应与下游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相对应。仅完成产品生产、未实际销售的 下游产品 对应用氢量,不予核算;完成实际销售后再申请核算。 第二十一条 对于创新应用场景,氢动力 轨道机车、船舶、矿卡、叉车、两轮车、航空器、备用电源、热电联供、氢储能发电等 场景,奖励积分应当 按照 产品推广应用数量和 燃料电池系统(或氢内燃机、氢涡轮等)额定功率 进行 核算 。 电子、制药等 场景,奖励积分应当 按照可再生能源制氢应用规模进行 核算 ;用氢量 应与终端产品实际销售情况相对应。 第二十二条 城市群申报奖励积分的 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创新应用场景终端产品应用情况或用氢规模 , 对应终端产品及项目应符合《通知》有关技术要求, 且 相关产品均要求在国内生产、销售和使用, 不符合的不予核算奖励积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群年度 车辆推广、用氢规模等 超过试点工作方案当年计划 的 ,超出部分 可 在下一年度进行核算。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央财政 采取 “先预拨、后清算” 的方式 拨付奖励资金。 在城市群 获得 批复后, 中央财政 向各城市群预拨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城市群启动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每个 年度 结束后,三部门 依据 考核评价 和奖励积分核定结果, 确认 各城市群 奖励资金额度。 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城市群,暂停拨付当前年度奖励资金; 对考核评价合格、 年度 试点任务 未 全部完成 的城市群,视情况 核减一定比例 奖励资金。 第二十六条 试点结束后,三部门 按照 多退少补 的原则, 对城市群奖励资金进行清算 ,试点实施期内 城市群 累计 获得 中央财政 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 16 亿元。 (一) 试点任务未完成 需核减资金的 , 应当 退回已拨付资金与应获资金的差额; (二) 前三年度因进度较慢被核减或暂停拨付的资金,可结合验收结果视情况补拨; (三) 验收评价不合格的,不予拨付第四年度奖励资金,并视情况责令退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奖励资金应 当 由 城市群 结合工作方案, 用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各城市群应 当 充分发挥奖励资金效益,降低用氢成本,并有效传导至终端产品消纳环节。 第二十八条 预拨资金和每年度奖励资金拨付前,城市群 应当 编制奖励资金申请文件,明确 各试点城市 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同步 编制 绩效目标(详见附 件 3 ),并按要求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资金分配方案原则上由牵头城市提出, 应当 客观真实反映各试点城市在试点过程中 任务完成情况 ,有效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和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下达后,城市群应 当 尽快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参与主体。地方自筹资金 应当 联动中央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一并下达 。 各 试点城市以及所在地 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资金拨付监管 ,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奖励资金拨付计划和管理细则,明确奖励资金分配方式、支持标准以及地方自筹资金的使用方式等 情况 ,并 通过 上传管理服务平台的方式 向三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试点城市及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未及时拨付中央奖励资金和地方自筹资金的,视情况研究暂停继续拨付相应城市群或试点城市的奖励资金;各级资金拨付到位后,三部门 视情况 研究后续奖励资金拨付计划。 第三十一条 城市群 应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使用 中央财政资金,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 并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自评工作,重点评估奖励资金执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政府债务或清理拖欠企业账款。氢能应用环节已经享受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等资金支持的项目或产品, 不得 纳入本试点奖励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十三条 各城市群 应当 建立奖励资金执行情况台账,对照绩效目标,按年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及时总结分析存在 的 问题和原因,将相关内容纳入自评报告 , 并报送至三部门。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 有关 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奖励资金,如发现资金申报不实、挤占挪用、重复申报、虚假报账等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三部门。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三部门 加强氢能综合应用 试点相关项目的监督管理,为试点城市开展项目建设、管理、评价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六条 三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试点进展跟踪及日常管理,重点监督工业项目的建设与投产进度,建立项目进展通报机制,对进度未达预期的项目予以通报。 第三十七条 三部门 建立城市群动态调整机制,对中期评价不合格 或 连续两个年度评价不合格的,视情况采取 以下措施: (一) 要求调整工作方案 ; (二) 扣减或暂停拨付奖励资金 ; (三) 暂停甚至取消参与城市试点资格。 第三十八条 城市群牵头城市无法按时报送城市群自评报告、奖励 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 等材料的,可由城市群内其他主责城市分别报送所 负责推进 的试点任务 相关材料,并详细说明情况。 第三十九条 城市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三部门将视具体情况做出通报批评、要求调整试点工作方案、核扣奖励积分、扣减或暂停拨付奖励资金、暂停甚至取消参与城市试点资格等相应处理: (一) 中期评价不合格或连续两个年度评价不合格的; (二) 弄虚作假、违反规定、上报材料严重失实的; (三) 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无法判断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 (四) 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或销售本城市群外装备、原料、产品等; (五) 试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无法完成任务,或距离试点目标相差较远的; (六) 挪用或占用中央财政资金,或重复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将奖励资金用于本办法规定不得应用领域的; (七) 出现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 的。 