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取向硅钢产量
河南取向硅钢产量大概数据
| 时间 | 品名 | 产量范围 | 单位 |
|---|---|---|---|
| 2016 | 硅钢 | 100-200 | 万吨 |
| 2017 | 硅钢 | 150-250 | 万吨 |
| 2018 | 硅钢 | 200-300 | 万吨 |
| 2019 | 硅钢 | 250-350 | 万吨 |
| 2020 | 硅钢 | 300-400 | 万吨 |
河南取向硅钢产量行情
河南取向硅钢产量资讯
本钢机制公司高碳铬铁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本钢机制公司高碳铬铁(BGBGJCHGZHD260818311946)招标人为本溪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本钢机制公司高碳铬铁 2.2 招标失败转其他采购方式:转谈判采购 2.3 本项目招标内容、范围及规模详见附件《物料清单附件.pdf》。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资质要求: (1)生产型营业执照 (2)流通型营业执照 3.3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需满足如下注册资金要求: 生产型注册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 流通型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 3.4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业绩要求: 详见附件 3.5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能力要求、财务要求和其他要求: 财务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能力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其他要求:详见附件 3.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失信被执行人投标无效。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08月19日08时00分至2026年09月09日08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点击查看招标详情: 》本钢机制公司高碳铬铁招标公告
2026-08-19 13:31:22低铝硅铁招标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低铝硅铁(AGGZLZHGZHD260819312066)招标人为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低铝硅铁 2.2 招标失败转其他采购方式:转谈判采购,转直接采购 2.3 本项目招标内容、范围及规模详见附件《物料清单附件.pdf》。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资质要求: 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3.3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需满足如下注册资金要求: 生产型注册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 流通型注册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 3.4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业绩要求: 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3.5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能力要求、财务要求和其他要求: 财务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能力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其他要求:详见附件招标说明 3.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失信被执行人投标无效。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08月19日11时00分至2026年09月08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点击查看招标详情: 》低铝硅铁招标公告
2026-08-19 13:28:23新兴固废的挑战:晶硅、薄膜及未来新型组件回收技术【SMM光储产业大会】
在由 上海有色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MM) 主办的 2026SMM(第五届)光伏&储能产业大会暨电力市场创新论坛-光全球供应链与市场洞察论坛 上 ,俄罗斯自然科学院外籍院士、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院长 周全法围绕“新兴固废的挑战:晶硅、薄膜及未来新型组件回收技术”的话题展开分享。 再生有色金属 铂族金属对外依存度98%: 被誉为“现代工业维生素”,国内几乎无自主供给能力,核心技术与原料双重受制于人。 钴资源对外依存度95%: 动力电池核心原料,海外供应链高度集中,地缘政治与市场波动直接冲击新能源产业安全。 锂资源对外依存度70%: 已突破国家资源安全警戒线,作为“白色石油”,其供给稳定性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关键。 再生困境 三大困境 有色金属资源短缺——再生利用-循环利用-节约利用;再生利用环境污染——产业规划管理-技术装备研发-示范与标准化;原料不足产能过剩——拓展来源-低品位开发 国家层面: 生态文明、循环经济、“双碳”、无废城市建设;2026年经济工作重点任务:坚持双碳引领,推动全面绿色转型...... 