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港复合钛管库存
钦州港复合钛管库存大概数据
| 时间 | 品名 | 库存范围 | 单位 |
|---|---|---|---|
| 2021 | 复合钛管 | 1000-1500 | 吨 |
| 2021 | 复合钛管 | 1500-2000 | 吨 |
| 2021 | 复合钛管 | 2000-2500 | 吨 |
钦州港复合钛管库存行情
钦州港复合钛管库存资讯
朝阳1014钢管采购招标公告
1. 采购条件 本采购项目朝阳1014钢管(AGSYYWHGXHD261019325933)采购人为鞍钢实业集团(鞍山)设备运维有限公司,采购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 2. 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 项目名称:朝阳1014钢管 2.2 采购失败转其他采购方式:不转 2.3 本项目采购内容、范围及规模详见附件《物料清单附件.pdf》。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采购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资质要求: (1)营业执照 3.3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需满足如下注册资金要求: 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 3.4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业绩要求: 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3.5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能力要求、财务要求和其他要求: 财务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能力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其他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3.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失信被执行人投标无效。 4. 采购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10月19日17时00分至2026年10月28日08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下载电子采购文件。 点击查看招标详情: 》朝阳1014钢管采购公告
2026-10-19 18:52:13广期所发布关于多晶硅期货PS2710合约、碳酸锂期货LC2710合约有关事项公告
10月19日,广期所发布公告称,经研究决定,现将多晶硅期货PS2710、碳酸锂期货LC2710合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多晶硅期货PS2710合约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中的每次最小开仓下单数量为5手、每次最小平仓下单数量为1手,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单日开仓量不得超过200手。碳酸锂期货LC2710合约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八、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八,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中的每次最小开仓下单数量为2手、每次最小平仓下单数量为1手,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单日开仓量不得超过800手。单日开仓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单个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做市交易的单日开仓数量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按照一个账户管理。 以下是具体原文: 关于多晶硅期货PS2710合约、碳酸锂期货LC2710合约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期所公告〔2026〕59号 经研究决定,现将多晶硅期货PS2710、碳酸锂期货LC2710合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多晶硅期货PS2710合约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中的每次最小开仓下单数量为5手、每次最小平仓下单数量为1手,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单日开仓量不得超过200手。 碳酸锂期货LC2710合约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八、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八,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中的每次最小开仓下单数量为2手、每次最小平仓下单数量为1手,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单日开仓量不得超过800手。 单日开仓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单个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做市交易的单日开仓数量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按照一个账户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 多晶硅期货PS2710合约、碳酸锂期货LC2710合约交易手续费标准一览表 广州期货交易所 2026年10月19日