第四十条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 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 的 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解释,并根据城市群试点工作实际情况优化调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群指经三部门批复同意实施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方案的城市群。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实施期从城市群批复之日起算,为期 4 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可再生能源制氢(也称 “绿氢” )指主要利用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直接制取的氢气。工业副产氢主要包含焦炉煤气制氢、氯碱尾气工业副产氢、丙烷脱氢副产氢、乙烷裂解脱氢副产氢等 ; (二) 资料审查指查阅各城市群提供的自评报告以及相关检测报告、证明材料等 ; (三) 实地考察指选取各城市群中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以及创新应用场景的部分产品、装备或项目,对其生产运行、推广应用、技术指标等进行实地考察 ; (四) 年度评价指每个 年度 结束后,对城市群当年试点工作开展的年度评估 ; (五) 中期评价指第二个 年度 结束后,对城市群前两年试点工作开展的阶段性总结评估 ; (六) 验收评价指第四个 年度 结束后,对城市群四年试点工作开展的总体评估。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 “日” 均为自然日。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点击跳转工信部原文链接: 三部门关于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10-20 11:04:14200MW/340.25MWh!山西朗世平鲁区混合储能EPC招标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0月19日,山西朗世平鲁区200MW/340.25MWh混合储能EPC发布招标公告,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招标人为朔州市平鲁区朗世新能源有限公司。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内容为朗世平鲁区200MW/340.25MWh混合储能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建设地点为朔州市平鲁区下水头乡另山村。项目总投资45933.75万元(其中自有资金9186.75万元、其他36747万元),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 项目建设200MW/340.25MWh预制式集装箱储能站一座,其中含170MW/340MWh磷酸铁锂电池储能、30MW/0.25MWh超级电容储能构成混合储能系统,包含储能预制舱42座,电池PCS一体化集装箱42座、新建一座220kV升压站以及220KV配套送出线路。主要建设包括储能电站场区、220kV升压站、220KV配套送出线路等工程分项内的电气一次、二次、通信、自动化、土建、消防、给排水、暖通等。 本标段允许联合体投标。 原文如下: 朗世平鲁区200MW340.25MWh混合储能电站项目(EPC总承包)(1标段)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E14060000G3001919001) 招标项目所在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 一、招标条件 本朗世平鲁区200MW340.25MWh混合储能电站项目(EPC总承包)(招标项目编号: E14060000G3001919001 ),已由朔州市平鲁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招标人为朔州市平鲁区朗世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项目规模: 建设规模200MW/340.25MWh预制式集装箱储能站一座,其中含170MW/340MWh磷酸铁锂电池储能、30MW/0.25MWh超级电容储能构成混合储能系统,包含储能预制舱42座,电池PCS一体化集装箱42座、新建一座220kV升压站以及220KV配套送出线路。主要建设包括储能电站场区、220kV升压站、220KV配套送出线路等工程分项内的电气一次、二次、通信、自动化、土建、消防、给排水、暖通等。建设附属建筑综合楼、辅助用房、SVG、GIS、升压主变等,及配套建设室外道路、停车场、绿化、给排水、供配电等工程。 招标内容与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朗世平鲁区200MW340.25MWh混合储能电站项目(EPC总承包): 招标范围: (1)设计:设计范围为朗世平鲁区200MW/340.25MWh混合储能电站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前期合规手续办理(土地预审及报批、环评、水保、安评、节能、社稳、地灾、外送线路核准)接入方案设计、外送线路设计、电站方案设计)、预算编制、竣工图编制等阶段的设计及相关服务,施工图设计至竣工验收全阶段的设计工作; (2)设备材料采购:储能电站的全部设备采购,包括但不限于储能系统相关设备、变配电设备等;以及主要设备的监造工作;全流程配套服务;负责设备材料的到货检验、装卸运输、二次倒运;提供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开展技术服务、设计联络、人员培训,供应消耗品并提交全套技术资料; (3)施工:土建及安装工程施工(含全部临建、所有室外配套工程);调试;试运行;涉网试验;仿真建模;电气交接试验;调度自动化联调;电能质量与储能专项;移交生产验收、竣工验收;整体系统质保期限的相关服务(包含质保期内所有备品备件、专用工具采购供应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整理提供服务) (4)其他:①从工程设计开始到质保期结束为止所涉及到的所有工作,包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及安装、竣工验收和最终交付等所有工作。保证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通过业主及第三方验收、取得并网许可并正式投入运行。②承担本工程施工所涉及的相关民事协调工作、协助办理建设中各项合规手续及配合结算审计等全部工作。 建设地点:朔州市平鲁区下水头乡另山村。 计划工期:273日历天(其中设计周期30天),计划于2026年12月1日开工,2027年8月31日完成并网。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质量要求: 设计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合格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的设计深度。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项目总投资:45933.75万元(其中自有资金9186.75万元、其他36747万元),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朗世平鲁区200MW340.25MWh混合储能电站项目(EPC总承包): 3.