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港无氧紫铜线库存
佛山港无氧紫铜线库存大概数据
| 时间 | 品名 | 库存范围 | 单位 |
|---|---|---|---|
| 2016 | 无氧紫铜线 | 5000-6000 | 吨 |
| 2017 | 无氧紫铜线 | 4500-5500 | 吨 |
| 2018 | 无氧紫铜线 | 4000-5000 | 吨 |
| 2019 | 无氧紫铜线 | 3500-4500 | 吨 |
| 2020 | 无氧紫铜线 | 3000-4000 | 吨 |
佛山港无氧紫铜线库存行情
佛山港无氧紫铜线库存资讯
全钢胎企业产线满负荷 冲刺205万条全年目标
在前三季度生产经营态势向好的基础上,双钱集团(新疆)昆仑轮胎有限公司全力冲刺全年轮胎总产量突破205万条的目标。 据介绍,今年1—9月,该公司完成营业收入20.12亿元,日产量同比(下同)提升6%;全钢胎产量169万条,增长10.95%;销量同比增长5.23%。 近年来,昆仑轮胎按“工业4.0”标准打造智能工厂,TBR日产能从5500条提升至6100条,单条轮胎生产时长缩短4分钟。智能物流系统在生产制造系统调度下,实现机台自动要料、物流精准运输、异常智能反馈,一线员工劳动强度明显降低,也节约了劳动力。 稳产增效之外,企业在产品研发上持续发力,瞄准新能源商用车、工程轮胎赛道攻坚。2026年,昆仑轮胎重点聚焦新能源商用车EV系列轮胎与OTR工程轮胎两大方向,先后开发16个规格的新产品。其中两个规格的耐磨性能优异,使车辆行驶里程可增长20%以上。 下一步,该公司将持续深耕EV新能源轮胎与OTR工程轮胎两大核心产品线,不断丰富产品规格矩阵,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 从智能化车间满负荷运转,到研发中心持续创新,昆仑轮胎正以“满格”状态冲刺四季度,为全年目标交上一份高质量发展答卷。
2026-10-19 18:48:12沪锡增仓,跌至年线【机构评论】
价格走势:上周全球科技半导体板块权益表现再次转跌后,对锡市场溢价情绪拖累极大,伦锡测试5万美元;沪锡加权技术形态弱于伦锡,资金增仓引导下,短线跌幅直接跌破年中调整位置、年线下方。沪锡跨期曲线转为较明显Back结构。伦铜库存降势下,呈内弱外强局面;国内产业链库存一般背景下,呈近强远弱格局。 上游供应:云锡检修对本月及11月上旬产量影响较大,SMM调研显示,云南精锡开工率维持28.05%低位,江西精锡产能开工率疲弱维持在31.37%。国内精锡生产仍受矿端约束,且40%云南锡精矿加工费下调500元至17500元/金属吨。不过海外,供应暂时稳定,非洲生产基本正常,印尼8月出口维持环增。下周跟踪国内锡产业链具体进口表现。 下游消费:锡价短线跌势放大后,中下游补货积极性较大,国内SMM锡社库减少980吨至7770吨,为一个月以来最大周度去库,且部分贸易商阶段挺价意愿明显,货源转紧,相对支持现货价格。海外LME锡库存延续降势,上周再减155吨至4110吨,同时临近第三个周三集中交割,LME0-3月现货贴水幅度已缩至27美元。目前国内锡库存接近去年同期水平,两市总库存1.18万吨、年内新低位置。 后市展望:板块内,锡市交投明显转弱;情绪上,易受国内光板块与海外半导体板块交投影响。客观看,锡价重心下调,资金配置态度转变。短线产业链较低库存现实背景下,倾向年线位置或有反弹,但中长期供应形势转稳,价格仍可能延续下跌趋势。逢反弹空配或期权端高位卖看涨。 (来源:国投期货)
2026-10-19 18:47:29智利铜矿罢工风险降温,关注LME年会消息【机构评论】
国内供需:2610合约换月后,国内沪粤现货升水再次高企,上周五上海铜升水825元、广东升水680元,且洋山铜溢价在四年高位、137美元,国内精铜供求依然偏紧。海关初步数据显示,9月铜精矿进口248.2万吨,环比减量2.6万吨,累计同比降幅略微扩至2.9%;未锻轧铜及铜材进口量明显环增至46.1万吨,当月同比增长7.29%,前三季度累计同比减少6.5%。SMM9月精铜产量环降至112.06万吨,长假后SMM铜精矿指数已跌至241美元,冶炼酸价格短线企稳,但倾向年底前国内精铜产出约束大。同时,再生精铜与再生铜杆端生产环境仍未明显改善,票税可流通货源偏紧,高铜价震荡背景下关联企业谨慎交投。集中交割与节中进口到货,支持SMM铜社库走升至11.31万吨,较9月30日增加3.94万吨。中下游,电解铜杆与电线电缆周度开工恢复较快,年内订单惯性整体较稳。 海外消息:智利Escondida铜矿避免罢工,安托法加斯塔旗下Centinela铜矿罢工谈判仍未取得突破。ICSG更新了今明两年全球铜市场供求平衡,仅保守下调今年铜精矿产量增速至1.3%,而精铜产量增速降至0.4%,与TC表现及半年度精矿增速状态不匹配,仅建议适当参考。近两年精铜市场过剩主要集中在美国,2027年加征关税时间点转向12月中旬,上周COMEX铜库存仍有小幅增加,但美伦价差缩窄。 后市展望:智利罢工风险有所降温,但现铜供求仍紧,呈较陡峭顺基差、顺期限结构。技术上,内外铜市关注MA60日均线表现。延续铜价10.8-11.1万间震荡看 (来源:国投期货)
2026-10-19 18:44:02海外累库 锌短线承压【机构评论】
1)行情:上周美CPI数据超预期,宏观承压,伦锌加速累库,锌价延续回调,伦锌周跌3.14%;沪锌主力回踩2.52万元/吨前低支撑位。 2)现货与供应:前期出口货源体现进新加坡仓库,上周五LME锌库存环增3.14万吨至15.8万吨。10月9日当周,LME锌投资基金净多持仓再降0.39万手至4万手,LME锌0-3个月升贴水总体回落至37.93美元/吨,锌现货进口亏损收窄至3770元/吨左右。四季度冬储阶段,矿紧持续,上周ZN50国产TC均价持平于-2350元/金属吨;进口锌精矿指数环跌14.48美元/干吨至-150.2美元/干吨。国内锌锭供应不及预期,SMM预计2026年1-10月冶炼厂产量累计同比下降1%以上。硫酸和锌价同步下滑,炼厂计算副产品收益后,单吨冶炼亏损超3000元,锌价深跌空间不足。 3)消费和库存:节后下游开工逐渐恢复,低价提振终端需求,下游逢低刚需采买回暖。上周SMM镀锌、压铸锌合金、氧化锌企业开工分别环增17.24、11.22、0.26个百分点至53.5%、47.78%、54.98%。周一SMM锌社库环降0.6万吨至20.02万吨。消费韧性仍存,但旺季成色不足,供需双弱背景下,侧重跟踪社库走向和炼厂开工。 4)走势:随着锌锭在内外两个市场的流转逐渐体现进库存数据,外盘软挤仓氛围回落,内外价差收敛,盘面短线承压。但炼厂亏损时间长、幅度大,矿山有效让利之前,不支持锌价深跌,2.52万元/吨视为下方强支撑。能源价格高企,四季度冬储阶段,锭端供求矛盾或继续演化,不排除多头二次入场可能,不空配。
2026-10-19 18:40:58商务部等三部门:未经许可不得出口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物项
10月1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公告称,优化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满足特定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出口经营者应依照相关法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公告称,范围涵盖十三大类物项,重点包括: 无人机整机 :视距外可控飞行、续航≥30分钟,或射程≥300km等 核心零部件 :专用发动机(推力≥400N涡喷)、无刷电机(额定功率≥3kW)、碳纤维桨叶等 通信设备 :EIRP≥30dBm或一站控多机能力>10架 软件与技术 :飞行控制、自主导航、集群控制、极地无人机制造技术等 同时,公告明确四类许可便利措施: 对于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好,具有相关两用物项出口记录和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的出口企业,可依法适用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 部分低风险物项(如9A012.a.1项)及展览会用途,可通过登记填报方式自行出口,简化流程。