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消防钢管出口量
阿尔巴尼亚消防钢管出口量大概数据
| 时间 | 品名 | 出口量范围 | 单位 |
|---|---|---|---|
| 2017 | 消防钢管 | 50000-60000 | 吨 |
| 2018 | 消防钢管 | 55000-65000 | 吨 |
| 2019 | 消防钢管 | 60000-70000 | 吨 |
| 2020 | 消防钢管 | 65000-75000 | 吨 |
| 2021 | 消防钢管 | 70000-80000 | 吨 |
阿尔巴尼亚消防钢管出口量行情
阿尔巴尼亚消防钢管出口量资讯
镀锌钢管等87项采购招标
1. 采购条件 本采购项目镀锌钢管等87项(PGPGCGHHD260827314027)采购人为攀钢集团四川成物智服产业有限公司,采购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单轮谈判。 2. 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 项目名称:镀锌钢管等87项 2.2 采购失败转其他采购方式:不转 2.3 本项目采购内容、范围及规模详见附件《物料清单附件.pdf》。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采购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资质要求: 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3.3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需满足如下注册资金要求: 生产型注册资金:200.0(万元)及以上 流通型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 3.4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业绩要求: 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3.5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能力要求、财务要求和其他要求: 财务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能力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其他要求:1.提供有效的企业资质证明:(1)营业执照(或副本)扫描件;(2)税务登记证(或副本)扫描件(三证合一的除外);(3)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副本)扫描件(三证合一的除外)。 3.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失信被执行人投标无效。 4. 采购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08月28日22时00分至2026年09月02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下载电子采购文件。 点击查看招标详情: 》镀锌钢管等87项采购公告
2026-08-31 19:54:38本钢机制公司(恒通)钼铁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本钢机制公司(恒通)钼铁(BGBGJCHGZHD260828314142)招标人为本溪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本钢机制公司(恒通)钼铁 2.2 招标失败转其他采购方式:转谈判采购 2.3 本项目招标内容、范围及规模详见附件《物料清单附件.pdf》。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资质要求: (1)生产型营业执照 (2)流通型营业执照 3.3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需满足如下注册资金要求: 生产型注册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 流通型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 3.4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业绩要求: 详见附件 3.5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能力要求、财务要求和其他要求: 财务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能力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其他要求:详见附件 3.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失信被执行人投标无效。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08月29日08时00分至2026年09月18日08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点击查看招标详情: 》本钢机制公司(恒通)钼铁招标公告
2026-08-31 19:52:30商务部等7部门:到2030年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60万亿元左右
商务部等7部门发布关于推动商品消费扩容升级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十五五”时期,商品消费规模稳步扩大,结构优化升级,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持续显现。到2030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60万亿元左右,培育形成绿色消费、智能消费、健康消费等十万亿级市场,推动持续发展壮大;汽车、家电、通讯器材、纺织服装等万亿级品类零售额持续增长,市场规模保持全球领先地位。 意见指出,深入推进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加快破除汽车流通消费领域不合理限制性措施,创新汽车使用管理模式,全链条扩大汽车消费。推动相关地区优化汽车限购措施,更好满足居民购车需求。培育壮大汽车后市场,支持发展汽车改装、维修保养、赛事运动、房车露营,建立传统经典车认定和管理制度。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覆盖汽车销售、登记、维修、保险、报废等汽车全生命周期信息交互系统。完善二手车流通管理制度,推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互认,对二手车经营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意见指出,鼓励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回收企业开展促销活动。