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成员各方应满足该条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并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3.2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同时具备下列资质: 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或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变电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施工资质: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和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类别和等级:承装类二级及以上、承修类二级及以上、承试类二级及以上及以上资质)。 3.3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中承担施工任务的成员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4人员要求: (1)拟派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须具有本单位注册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专业)执业资格,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施工项目负责人可由项目经理同时兼任,项目经理和施工项目负责人须为本单位注册人员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拟派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须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或本单位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 (3)拟派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须具有本单位注册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专业)执业资格,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6信誉要求 投标人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网站中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投标人及拟派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及拟委派的项目经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无任何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以查询结果截图为准)。 3.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提供联合体各方签订的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盖单位公章的联合体协议书,协议中要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且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超过2家。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后,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与另外的机构组成联合体参加本次投标。联合体报名后,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 3.8资格审查方式: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本标段允许联合体投标。
2026-10-20 09:29:34Harbor:若美国削减加拿大关税 欧洲铝溢价可能触及1000美元
10月19日(周一),咨询公司Harbor Aluminum董事总经理周一表示,如果美国将加拿大铝进口关税由50%下调至25%,欧洲铝溢价可能升至每吨1,000美元以上。 COMEX欧洲完税溢价目前为每吨563美元,今年已上涨逾70%,因中东战争、Mozal冶炼厂停产以及欧盟碳税加剧了供应担忧。 Vazquez在LME金属研讨会上称:“如果美国给予加拿大该项关税优惠,加拿大铝货源将大量流向美国市场,欧洲会出现供应紧张,我们认为溢价或将达到每吨1,000美元,甚至更高。” Vazquez称,美国中西部铝溢价目前为每磅1.07美元,即每吨2,347美元,如果与加拿大达成协议,可能降至每磅60至80美分,具体取决于协议细节。
2026-10-20 09:21:46【10.20锂电快讯】广期所发布关于碳酸锂期货LC2710合约有关事项的公告
》SMM三大盛会圆满收官!锂电原材料大会|负极产业年会|固态电池年会现场干货一览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英方称将共同应对中国汽车产业占主导地位事答记者问】 近日有媒体报道,英国商贸部国务大臣萨瓦尔称,英国与欧盟必须步调一致,共同应对中国在汽车产业占据的主导地位,并称仍在与欧洲伙伴讨论对中国的电动汽车加征关税问题。请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中英汽车产业合作优势互补、平等互利。中英互为重要经贸伙伴,中方敦促英方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并三思而后行,切勿随欧起舞。中方将密切关注英方动向,如英方执意对中国电动汽车采取限制措施,中方将坚决反制,维护中国产业合法权益。》点击查看详情https://news.smm.cn/news/104166554 【广期所发布关于多晶硅期货PS2710合约、碳酸锂期货LC2710合约有关事项的公告】 据广期所公告,碳酸锂期货LC2710合约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八、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八,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中的每次最小开仓下单数量为2手、每次最小平仓下单数量为1手,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单日开仓量不得超过800手。多晶硅期货PS2710合约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中的每次最小开仓下单数量为5手、每次最小平仓下单数量为1手,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单日开仓量不得超过200手。 》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裕能:拟投不超过20亿元建设六期磷酸铁锂项目】 湖南裕能公告,公司于2026年10月19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投资建设湖南裕能六期磷酸铁锂项目,计划投资不超过20亿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项目选址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建设期12个月,总建筑面积约80000㎡。