2026-10-19 18:16:37中东石油出口恢复,但运费暴涨令亚洲炼油商几乎无利可图
中东原油出口正在恢复,但这场复苏对亚洲炼油商而言更像一场幻觉。创纪录的运费与保险成本正将亚洲炼油利润压缩至接近于零,而为维持买家需求,中东产油国不得不以高达每桶30美元的折扣出售原油,以价换量的代价正在侵蚀其本已捉襟见肘的收入。 据路透社10月19日报道,中东原油出口量在过去六周显著回升,9月总出口量升至每日1540万桶,接近战前水平的九成。亚洲原油进口量也随之回升,10月预计将达到每日2350万桶,为今年2月以来最高水平。然而, 原油供应的反弹并未转化为炼油利润的改善 ——据交易商透露,部分亚洲炼油商的净利润已徘徊于零附近。 问题的核心在于运输成本的急剧攀升。 据HiLo Analytics数据,10月亚洲炼油毛利润平均约为每桶40美元,但扣除约每桶33美元的平均运费后,净利润仅剩逾7美元。 运费已吞噬亚洲炼油商毛利润的82% ,而同期美国墨西哥湾沿岸及西北欧炼油商的这一比例仅约16%。与此同时,伊朗对过境霍尔木兹海峡油轮的袭击频率在过去两周进一步升级,达到冲突爆发以来的最高周度纪录,运费压力短期内难以缓解。 出口数据回暖,复苏成色存疑 报道称,据Kpler数据,9月中东原油出口总量(含绕行霍尔木兹路线的货量)升至每日1540万桶,约为战前水平的90%。其中,经霍尔木兹海峡的流量在美国海军护航下回升至每日1070万桶,约为战前的四分之三。 亚洲方面,10月原油进口量预计达每日2350万桶,略高于2025年均值,其中来自中东的货量约占每日1000万桶。从数字上看,供应端的修复已初具规模。 然而,据路透社报道, 原油供应的恢复并未带动亚洲炼油利润同步改善 ,部分炼油商净利润已接近于零。这一背离揭示出当前能源危机的深层结构性扭曲——问题已从原油短缺转向成品油短缺,而物流成本的异常飙升正在截断供应恢复向利润改善的传导链条。 运费侵蚀利润,亚洲炼油商首当其冲 据报道,在正常市场环境下,运费与保险通常仅占原油到岸价的3%至7%。这一比例如今已面目全非。 伊朗对过境霍尔木兹油轮的持续袭击,不仅推高了运费与保险溢价,还迫使交易商和生产商构建复杂的接驳运输体系——动用大量油轮在波斯湾外进行船对船转载。 这一体系大量占用全球可用油轮运力,进而推高了远超中东范围的全球运费水平。 据LSEG数据,目前将一批200万桶的货物从尼日利亚运至新加坡,成本约为每桶32美元,约为战前水平的八倍。据ROI测算,对部分炼油商而言,运费与保险合计已可占原油到岸成本的30%。 亚洲的脆弱性尤为突出。该地区历史上约60%的原油供应来自中东,战争爆发后,众多亚洲炼油商被迫削减开工率,转而从美国、南美等地寻找替代货源,运输成本大幅攀升。相比之下,美国和欧洲炼油商因地理优势坐享其成,上月利润率一度升至历史高位。 产油国以价换量,收入损失难以为继 报道指出,面对亚洲买家的观望情绪,中东产油国已大幅下调官方售价,据报道部分卖家给出的折扣高达 每桶30美元 ,以补偿买家承担的高额物流成本。 这一策略折射出海湾产油国当前的两难困境:一方面需要最大化出口量以重建战时受损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不断扩大的折扣正在侵蚀每桶原油的实际收益。若冲突持续,折扣幅度可能进一步扩大,令产油国的收入压力雪上加霜。 据路透社报道,亚洲炼油商面对利润收窄,可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降低整体开工率、集中生产柴油等高利润成品油,或动用国内库存替代进口。 上述任何一种选择,都将直接压缩对中东原油的进口需求 ,令海湾产油国的出口复苏努力功亏一篑。 裂解价差承压,成品油市场结构性紧张 据报道,当前能源危机的另一面,是全球成品油市场的结构性短缺。据国际能源署数据,今年全球炼油加工量预计下降每日230万桶至8170万桶。 中东冲突已持续八个月,多座炼油厂在战事中受损;乌克兰对俄罗斯炼油设施的打击进一步加剧了供应收紧。柴油市场受冲击最为明显,价格上月一度创下历史新高。 折扣扩大与运费高企的双重压力,正在重塑全球原油定价格局。 中东原油相对基准价格的大幅折让,一方面压低了地区原油基准的参考价值,另一方面高运费推升了亚洲到岸成本,令成品油裂解价差的实际获利空间大幅收窄,炼油商的开工意愿持续受到抑制。 伊朗袭击升级,风险溢价难以消退 运费压力短期内缺乏缓解迹象。据路透社报道, 伊朗对过境霍尔木兹海峡油轮的袭击在过去两周明显升级,周度袭击次数已升至冲突爆发以来最高水平。 袭击频率的上升意味着战争风险溢价将持续嵌入运费与保险成本,令物流成本的高位状态难以逆转。对亚洲炼油商而言,即便中东原油供应进一步恢复,只要运费居高不下,利润改善的空间依然极为有限。 对海湾产油国而言,若每桶原油的运输成本持续攀升,而买家同时要求更大折扣,当前出口量的回升或将难以为继。正如路透社在文中所指出的, 这场复苏可能最终只是一场海市蜃楼。
2026-10-19 17:49:34商务部、海关总署: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有关事项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为促进企业合规贸易,提升两用物项出口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有关规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持续优化质疑和鉴别工作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政策宣介指引,支持企业完善出口合规体系建设。(商务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2号 公布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有关事项 为促进企业合规贸易,提升两用物项出口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持续优化质疑和鉴别工作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政策宣介指引,支持企业完善出口合规体系建设。 二、出口货物发货人申报出口时,如未向海关交验由商务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附件1)。 