用好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支持资金,推动专业化、规范化家电回收服务进街道、进社区、进乡村,便利废旧家电入户拆卸、回收和新产品配送、安装,改造提升家电销售网络、仓储配送中心、售后维修网点。 原文如下: 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推动商品消费扩容升级的实施意见 商品消费是促消费、惠民生的重要领域,在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发展新质生产力、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发挥重要引领和支撑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商品消费扩容升级,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十五五”规划纲要,强化品牌引领、标准升级、新技术应用,着力促进大宗耐用商品消费,稳步提升生活日用商品消费,支持特色商品消费,培育壮大升级类商品消费,推动商品消费扩容升级,为提振消费、扩大内需、建设强大国内市场提供有力支撑。“十五五”时期,商品消费规模稳步扩大,结构优化升级,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持续显现。 到2030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60万亿元左右,培育形成绿色消费、智能消费、健康消费等十万亿级市场,推动持续发展壮大;汽车、家电、通讯器材、纺织服装等万亿级品类零售额持续增长,市场规模保持全球领先地位。 二、促进大宗耐用商品消费 (一)汽车消费。 深入推进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加快破除汽车流通消费领域不合理限制性措施,创新汽车使用管理模式,全链条扩大汽车消费。推动相关地区优化汽车限购措施,更好满足居民购车需求。培育壮大汽车后市场,支持发展汽车改装、维修保养、赛事运动、房车露营,建立传统经典车认定和管理制度。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覆盖汽车销售、登记、维修、保险、报废等汽车全生命周期信息交互系统。完善二手车流通管理制度,推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互认,对二手车经营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实施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提升租赁服务质效。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体系,加强报废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管理。完善公路沿线、交通枢纽等新能源车补能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公共充电桩、城市停车场等设施覆盖均衡、供需匹配。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提质升级,做好充电设施改造、公共卫生间适老化改造等工作,打造一批高标准汽车驿站和交通沿线消费集聚区。 ( 二 )家居消费。 加快智能家居应用推广,培育一批诚信经营、服务规范的大型家装企业和平台,引导企业推出个性化、多样化产品和服务套餐,大力发展定制式、订单式、预约式服务,支持企业设立智能家居体验中心,支持家庭开展全屋智能改造。完善废旧家具回收体系,支持企业开展“送新+收旧”“互联网+回收”服务。 ( 三 )家电消费。 鼓励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回收企业开展促销活动。用好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支持资金,推动专业化、规范化家电回收服务进街道、进社区、进乡村,便利废旧家电入户拆卸、回收和新产品配送、安装,改造提升家电销售网络、仓储配送中心、售后维修网点。 三、稳步提升生活日用商品消费 (四)食品消费。 加强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供应。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应用食品数字标签,提升消费者阅读食品标签体验感。加强农产品产销对接,大力发展农村电商,加快补齐农产品冷链快递物流短板。建立农产品分等分级包装标识制度。加强粮油肉蛋奶果蔬等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 ( 五 ) 饮料 消费。 鼓励企业顺应消费需求变化,开发多样化饮品。提高茶饮标准,提升茶饮质量,培育世界级茶饮品牌。鼓励咖啡原产地延伸咖啡产业链,发展咖啡采摘、加工烘焙等文旅休闲体验项目。鼓励茶饮、咖啡等连锁品牌积极拓展县域消费市场。 ( 六 )纺织服装消费。 推动纺织服装消费与中华传统文化融合,保护传承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设计师品牌、民族特色区域品牌,培育世界一流品牌,提升中国时尚国际影响力,打造时装周等首发首秀首展平台。着力推进茧丝绸产业“东绸西固”工作,优化区域布局,扩大丝绸消费。 ( 七 ) 文体娱乐用品 消费。 促进绿色智能、多元适配、国潮创意等优质文化用品消费。拓展优化体育运动消费场景,激发竞技体育、户外运动、健身休闲等相关产品消费潜力。优化民族乐器、智能乐器供给,丰富乐器消费场景。扩大3D打印相关产品消费。发展周边衍生品消费,完善IP衍生品开发机制,提高文化创意转化水平,推出一批主题产品和旅游线路。持续优化IP消费环境,重点加大对涉外观设计、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四、支持特色商品消费 ( 八 ) 银发产品 消费。 加强关键技术和核心部件研发,扩大脑机融合、人工智能等技术在适老化产品、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等领域应用。加大对《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优质产品推广,推动外骨骼机器人、电动轮椅、智能床垫等产品及健康监测、两便护理、移位、助浴等设备进入老年人家庭。探索建立银发产品认证制度。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设立适老化产品销售专区,推动适老化产品进商超、进酒店、进社区、进医院、进药店、进养老机构。 ( 九 )婴童 产品 消费。 鼓励企业精准匹配不同年龄段婴幼儿成长需求,研发、生产健康营养食品、多功能户外用品、益智教育玩具、智能看护设备等绿色、智能、安全婴童用品。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儿童玩具、运动器材等产品回收和二手交易渠道,为相关产品循环利用提供安全可靠保障。 (十) 国货 “ 潮品 ” 消费。 深化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完善“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推动老字号做精做强,促进集聚发展。支持老字号走出国门。支持各地开发“必购必带”城市礼物。支持国产名特优新产品、消费名品、非遗相关产品、文创产品进入离境退税商店、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 (十 一 )外贸优品消费。 因地制宜开展“外贸优品中华行”,加强外贸优品产销对接和市场推广。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外贸优品展销中心,促进外贸优品品牌集聚发展。鼓励电商平台设立外贸优品线上专区,强化订单直采、运营扶持等支持举措,打造线上线下融合消费场景。 (十 二 )国际精品消费。 便利国内需要的绿色、健康、智能、时尚等优质消费品进口。发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展会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丝路电商”国际合作等平台作用,拓展进口渠道。持续办好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丰富国际消费精品供给。加强“购在中国”“出口中国”联动。 五、培育壮大升级类商品消费 ( 十三 )绿色消费。 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节能家电、节水器具、绿色建材、绿色食品等绿色低碳产品。加快培育绿色商场、绿色饭店等绿色流通主体。打造绿色供应链,完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推广低(无)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生产、消费及使用,推广使用绿色包装。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 ( 十四 )智能消费。 建设消费领域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完善人工智能产品研发机制,推出一批国际领先、消费潜力大的智能消费品。加快人工智能手机和电脑、智能穿戴设备、智能机器人、智能家居等产品推广应用。建设“人工智能+消费”集聚区和集合店、人工智能应用体验中心等消费基础设施。 (十 五 )健康消费。 开展膳食营养科普,引导居民低脂饮食,增加豆制品、奶类摄入。支持新功能保健食品审查注册,扩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促进保健食品研发创新。优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审批程序,推动罕见病类特医食品快速审批。提升零售药店医药健康等综合服务能力,打造“健康驿站”。 六、强化支撑保障 (十 六 )健全城乡消费载体。 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深入推进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有序推进全国示范步行街(商圈)创建。优化离境退税商店、免税店布局。分类施策支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更新、消费场景创新和流通企业技术革新,推动品牌连锁加快布局,推动县域商业提质增效和“千集万店”改造提升,深入实施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工程,进一步激发下沉市场消费活力。打造中国农民丰收节金秋消费季,培育丰收市集等消费新场景。深化乡村旅游质量效益提升行动,推进乡村旅游重点村镇规范化、品质化发展。 (十 七 )完善消费品标准体系。 加快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家电家居、数码产品、人工智能终端等产品标准应用。加快制定智能家居互联互通标准,完善智能终端基础通信协议与数据接口国家标准。缩短重点标准制修订周期,建立快速响应机制,提前布局潮玩衍生品等相关标准研制工作。实施重点消费品产业质量强链行动,强化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开展消费品标准实施监测和实施效果评估。加强内外贸产品标准认证衔接。 (十 八 )加强消费品牌建设。 积极推进首发经济,支持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支持内外贸企业品牌化发展,鼓励连锁商业企业和电商平台开发自有品牌。持续开展中国消费名品方阵建设。积极打造区域公共品牌,提高品牌设计、市场推广、品牌维护等能力。梯度推进重点品牌全球布局,积极引进国际品牌。办好“中国品牌日”活动,打造中国精品。 ( 十九 )强化财 政 金融支持。 用好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等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汽车、家电及数码产品、智能家居等消费的金融支持,开发多样化金融产品。支持金融机构与商家、平台深化合作,共同开发适应消费行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内贸险政策,扩大承保规模和覆盖面。鼓励基层工会按照工会经费使用规定,购买生活日用品、粮油食品等用于各类慰问活动。 ( 二十 )规范 商品 消费市场秩序。 推广应用国内贸易交易指引,鼓励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先行先试,促进国内市场交易规则统一,降低交易成本。依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虚假营销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8月13日 (本文有删减)
2026-08-31 17:36:37七部门发文推动商品消费:破除汽车限购限制 用好个人消费贷款贴息