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6年第49号 公布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的决定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优化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7A103.b. 专门设计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自动驾驶仪(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42010.10)。 (二)7E103 用于7A103项所管制物项有关技术: a.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7A103.a项所管制物项的云台稳定技术; b.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7A103.b项所管制物项的任务载荷技术。 (三)9A012.a. 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并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10090.10、88061000.10、88062110.11、88062110.91、88062190.10、88062210.11、88062210.9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10.9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10.9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10.91、88062990.10、88069110.11、88069110.91、88069190.10、88069210.11、88069210.9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10.9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10.91、88069490.10、88069900.10): 1.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小于3h,以及在大于等于46.3 km/h(25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 2.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h。 技术说明: 1.“操作人员”是指负责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专业人员,通过地面控制站对飞行器进行遥控或编程,以确保飞行任务的顺利完成; 2.“续航时间”指换算到国际标准大气环境条件(ISO2533:1975)下海平面零风状态的持续飞行时间; 3.“自然视距”是指在没有任何人为干扰和大气污染的理想条件下,地球表面上观察者能够清晰看到物体的最大距离。视距是指在地球表面上,由于地球曲率的限制,观察者能够清晰看到物体的最大距离。在实际应用中,通常考虑大气条件对视距的影响。 (四)9A012.b. 专门设计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发动机: 1.专门设计用于在15420 m(50000英尺)以上“高空”飞行的吸气活塞式或转子式内燃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071010.10、84071020.10); 2.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 kW的航空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 3.推力大于等于400 N的涡轮喷气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 (五)9A012.e. 专门设计用于9A012.a项所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 1.机载无线电通信设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大于等于30 dBmW(dBm); 2.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10架。 技术说明: 1. “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是指实际发射系统在给定方向上的辐射功率,以理想各向同性天线产生相同功率密度时所需的发射功率表示。 2. “dBmW(dBm)”是以1 mW为参考功率的对数功率单位,用于表示信号的绝对功率水平。 (六)9A112 非9A012项所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10090.10、88061000.10、88062110.11、88062110.91、88062190.10、88062210.11、88062210.9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10.9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10.9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10.91、88062990.10、88069110.11、88069110.91、88069190.10、88069210.11、88069210.9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10.9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10.91、88069490.10、88069900.10): a.“射/航程”大于等于300 km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b.具有以下任一特性,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1.包含容量大于80 L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2.经设计能够配备容量大于80 L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c.具有以下任一特性,具备操作员从“自然视距”外控制飞行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1.包含容量大于80 L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2.经设计能够配备容量大于80 L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说明:9A112项不管制为娱乐或竞赛专门设计的模型飞机。 (七)9A901 “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部件: a.具有以下所有特性,专门设计用于配备搭载“无人驾驶航空器”螺旋桨的无刷电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 1.额定电压大于等于48 V; 2.额定功率大于等于3 kW; 3.