三、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自收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供下列材料,材料需加盖公章,材料为外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一)报关单、出口货物合同、发票、证明货物流向的运输单据; (二)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载明货物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认为不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等); (三)证明货物属性的有关技术资料(如有检验检测报告,应一并提供); (四)所需的其他材料。 四、收到出口货物发货人提供的材料后,海关进行判别,可根据需要由海关总署向商务部提出组织鉴别,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依法处置,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结果告知书》(附件2)。 (一)不属于两用物项的,继续办理通关手续; (二)属于两用物项的,按规定处置; (三)其他情形的,按相关要求办理。 五、商务部收到海关鉴别需求后,组织专家对物项进行鉴别,必要时可以送相关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六、质疑、鉴别期间,海关对相关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将同一报关单项下与被质疑货物无关联关系的其他货物拆分处理的,经海关评估研判同意后,可另行办理通关手续。 七、海关自收到货物发货人提供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质疑判别或向商务部提出组织鉴别。商务部收到组织鉴别的完整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别结论。 出口货物发货人提交或补充材料、被质疑货物检验检测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重大、疑难等特殊情况不受前款时限限制。 八、出口货物发货人在质疑、鉴别或相关工作中,应如实提供并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保证内容和数据真实可靠,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九、通过跨境电商、旅客携带、邮件、快件等渠道出口涉及两用物项的,参照本公告实施。 十、本公告涉及的鉴别、质疑工作分别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wps 2.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结果告知书.wps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6年10月19日
2026-10-19 15:07:01工信部等组织重点汽车生产企业开展座谈 加强汽车产品创新设计和研发测试验证管理
为深入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提升专项行动(以下简称质量提升专项行动),进一步提升汽车产品安全技术性能,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10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以下简称四部门相关司局)组织30余家重点汽车生产企业开展座谈,解读《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产品创新设计和研发测试验证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通报前期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情况,督促指导企业加强汽车产品安全管理,守牢产品安全底线。 会议要求,汽车生产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坚决抵制非理性竞争,加强汽车产品创新设计和研发测试验证管理,守牢产品安全底线。一是扛牢安全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通知》管理要求开展产品测试验证,增强合规意识,严守合规底线。二是全面加强测试验证,要增强研发测试验证能力,充分开展产品创新设计安全评估和研发测试验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三是规范营销宣传活动,要真实客观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如实宣传产品创新设计的使用边界、限制条件和研发测试验证等情况,不得作虚假、夸大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使用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场景来宣传产品功能,不得诱导驾驶人忽视安全驾驶责任。四是强化产品安全保障能力,汽车生产企业要加强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产品创新设计安全评估和研发测试验证管理制度,完善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强化供应链全链条管控,提升汽车产品安全技术性能。 下一步,四部门相关司局将加强工作协同,深入开展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尽快印发实施《通知》,进一步加强汽车产品创新设计和研发测试验证管理,加快推进有关标准制修订,进一步提升安全基线要求,对重点汽车生产企业持续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存在问题的生产企业,并向社会公开曝光,督促汽车生产企业加强汽车产品测试验证,坚决守牢产品安全底线,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30余家重点汽车生产企业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2026-10-19 08:3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