今天,商务部等7部门发布 《关于推动商品消费扩容升级的实施意见》 ,提出 20项具体措施 ,推动“十五五”时期,商品消费规模稳步扩大。 在促进大宗耐用商品消费方面 ,《实施意见》从破除汽车流通消费领域不合理限制性措施、规范二手车流通、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布局充电基础设施等全链条发力,疏通整个流通循环的堵点,支撑大宗商品消费更新换代的长效运行。 在提升生活日用商品消费方面 ,政策围绕食品、饮料、纺织服装这些生活日用品,引导推动农产品产销对接、提升茶饮品质、丰富文体产品供给等,更好满足百姓多元化需求。 同时, 新政策还针对“一老一小”的专属需求 ,推动银发产品、婴童产品提质扩容;在推动老字号做精做强方面,提出打造国货“潮品”,为商品消费赋予文化内涵;聚焦开放特色,促进外贸优品、国际精品消费,满足消费者高品质生活需求。 此外, 在培育壮大升级类商品消费方面 ,政策提出要积极培育绿色消费、智能消费、健康消费等十万亿级市场,推广新能源汽车、节能家电,打造人工智能消费应用场景,发展健康消费产品。 完善标准体系 扩大优质供给 此次新政策还在 建立产品认证制度、完善消费品标准体系 等方面,出台了多项具体措施,让老百姓消费更有保障。 在“一老一小”消费方面 ,《实施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银发产品认证制度。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儿童玩具、运动器材等产品回收和二手交易渠道,为相关产品循环利用提供安全可靠保障。 同时, 政策还提出要完善消费品标准体系 。包括加快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家电家居、数码产品、人工智能终端等产品标准应用。加快制定智能家居互联互通标准,完善智能终端基础通信协议与数据接口国家标准。缩短重点标准制修订周期,建立快速响应机制,提前布局潮玩衍生品等相关标准研制工作。实施重点消费品产业质量强链行动,强化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开展消费品标准实施监测和实施效果评估。加强内外贸产品标准认证衔接。 本文来源: 央视新闻 以下是原文件: 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推动商品消费扩容升级的实施意见 商品消费是促消费、惠民生的重要领域,在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发展新质生产力、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发挥重要引领和支撑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商品消费扩容升级,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十五五”规划纲要,强化品牌引领、标准升级、新技术应用,着力促进大宗耐用商品消费,稳步提升生活日用商品消费,支持特色商品消费,培育壮大升级类商品消费,推动商品消费扩容升级,为提振消费、扩大内需、建设强大国内市场提供有力支撑。“十五五”时期,商品消费规模稳步扩大,结构优化升级,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持续显现。到2030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60万亿元左右,培育形成绿色消费、智能消费、健康消费等十万亿级市场,推动持续发展壮大;汽车、家电、通讯器材、纺织服装等万亿级品类零售额持续增长,市场规模保持全球领先地位。 二、促进大宗耐用商品消费 (一)汽车消费。 深入推进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加快破除汽车流通消费领域不合理限制性措施,创新汽车使用管理模式,全链条扩大汽车消费。推动相关地区优化汽车限购措施,更好满足居民购车需求。培育壮大汽车后市场,支持发展汽车改装、维修保养、赛事运动、房车露营,建立传统经典车认定和管理制度。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覆盖汽车销售、登记、维修、保险、报废等汽车全生命周期信息交互系统。完善二手车流通管理制度,推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互认,对二手车经营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实施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提升租赁服务质效。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体系,加强报废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管理。完善公路沿线、交通枢纽等新能源车补能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公共充电桩、城市停车场等设施覆盖均衡、供需匹配。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提质升级,做好充电设施改造、公共卫生间适老化改造等工作,打造一批高标准汽车驿站和交通沿线消费集聚区。 ( 二 )家居消费。 加快智能家居应用推广,培育一批诚信经营、服务规范的大型家装企业和平台,引导企业推出个性化、多样化产品和服务套餐,大力发展定制式、订单式、预约式服务,支持企业设立智能家居体验中心,支持家庭开展全屋智能改造。完善废旧家具回收体系,支持企业开展“送新+收旧”“互联网+回收”服务。 ( 三 )家电消费。 鼓励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回收企业开展促销活动。用好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支持资金,推动专业化、规范化家电回收服务进街道、进社区、进乡村,便利废旧家电入户拆卸、回收和新产品配送、安装,改造提升家电销售网络、仓储配送中心、售后维修网点。 三、稳步提升生活日用商品消费 (四)食品消费。 加强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供应。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应用食品数字标签,提升消费者阅读食品标签体验感。加强农产品产销对接,大力发展农村电商,加快补齐农产品冷链快递物流短板。建立农产品分等分级包装标识制度。加强粮油肉蛋奶果蔬等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 ( 五 ) 饮料 消费。 鼓励企业顺应消费需求变化,开发多样化饮品。提高茶饮标准,提升茶饮质量,培育世界级茶饮品牌。鼓励咖啡原产地延伸咖啡产业链,发展咖啡采摘、加工烘焙等文旅休闲体验项目。鼓励茶饮、咖啡等连锁品牌积极拓展县域消费市场。 ( 六 )纺织服装消费。 推动纺织服装消费与中华传统文化融合,保护传承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设计师品牌、民族特色区域品牌,培育世界一流品牌,提升中国时尚国际影响力,打造时装周等首发首秀首展平台。着力推进茧丝绸产业“东绸西固”工作,优化区域布局,扩大丝绸消费。 ( 七 ) 文体娱乐用品 消费。 促进绿色智能、多元适配、国潮创意等优质文化用品消费。拓展优化体育运动消费场景,激发竞技体育、户外运动、健身休闲等相关产品消费潜力。优化民族乐器、智能乐器供给,丰富乐器消费场景。扩大3D打印相关产品消费。发展周边衍生品消费,完善IP衍生品开发机制,提高文化创意转化水平,推出一批主题产品和旅游线路。持续优化IP消费环境,重点加大对涉外观设计、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四、支持特色商品消费 ( 八 ) 银发产品 消费。 加强关键技术和核心部件研发,扩大脑机融合、人工智能等技术在适老化产品、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等领域应用。