行业层面: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学会)、发改委、工信部、环保部管理政策、教育部:资源循环科学与工程、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多批); 企业层面: 提高认识、选对路径;加大投入、科技人才配套;先行先试、逐渐规范;抱团取暖、全球竞争。 再生出路 “城市矿山”:解决供给缺口的核心路径 电子废弃物 (≥600万吨/年):金品位 ≈ 200g/t 相当于原生金矿的 40-200 倍,废弃电路板中富集了大量黄金、铜等稀贵金属,是名副其实的“城市金矿”。 退役动力电池 (≥200万吨/年):钴品位 ≈ 0.5% 是原生钴矿的 100 倍。随着新能源汽车普及,退役电池成为镍、钴、锂等关键战略金属的重要循环补给库。 废弃光伏组件 (≥100万吨/年):高价值材料富集 含高纯度多晶硅、银、铝等材料。此外,每年产生的50万吨以上石化废催化剂,也蕴藏着巨大的二次资源化潜力。 再生出路 “城市矿山”:解决供给缺口的核心路径 26000吨(世界白银年产量); 23000-24000吨(中国白银年产量,包括矿产银和废料回收银,世界占比约90%); 2025 年,全球光伏行业的白银消费量达 6,087 吨; 废弃光伏组件——未来世界最大的银矿 含银废料回收技术 在现代,银的价值比金低得多——Ag 11.8元/g, Au 1000元/g(2025年底);早期银价值远远高于黄金 自然界:银绝大部分以化合物状态存在,因而它的发现比金晚得多(距今5500~6000年)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提到:“金实际上是人所发现的第一种金属。一方面,自然本身赋予金以纯粹结晶的形式,使它孤立存在,不与其他物质化合,或者如炼金术士所说的,处于处女状态;另一方面,自然本身在河流的大淘金场中担任了技术操作。因此,对人说来,不论淘取河里的金或挖掘冲积层中的金,都只需要最简单的劳动;而银的开采却以矿山劳动和一般比较高度的技术发展为前提。因此,虽然银不那么绝对稀少,但是它最初的价值却相对地大于金的价值。” 银是所有金属中导电和导热性能最好的金属,电导率达到6.3×10⁷ s/m,热导率为621 W/(m・k),因而成为制造光伏组件、电子封装材料和超导材料等最重要的导电导热材料。 据《World Silver Survey 2025》数据,2025 年,全球光伏行业的白银消费量达 6,087 吨,约占当年全球白银矿山产量的23.4%。 这一增长主要由 N 型电池技术的快速普及所驱动,尽管行业在积极推进 “减银化”,但更高的栅线密度仍使得白银需求保持强劲增长。(白银的最大工业用途) 未来世界最大的银矿 含银废料回收技术 电子及新能源工业含银废料 电器电子产品、废电路板、废光伏组件、电工合金、氧化银电池等产品类;废银粉、银浆、银渣、蜂鸣片、滤波片等过程废弃物;含银量差异大,需分类处理。 其他工业含银废料 化工及医药行业:镀银废液、贵金属深加工废液、催化剂废料等,成分复杂,处理难度大 珠宝加工:银首饰、银器废料,纯度通常较高; 摄影工业:胶片、定影液、银盐、金属银残留,纯度较高,易回收 医疗行业:医疗器械废料,需特殊处理,卫生要求高。 传统银回收工艺路线 火法冶金——在高温条件下(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产生的热或某种化学反应所放出的热)将矿石或精矿经受一系列的物理化学变化过程,使其中的金属与脉石或其他杂质分离,而得到金属的冶金方法。包括焙烧(或烧结焙烧)、熔炼、吹炼、蒸镏与精镏、火法精炼、熔盐电解等过程。 火法冶金回收银——通过高温熔炼处理含银废弃物,利用银的熔点较低特性使其与其他金属分离。适用于处理银含量较高的废料,如银器、电路板等。 熔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需经过净化处理以减少污染,但能耗较高且回收率受原料纯度影响较大,对复杂混合物的处理效率较低。 湿法冶金——将矿石、经选矿富集的精矿或其他原料经与水溶液或其他液体相接触,通过化学反应等,使原料中所含有的有用金属转入液相,再对液相中所含有的各种有用金属进行分离富集,最后以金属或其他化合物的形式加以回收的方法。主要包括浸出、液固分离、溶液净化、溶液中金属提取及废水处理等单元操作过程。 湿法冶金回收银——通过化学试剂溶解银并进行提纯,适用于处理低银含量或复杂成分的废料。常用方法包括氨浸法、氰化法等,能有效分离银与其他金属。 该方法回收率较高,但需使用大量化学试剂,处理成本和环境污染风险需严格控制,且对设备要求较高。 光伏组件银回收 《关于促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的指导意见》6项重点任务(2023,六部委) 一是从绿色设计出发,推动回收利用便利化。【如EVA;背板塑料;寿命设计......】 二是明确处理责任主体。要求集中式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承担退役新能源设备处理责任。【生产者责任延伸制 (EPR)的主体责任转移!】 三是畅通回收利用渠道。推动探索多种回收模式,产业链上下游共同推动设备回收。 四是提高再生利用技术水平。强化光伏组件中层压件、边框、接线盒等的高水平再生利用。 五是稳妥推进再制造。部署光伏逆变器等关键零部件实施再制造。 六是明确无害化处置要求。部署光伏设备回收利用处置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 八大主材: 电池片、焊带、玻璃、EVA、背板、边框、硅胶、接线盒。 装机量逐年快速递增: 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截至 2025 年底: 全国风电与光伏发电合计装机容量达到了 18.4 亿千瓦(1840GW)——太阳能发电装机1200GW,风电装机640GW。 同期,煤电装机容量约为 12.59 亿千瓦(1259GW)——风光合计装机已显著超过煤电。 截至 2026 年 3 月底,风光合计装机已达 19 亿千瓦,占总装机比重接近 48%,这一趋势仍在持续。 预计到 2026 年底,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将首次单独超过煤电,成为中国装机规模最大的电源类型。 光伏组件——理论寿命25-30年,实际寿命10-15年;1MW组件约55吨,现有装机总量约4000万吨。 自然灾害和发电效率加剧退役 自然灾害: 3-5%的光伏组件被损毁;年产生量约100万吨左右; 2000年左右装机组件: 即将退役或已经退役(因发电效率和组件价格); 遵循工业产品生命周期: 原料-产品-废料-再生资源或安全处置。 