(金十数据APP) 【瑞泰新材:已与国内外多家固态电池相关企业开展合作】 瑞泰新材在在互动平台表示,公司已与国内外多家固态电池相关企业开展合作,目前双三氟甲基磺酰亚胺锂(LiTFSI)的整体市场需求较充足,公司正在逐步扩产中。2026年上半年,超威新材实现营业收入18434.34万元,占公司整体营收的比例为12.63%。(金十数据APP) 【理想汽车CEO李想:车企做电池有利于行业发展和消费者利益】 10月19日,理想汽车CEO李想发文称,汽车主机厂深入研究电池核心技术,是有利于行业发展和消费者利益的。李想表示,行业发展既需要深入理解产品的专业供应商,也需要深入研究核心技术的整机厂商,双方协同创新,最终受益的是用户。理想于2020年决定自研电池,希望从整车和用户需求出发,与专业伙伴共同推动技术进步。此外,理想汽车将于10月20日19:30举行“PowerDay:理想汽车电动技术发布会”,届时将分享最新的技术进展。(金十数据APP) 【中汽协:1-9月汽车销量排名前十企业共销售1965.7万辆】 10月19日,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分析,2026年1-9月,汽车销量排名前十位的企业(集团)共销售1965.7万辆,占汽车销售总量的84.5%。在上述十家企业中,与去年同期相比,吉利控股和奇瑞控股销量呈不同程度增长,其他企业销量均呈不同程度下降。(金十数据APP) 相关阅读: SMM:固态电池产业发展进程与趋势分析 9年后市场会是什么样子?【固态电池年会】 硫磺大跌 34%,磷酸滞后反应,Q4 博弈重心从价格转向开工兑现【SMM分析】 9月锂电黑粉产出环比下行 磷酸铁锂回落明显【SMM分析】 【SMM分析】需求攀升与石墨化瓶颈并存 9月负极延续紧平衡 PLS 批准 P2000 项目 FID,Pilgangoora 锂精矿产能将翻倍至 2.0Mtpa【SMM分析】 磷化工周评(2026.10.8-10.16):硫磺下跌、电热坚挺,上下游行情现剪刀差【SMM分析】 》SMM:固态电池产业化进程中的材料企业客户选择与业务布局【SMM固态电池年会】 》【直播】全球钴锂市场供需格局、储能市场展望 磷酸铁/磷酸铁锂行业周期研判 》【直播】固态电池行业分析及预测、终端领域应用探索 硫化锂产业化发展思考 》【直播】锂电负极市场供需格局与未来展望 硅碳负极材料研究及产业化进展 【SMM分析】三元正极10月需求维持疲软态势 【SMM分析】硫酸盐价格持续走低,前驱体价格承压下行 【SMM分析】下游备货拉动六氟需求 供给增量释放偏缓 【SMM分析】9月需求增速不及预期,电解液产量增幅收窄 【贯通磷锂全链路】之六 —— 湖北宜化【SMM 分析】 前三季度汽车产销数据出炉 出口保持高增长 9月新能源渗透率创新高!【SMM专题】 公开征求意见!广期所氢氧化锂期货上市临近 多家企业已抢先布局?【SMM热点】 【SMM分析】需求弱预期主导,碳酸锂失守11万元关口 【SMM分析】中欧谈妥混动出口安排:中国汽车出口的下一个变量 津巴布韦前三季度锂产品出口销售额达21.59亿美元,2027年精矿出口禁令临近引发供应衔接关注【SMM分析】 国庆后铁锂黑粉价格明显下行 惜售心态边际松动【SMM分析】 【贯通磷锂全链路】之五 —— 贵州磷化(磷酸行业正从"农业型"切换到"工业型")【SMM 分析】 固态电池未来十年系列九篇之九 崭新赛道并非液态锂电的“简单续集”【SMM分析】
2026-10-20 09:10:45央行等多部门:支持发展并购基金,加强区域并购金融服务协同衔接
央行等11部门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建设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指导意见》。 《意见》推动构建有区域特色的科技金融体系,对三地分别提出金融服务布局方向和重点工作, 北京(京津冀)聚焦原始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创新,强化金融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 上海(长三角)立足产业集群协同优势,打造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科技金融服务生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开放型科技金融体系,加强粤港澳三地金融高水平互动和规则对接。 同时,加强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建设,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意见提出,加快壮大耐心资本强化高端产业引领。 支持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打造国际级创投中心。 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耐心资本作用,在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投资一批子基金和项目。 用好已设立社保科创基金,稳妥有序为科创领域提供资金支持 。积极推动优质创业创新项目与耐心资本高效对接,加强耐心资本与孵化器协同联动,强化对在孵企业和团队投资赋能。支持发展并购基金,加强区域并购金融服务协同衔接,打通并购实施堵点卡点,激发并购重组活力。 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建设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全国科技大会部署,加快金融强国和科技强国建设,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建设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密结合区域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需求,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金融资源布局,完善高水平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和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打造科技金融协同发展高地。到2030年,支持科技创新全链条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直接融资占比明显提升,区域金融服务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 《意见》聚焦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核心功能和国际化定位,提出针对性支持举措。围绕科技创新策源功能、高端产业引领功能、顶尖人才集聚功能建设,优化金融服务模式和配套机制。加强三地区域内金融服务协同,推进政策联动、标准互认、信息共享、配套设施联通。积极稳妥推动科技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 《意见》推动构建有区域特色的科技金融体系,对三地分别提出金融服务布局方向和重点工作,北京(京津冀)聚焦原始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创新,强化金融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上海(长三角)立足产业集群协同优势,打造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科技金融服务生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开放型科技金融体系,加强粤港澳三地金融高水平互动和规则对接。同时,加强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建设,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支持有关地区加强工作落实协调,共同推动《意见》各项举措落地见效,以高质量金融服务有力支撑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助力科技强国和金融强国建设。 