加大对《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优质产品推广,推动外骨骼机器人、电动轮椅、智能床垫等产品及健康监测、两便护理、移位、助浴等设备进入老年人家庭。探索建立银发产品认证制度。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设立适老化产品销售专区,推动适老化产品进商超、进酒店、进社区、进医院、进药店、进养老机构。 ( 九 )婴童 产品 消费。 鼓励企业精准匹配不同年龄段婴幼儿成长需求,研发、生产健康营养食品、多功能户外用品、益智教育玩具、智能看护设备等绿色、智能、安全婴童用品。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儿童玩具、运动器材等产品回收和二手交易渠道,为相关产品循环利用提供安全可靠保障。 (十) 国货 “ 潮品 ” 消费。 深化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完善“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推动老字号做精做强,促进集聚发展。支持老字号走出国门。支持各地开发“必购必带”城市礼物。支持国产名特优新产品、消费名品、非遗相关产品、文创产品进入离境退税商店、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 (十 一 )外贸优品消费。 因地制宜开展“外贸优品中华行”,加强外贸优品产销对接和市场推广。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外贸优品展销中心,促进外贸优品品牌集聚发展。鼓励电商平台设立外贸优品线上专区,强化订单直采、运营扶持等支持举措,打造线上线下融合消费场景。 (十 二 )国际精品消费。 便利国内需要的绿色、健康、智能、时尚等优质消费品进口。发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展会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丝路电商”国际合作等平台作用,拓展进口渠道。持续办好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丰富国际消费精品供给。加强“购在中国”“出口中国”联动。 五、培育壮大升级类商品消费 ( 十三 )绿色消费。 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节能家电、节水器具、绿色建材、绿色食品等绿色低碳产品。加快培育绿色商场、绿色饭店等绿色流通主体。打造绿色供应链,完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推广低(无)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生产、消费及使用,推广使用绿色包装。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 ( 十四 )智能消费。 建设消费领域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完善人工智能产品研发机制,推出一批国际领先、消费潜力大的智能消费品。加快人工智能手机和电脑、智能穿戴设备、智能机器人、智能家居等产品推广应用。建设“人工智能+消费”集聚区和集合店、人工智能应用体验中心等消费基础设施。 (十 五 )健康消费。 开展膳食营养科普,引导居民低脂饮食,增加豆制品、奶类摄入。支持新功能保健食品审查注册,扩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促进保健食品研发创新。优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审批程序,推动罕见病类特医食品快速审批。提升零售药店医药健康等综合服务能力,打造“健康驿站”。 六、强化支撑保障 (十 六 )健全城乡消费载体。 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深入推进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有序推进全国示范步行街(商圈)创建。优化离境退税商店、免税店布局。分类施策支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更新、消费场景创新和流通企业技术革新,推动品牌连锁加快布局,推动县域商业提质增效和“千集万店”改造提升,深入实施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工程,进一步激发下沉市场消费活力。打造中国农民丰收节金秋消费季,培育丰收市集等消费新场景。深化乡村旅游质量效益提升行动,推进乡村旅游重点村镇规范化、品质化发展。 (十 七 )完善消费品标准体系。 加快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家电家居、数码产品、人工智能终端等产品标准应用。加快制定智能家居互联互通标准,完善智能终端基础通信协议与数据接口国家标准。缩短重点标准制修订周期,建立快速响应机制,提前布局潮玩衍生品等相关标准研制工作。实施重点消费品产业质量强链行动,强化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开展消费品标准实施监测和实施效果评估。加强内外贸产品标准认证衔接。 (十 八 )加强消费品牌建设。 积极推进首发经济,支持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支持内外贸企业品牌化发展,鼓励连锁商业企业和电商平台开发自有品牌。持续开展中国消费名品方阵建设。积极打造区域公共品牌,提高品牌设计、市场推广、品牌维护等能力。梯度推进重点品牌全球布局,积极引进国际品牌。办好“中国品牌日”活动,打造中国精品。 ( 十九 )强化财 政 金融支持。 用好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等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汽车、家电及数码产品、智能家居等消费的金融支持,开发多样化金融产品。支持金融机构与商家、平台深化合作,共同开发适应消费行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内贸险政策,扩大承保规模和覆盖面。鼓励基层工会按照工会经费使用规定,购买生活日用品、粮油食品等用于各类慰问活动。 ( 二十 )规范 商品 消费市场秩序。 推广应用国内贸易交易指引,鼓励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先行先试,促进国内市场交易规则统一,降低交易成本。依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虚假营销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8月13日 (本文有删减) 本文来源: 商务部等7部门
2026-08-31 17:34:37半固态电池/储能系统/充电宝需要缴纳消费税吗?国税总局回应来了!