额定功率密度大于等于3 kW/kg; 4.额定转速小于等于3000 rpm。 b.具有以下所有特性,专门设计用于搭配9A901.a项所管制物项的电子调速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44099.70、90328990.95): 1.额定电压大于等于48 V; 2.额定功率大于等于3 kW。 c.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用碳纤维复合材料制成,可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桨叶(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71000.10): 1.定距桨桨叶结构过旋转中心,桨叶旋转中心至桨尖的长度大于等于762 mm; 2.定距桨桨叶结构不过旋转中心,桨根端面至桨尖的长度大于等于648 mm; 3.桨根部分具有变距功能。 说明:9A901.c.3项“变距功能”是指桨根端面具有变距销,或桨根部分具有连接变距摇臂的孔洞等可实现变距功能的结构。 (八)9D901 为研发、生产或使用9A012.a、9A112项所管制物项而专门设计的软件。 (九)9E901 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9A012.a、9A112项所管制物项的以下技术: a.飞行控制技术,包括单机控制技术、集群控制技术等; b.自主导航技术,包括惯性导航技术、地景匹配导航技术、抗干扰卫星导航技术等; c.感知避让技术; d.整机系统设计技术。 (十)9E902 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9A012.b、9A012.c、9A012.d、9A012.e、9A901项所管制物项的技术。 (十一)9E903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极地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与制造技术: a.在船载移动平台或冰面起降; b.最大起飞风速大于等于6级; c.最低工作温度小于等于-30℃; d.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6 h; e.载荷搭载能力大于等于10 kg。 (十二)9E904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面向弱通信环境的复杂陆域无人平台人机混合操控技术: a.图像语义压缩率大于等于75%; b.单帧图像重建延迟小于等于150 ms; c.端侧任务链正确解析率大于等于70%; d.自然语言交互响应时延小于等于1 s; e.未知环境任务执行成功率大于等于95%。 (十三)0E903 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0A903项所管制物项的反无人驾驶航空器技术等。 二、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三、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属于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应向海关申报其特性等指标信息,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不属于本公告所列物项,但特性等指标接近的;或用途不属于本公告所列情况,但其他特性等指标符合的,应向海关申报其特性等指标信息,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对上述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四、出口经营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依法适用的许可便利措施: (一)对于9A012.a.1项所管制物项的出口,出口经营者可在每次出口前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 (二)对于9A012.a、9A112项所管制物项用于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展览会(防务展、警务展除外),在展览会结束后立即原样复运回原出口地;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举办的展览会(防务展、警务展除外),在展览会结束后立即原样复运进境,出口经营者可在每次出口前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 (三)出口经营者登记填报的商品编号、监管方式、数量、最终用户等信息应与向海关申报信息一致。 (四)对于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好,具有相关两用物项出口记录和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的出口企业,可依法适用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 (五)对于违规出口、违规转卖转用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2026年10月19日 本文来源: 商务部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答记者问: 问:2026年10月19日,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公告,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请问有何考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10月19日,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相关措施将于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此前,我们已经向与中方建立了出口管制对话机制的有关国家和地区作了通报。 此次措施涉及的无人机相关物项具有明显的军民两用属性,中方依法依规优化调整有关措施,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与此同时,中方致力于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依法依规对相关出口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中方将予以批准。 动态调整出口管制措施是国际通行做法。近年来,全球无人机产业和技术发展迅速,部分原来先进的产品如今已属于大众消费类产品。中方在实施出口管制措施过程中,积极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并经认真评估后及时优化调整有关措施。本次对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优化调整,就是基于业界反映的产业和技术最新情况,这充分反映中方坚决反对无人机被违规用于非和平目的,同时坚定支持中国企业在民用领域开展无人机国际贸易与合作。 中方愿通过双边出口管制对话交流机制,与相关方就出口管制政策和实践开展沟通对话,同时听取各方有关意见建议,进一步认真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积极促进、便利合规贸易。 来源:商务部
2026-10-19 18:00: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