附件: 关于金融支持建设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战略部署,支持和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打造科技金融协同发展高地,有力支撑保障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大任务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全国科技大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高端产业引领功能、顶尖人才集聚功能,紧密结合区域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需求,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金融资源布局,完善高水平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有力支撑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强风险管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到2030年,构建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相适应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在多元化、适配性、协同性、国际化等方面达到更高水平。支持科技创新全链条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直接融资占比明显提升。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创新的专业能力显著提升,对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升级、人才集聚的支持力度显著增强。区域金融服务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实现政策高度协同、资源高效流动、信息互通共认。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取得重要突破,对外开放水平持续提升。 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基本建成与世界级原始创新策源、全球科技创新网络重要枢纽功能相匹配,与国家金融管理中心优势相融合的一体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支撑高效协同创新网络,国家战略科技力量集中承载区地位持续巩固。 上海(长三角)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基本建成跨域协同、全链赋能、开放融通的、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相匹配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支撑沪苏浙皖构建创新主干网,长三角世界级产业集群载体和全球创新资源枢纽地位稳步夯实。 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推进金融改革和对外开放,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促进形成“规则有效衔接、要素自由流动、生态深度协同”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成全球科技创新高地和新兴产业重要策源地目标有序推进。 到2035年,建成与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实现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并举、金融供给与科技创新需求高度适配、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明显提升,科技金融生态进一步优化,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助力科技强国和金融强国目标实现。 二、政策引领支持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功能建设 (一)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做好科技投入保障,健全重大科技任务央地投入共担机制,引导金融资源有序投入,形成多元科技投入机制,支持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等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探索支持企业基础研究的模式与机制,拓宽筹资渠道。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区域基金引领作用,支持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前沿技术布局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用多层次损失分担方式,提升科技领域的保险保障能力。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开展试点,将研发投入水平较高的民营中小企业纳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支持领域范围。 (二)加快壮大耐心资本强化高端产业引领。支持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打造国际级创投中心。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耐心资本作用,在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投资一批子基金和项目。用好已设立社保科创基金,稳妥有序为科创领域提供资金支持。积极推动优质创业创新项目与耐心资本高效对接,加强耐心资本与孵化器协同联动,强化对在孵企业和团队投资赋能。支持发展并购基金,加强区域并购金融服务协同衔接,打通并购实施堵点卡点,激发并购重组活力。 (三)优化全链条金融服务,强化顶尖人才集聚。用好助学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青年科技人才深造和创新创业。发挥创投类政府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作用,重点支持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及高水平创新团队培育、孵化和创业。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引导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将人才创新能力作为授信参考。研究建立覆盖科技人才职业责任、医疗、健康等保障需求的保险体系。支持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区域内“一地认可、全域通办”,对纳入国家及地方重点人才计划的归国科学家、科技领军创业人才,在个人境外合法资产调回、以境外资金出资创办科技型企业等方面,结合相关交易主管部门政策,研究外汇便利化支持方案。 (四)支持金融资源向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集聚。依托北京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发挥金融机构总部和资管高地优势,支持北京承接国家级科技金融基础设施落地发展,打造科技金融国际合作枢纽。支持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进一步强化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作用,提升科技保险服务功能。