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消费税政策即问即答之三”明确表示:储能系统是利用电池生产的成套电力设备,不属于《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的应税电池产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充电宝是使用电池生产、用于特定目的的电源系统,不属于应税电池产品;半固态电池不属于《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规定的固态电池,不能享受固态电池免征消费税政策。 原文如下: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电池消费税政策调整。现就政策调整后有关征管问题答复如下: 1.问:我公司从电池生产企业购进锂离子电芯,按设计串并联方式组装成电池簇后,再集成电气系统、热管理系统、消防系统和控制系统等,最终生产出储能系统并对外销售,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电池消费税? 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附件1《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电池,是一种将化学能、光能等直接转换为电能的装置,一般由电极、电解质、容器、极端,通常还有隔离层组成的基本功能单元,以及用一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元装配成的电池组。 根据上述规定,电池簇属于《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的电池组,你公司从生产企业购入电芯生产电池簇,应当缴纳消费税,并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而储能系统是利用电池生产的成套电力设备,不属于《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的应税电池产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2.问:我公司从电池生产企业购进锂离子电芯,组装成充电宝并对外销售,请问充电宝是否属于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 答: 充电宝又称为便携式移动电源,是使用电池生产、用于特定目的的电源系统,不属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附件1《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的应税电池产品。 3.问:我公司是一家电池生产企业,自产电池用于出租,开展“换电”业务,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 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因此,你公司自产电池用于租赁服务,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4.问:我公司是一家电池生产企业,销售电池产品采取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等结算方式,能否按照发票开具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因此,你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问:我公司生产的电池包含锂离子和钠离子两种电芯,能否享受钠离子电池免征消费税政策? 答: 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第四条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因此,你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判断生产的电池能否享受免征消费税政策。 6.问:我公司生产销售半固态电池,能否享受固态电池免征消费税政策? 答: 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附件1《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固态电池指由固体电解质在正负极之间传递离子的电池。半固态电池(又称“混合固液电池”),指同时由液体电解质和固体电解质在正负极之间传递离子的电池,不属于《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规定的固态电池,不能享受固态电池免征消费税政策。 7.问:我公司有生产电池后直接出口、外购已税电池后直接出口两种业务,相关电池产品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规定征收消费税后,我公司适用什么出口消费税政策?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号)明确自2026年4月1日起取消光伏电池增值税出口退税、将22项电池产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6%,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22项电池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同时明确,对上述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继续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因此,对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明确恢复征收消费税的电池产品,应当继续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即,出口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8.问:我公司从电池生产企业购进一批锂离子电池包,生产新能源汽车并出口海外市场,能否退还锂离子电池包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你公司生产并出口的新能源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应税电池产品,不能退还所用锂离子电池包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9.问:我公司生产电池用于出口及内销,在生产领用环节无法判断电池产品后续用于内销还是出口,出口部分产品前期领用已申报扣除的消费税应当如何处理?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八条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既有电池出口,也有电池内销,应准确划分内外销产成品所耗用的外购电池原料:用于生产内销应税电池对应的原料,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用于生产出口自产电池对应的原料,由于生产电池出口免征消费税,已纳消费税不得抵扣或退税。若生产领用环节无法预判生产的电池后续用于内销还是出口,领用当期可按规定申报抵扣外购已税电池对应的消费税。待电池确定用于出口时,该部分出口电池对应的原料已纳消费税不得抵扣,企业应当在产品确定用于出口的当期,对前期已申报扣除的消费税税额予以冲减。
2026-08-31 13: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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