小结: 光伏发电——中国名片;退役光伏组件——数量巨大;价值巨大——研究+产业 基本属性 资源性与污染性并存;污染: 静态极低;动态较高; 资源: 有色及稀贵金属、半导体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等。 废弃光伏组件资源化利用本质:多层紧密结构材料的分离与元素循环 传统分离工艺 项目组已做工作 按工序设置课题-技术及装备开发同步-前后工序无缝对接-产业化系统集成 材料保级利用与元素循环 铝合金边框的保级利用——冶金方式调节成分、结构,边框铝合金; 焊带的保级利用——冶金方式调节成分、结构,光伏焊带; 银元素循环——不经过纯金属状态,在回收过程中加工成光伏用银粉和浆料。 重视预处理,物理分离优先 物理分离技术利用物理特性如密度、磁性等进行银的分离,包括重力分选、磁选等方法。 重视全组分,利润在银外 银以外的材料和组分,是企业的关键利润点。 注重设备投入经济性,避免过度自动化 前端的拆卸、拆解,根据处理量决定是否配置自动化设备和流水线; 注重回收-深加工一体化,拓展产品链 湿法所得含银溶液,尽可能不要经过纯金属状态,而是直接制备电子化学品或高端材料,达到增值目标。 》点击查看 2026SMM(第五届)光伏&储能产业大会暨电力市场创新论坛 专题报道
2026-08-19 11:39:50【SMM分析】锂市场重塑,津巴布韦崛起:价格维持近15个月高位,供应战场转向非洲
未来十年(2026-2035年),随着新兴供应商不断扩产,澳大利亚、中国和智利三大传统锂生产国的合计市场份额预计将持续下滑,津巴布韦和阿根廷被认定为新增供应的关键来源。最新研究报告指出,津巴布韦尤其有望引领非洲新一轮锂产能扩张。 一、上半年强势行情获储能需求支撑 8月17日,中国电池级碳酸锂现货价格报约153,950元/吨(约合21,500美元/吨),较2025年6月低点58,400元/吨累计上涨超过130%。2026年中国碳酸锂价格预测已上调至20,100美元/吨,单水氢氧化锂上调至19,600美元/吨,反映了上半年的行情动能。随着冶炼厂检修结束、供应回归,下半年价格预计将有所回落,但储能需求正在限制下行空间当前供需平衡显示,2026年下半年将逐月去库存,部分分析师预计年内价格峰值将出现在三季度末至四季度初。 二、政策驱动:从矿石出口国走向加工国 津巴布韦的崛起已不再是预测。2026年2月25日,津巴布韦矿业部立即生效地禁止所有锂原矿及精矿出口,迫使矿商在当地建设加工产能。津巴布韦2026年产量预计将达到约20万吨碳酸锂当量(同比增长超15%),禁令前相当于全球原生锂供应量的约10%、全球锂辉石供应量的约17%;该禁令估计影响每月约1.2万吨碳酸锂当量的供应。关键项目包括: 华友钴业 Arcadia (阿卡迪亚) :2026年矿山产量预计7万-8万吨碳酸锂当量,其5万吨/年硫酸锂产线于2026年一季度投产,目前正在爬坡; 中矿资源 Bikita (比基塔) :2026年预计产出6万-7万吨碳酸锂当量,3万吨/年硫酸锂产线计划2027年投产; 盛新锂能 Sabi Star (萨比星,约 3.5 万吨碳酸锂当量)与雅化集团 Kamativi (卡玛蒂维,约 5 万吨碳酸锂当量) ,共同构成中国资本投资项目组合,合计约23万吨碳酸锂当量; 2025年,津巴布韦向中国发运锂辉石超120万吨,约占中国进口总量的15%,是中国供应链难以轻易替代的供应来源。 三、 2026 年为本轮周期最后一个投资高峰 2026年全球锂供应预计同比增长约30%,超过210万吨碳酸锂当量,增量集中在中国和非洲(非洲一地新增约14万吨,总产量达到约38万吨碳酸锂当量)。2025年中国碳酸锂产量达97万吨;今年的新增产能来自青海/西藏盐湖、四川锂辉石以及枧下窝矿(CATL江西宜春项目)下半年重启。仅8月10日至16日一周,澳大利亚就向中国发运锂辉石15.8万吨。但2027年之后新项目寥寥无几—这是市场情绪从过剩转向短缺的关键原因:摩根士丹利目前预测2026年全球缺口8万吨碳酸锂当量,瑞银预计短缺2.2万吨,而2025年为过剩6.1万吨。 四、电动车增速放缓,储能接棒成为需求主力 2026年全球锂需求增速预计放缓至5.8%(2025年为18.5%),乘用车电动车销量增速降至3.9%(2025年为22.8%,2024年为24%),原因是中国以旧换新补贴结束、美国《通胀削减法案》(IRA)回撤带来冲击。储能现已成为核心需求支柱:2026年储能领域锂需求预计跃升约55%-74%,其占锂总需求的比重将从23%升至约31%。磷酸铁锂(LFP)电池占储能应用的90%以上,占全球电动车电池装机量的一半以上;中国LFP电芯厂商8月订单火热,产量环比增长约5%。6月中国新能源汽车渗透率达58.5%,连续第三个月保持在50%以上。2026年1-7月,中国电池制造投资增长23%。 五、风险 锂市场仍处于"供应释放担忧"与"储能需求支撑"之间的拉锯之中,风险偏向下行:持续的价格回升可能触发减产产能快速重启(超过75万吨精矿的减产产能紧邻约1,200美元/吨的重启成本线);若电芯价格维持在约0.4元/瓦时以上,钠离子电池替代将变得经济可行;能源成本上升叠加潜在的硫磺短缺,可能挤压矿商利润空间。长期来看,电池化学创新和回收利用有望降低锂的用量强度并扩大二次供应,这将重塑津巴布韦等新兴生产商的机遇窗口。 六、 SMM 观点 津巴布韦2月的出口禁令已将"向价值链下游延伸"从设想变为政策现实中国投资的Arcadia和Bikita项目现已成为该国通过硫酸锂出口的仅存保障渠道,而每月约1.2万吨碳酸锂当量的供应中断,正是今年价格突破15万元/吨的直接催化剂。报告的核心论点澳、中、智三国份额下降,非洲份额上升正在得到实时验证:2026年非洲新增约14万吨碳酸锂当量供应,为仅次于中国的最大增量。但津巴布韦的产能爬坡速度、硫酸锂出口的持续保障能力以及下游定价权,仍是决定其能否充分兑现市场份额雄心的关键变量。
2026-08-18 22:04:19国务院: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范围
据新华社周二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决定》共2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拓宽提取和使用范围。 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再设置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门槛限制;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等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适当拓宽住房公积金投资运用渠道,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政策性金融债。 二是提升管理服务效能。简化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查时限,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 三是强化风险防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住房公积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四是扩大制度覆盖面。明确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后增加“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国务院决定。” 四、第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七、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依照前款第六、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九、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十、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修改为“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十一、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主要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筹集、运维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领域相关公共支出的补充资金。” 十二、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效能,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 十四、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其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住房公积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返还贷款资金,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第七项修改为:“(七)未经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未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等义务的”。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指导。” 十九、删去第四十六条。 二十、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第八条中的“建设、财政、人民银行”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二条中的“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其中的“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修改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分别改为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其中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分别改为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其中的“行政处分”统一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6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国务院决定。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依照前款第六、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主要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筹集、运维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领域相关公共支出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效能,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七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住房公积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返还贷款资金,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经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的; (八)未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等义务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指导。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 新华社
2026-08-18 19:2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