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提升金融机构全球竞争力,扩大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打造面向全球的科创交易定价枢纽,搭建适配全球机构投资者的科创投资生态,着力提升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资服务功能。依托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和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优势,推动深圳证券交易所加快建设具有创新市场特色的全球资产配置平台,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打造融通港澳、链接全球的产业金融中心和耐心资本形成中心。 三、协同联动打造高水平科技金融服务高地 (五)构建跨区域科技金融服务联盟。在有效防范交叉性金融风险前提下,引导银行、证券、保险、创业投资、担保、租赁等机构加强合作,探索完善服务模式,构建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风险共担模式,协同做好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为重大科技项目、产业链上下游和科技成果异地转化提供金融支持。打造跨区域科创基金矩阵,支持原始创新合作和产业落地协同。建设集成企业需求、金融服务、配套政策于一体的区域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六)建立科技公共信息跨区域共享机制。“央地联动”制定科技金融领域数据开放指标目录,支持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率先推进跨区域信息共享,向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放。推动“创新积分制”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内率先实现互联互通互认,依法合规将底层数据向金融机构开放,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运用“创新积分”。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科技公共信息等信用信息的采集运用,建设科技型企业数据库,开发针对科技型企业的高质量征信产品。更好发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作用。 (七)健全促进成果转化的金融服务模式。加强科技成果研发地、中试地、产业转化地金融服务的衔接联动。依托中国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科交中心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技术交易平台,探索科技成果资产确权、评估、质押、处置全链条服务机制,推动三大技术交易所与国家统一技术交易服务平台互联,加快完善科技成果价值评估与流转交易互认互通机制。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与技术交易平台深化合作,丰富精准适配的科技和知识产权金融产品供给。加强金融支持中试平台、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完善成果转化风险保障的保险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等产品推广实施,鼓励为科技成果的中试验证提供产品质量和责任类以及费用损失、费用补偿类保险保障。 (八)优化科技金融组织体系。引导金融机构总部对聚焦专业服务科技创新、风险控制和实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政策较好的分支机构,加大资源倾斜和激励力度,在优化考核激励机制、落实尽职免责要求、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培养复合型人才等方面形成示范效应。鼓励各级科技部门给予相应政策和资源倾斜。 (九)完善科技金融特色产品和服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完善适配科技型企业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等场景的金融特色产品和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与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模式。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探索为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开发相关保险和担保产品。深化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 (十)发挥债券市场服务科技创新效能。鼓励市场机构创设科创债指数化产品,提供多元化的科技创新领域资产配置工具。鼓励应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信用保护工具等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和投资。用好科技创新与民营企业债券风险分担工具、支持民营企业债券风险分担机制政策,为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发债融资提供担保增信。鼓励地方建立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综合服务窗口或平台,配套提供宣传路演、增信赋能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支持研究制定科技创新债券信用评级行业标准。 四、积极稳妥推动科技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 (十一)打造全球科技创新领域投融资高地。研究规范完善相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外汇业务便利化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积分制”企业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等在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规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并适当提高额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和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十二)先行先试便利科技型企业跨境贸易投融资。指导金融机构为从事研发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软件服务、算力服务等服务贸易的优质企业提供更高效便捷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支持境内科技型企业的境外研发中心、离岸创新平台、境外技术子公司等开立相关境内外汇账户,便利科技型企业科研资金跨境调拨。建立重点科技创新领域企业便利跨境收支服务机制。优化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管理,拓宽境内科技型企业境外融资渠道。支持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和使用境外资金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办理汇兑有关手续。 (十三)深化跨境金融规则衔接与市场互联互通。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探索便利科学数据、知识产权等要素跨境流动机制,完善跨境知识产权维权和融资服务体系。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深化跨境科技金融合作,支持金融机构参与跨境信贷、并购、银团贷款等服务。稳步推进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玉兰债”“上海自贸离岸债”等模式发债融资。 五、因地制宜健全契合区域特点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十四)聚焦原始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创新,构建区域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北京聚焦打造世界级原始创新策源地和自主创新主阵地,强化金融支持战略科技力量集群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围绕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雄安新区等创新网络,提升域内金融服务协同水平,打通“基础研究-成果转化-产业培育”金融服务全链条,促进培育世界级先进产业集群。发挥中关村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示范引领作用,依法合规支持相关科技金融业务经验向雄安新区科创园区等地推广。围绕重点领域推动中央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积极开展投资支持,建立健全中央企业创业投资“长周期算总账”的考评机制。提升北京证券交易所创新发展水平,在优化发行上市制度、引导公募基金扩大市场投资、丰富债券市场产品体系等方面先行先试。完善中关村科创金融服务中心试点工作机制。探索在智能驾驶、人形机器人、生物医药等领域组建重大科技攻关保险共同体。探索融资租赁支持科技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与优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加强合作、优化服务。 (十五)立足长三角产业集群协同优势,构建一体化全链条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上海聚焦发挥长三角龙头带动作用,打造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科技金融服务生态,深化资金链与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的融合。围绕上海、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等重点城市,深化长三角五地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强要素跨区域流通,推动优质金融资源在长三角高效均衡配置。加快科创板改革举措落实,完善科技型企业发行上市机制。聚焦重点产业链延伸等场景,优化G60科创走廊区域特色金融服务,做强G60科创走廊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健全风险保障分担机制,支持科技保险产品服务创新,推广共保体模式。推动科技金融相关标准跨区域互认互通,支持科技型企业跨区域经营和“科创飞地”建设。用好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 (十六)发挥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协同优势,建设开放型科技金融体系。发挥“深圳-香港-广州”科技创新集群引领作用,加强粤港澳三地金融高水平互动和规则对接,促进产业创新与科技资源融合释放更大效能。围绕提升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创新能级,支持深圳光明科学城、东莞松山湖科学城、广州南沙科学城等重点区域开展产学研跨区域协同创新。支持前海、河套、南沙、横琴重大合作平台先行先试,积极推动两地机构更多利用内地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与香港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对接联网,深化粤港澳跨境征信合作,探索数据要素跨境流动和知识产权跨境转化等机制。落实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支持港澳持牌机构与内地金融机构合作,探索在合作平台依法合规完善科技金融服务。支持企业用好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到资本市场上市,推动大湾区港股企业依规在深圳上市。 六、强化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多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与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加强协同联动,做好金融支持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制度设计和工作指导,监测评估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科技金融生态建设情况。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有关省(市)参加科技金融统筹推进机制,参与科技金融政策设计和工作协调。支持围绕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开展科技金融前瞻性研究,开展科技金融复合型人才培养。 (十八)强化区域工作落实协调。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有关部门分别推动加强金融支持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上海(长三角)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落实协调,相关省(市)金融管理、科技、发展改革、工信、财政等部门参加,制定区域实施细则,明确重点任务,加强分工协作,做好跟踪评估,推动区域内科技金融有关标准逐步统一,破除要素跨省流动壁垒。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复制推广良好做法。 (十九)加强风险联防联控。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压实各方风险管理责任,防止一哄而上、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金融机构要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坚持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稳健经营,强化信贷风险管理和资金用途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对科技创新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协助金融机构有效辨别真假创新。金融管理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经营战略,差异化发展科技金融业务,确保金融创新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有序推进,避免“内卷式”竞争。强化日常监督指导,加强科技金融风险信息共享和会商研判。 中国人民银行 科技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外汇局 2026年10月19日
2026-10-20 08:19: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