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钛材无缝管产量
辽宁钛材无缝管产量大概数据
| 时间 | 品名 | 产量范围 | 单位 |
|---|---|---|---|
| 2019 | 钛材无缝管 | 5000-6000 | 吨 |
| 2020 | 钛材无缝管 | 6000-7000 | 吨 |
| 2021 | 钛材无缝管 | 7000-8000 | 吨 |
| 2022 | 钛材无缝管 | 8000-9000 | 吨 |
| 2023 | 钛材无缝管 | 9000-10000 | 吨 |
辽宁钛材无缝管产量行情
辽宁钛材无缝管产量资讯
【SMM公告】关于无取向硅钢分省份排产数据上线的通知
尊敬的用户: 您好! 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满足客户对无取向硅钢生产方面的数据分析需求,我们现在计划上线无取向硅钢分省份排产数据,相关数据指标预计在10月30日正式上线部署,该数据月度更新,更新日期为每月第三个工作日前,历史数据可追溯到2025年1月。 本次上线数据均按照既定统计口径计算,您可在数据库硅钢对应页面/接口查看使用。 特此公告。 上海有色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0日
2026-10-20 14:38:35【SMM公告】关于上线马来西亚年度钢材分行业表观消费量数据的通知
尊敬的用户: 为进一步完善SMM马来西亚钢铁市场数据体系,提升对当地钢材下游需求结构及消费趋势的研究覆盖,SMM计划于 2026年10月22日正式上线马来西亚年度钢材分行业表观消费量数据 。 本次新增数据涵盖建筑业、汽车制造业、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机械设备制造业、电气及电子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六大下游行业及表观消费量合计,提供2021—2025年历史数据。 一、新增数据点 序号 数据点中文名称 1 SMM:钢材表观消费量:建筑业:马来西亚:年度 2 SMM:钢材表观消费量:汽车制造业:马来西亚:年度 3 SMM:钢材表观消费量: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马来西亚:年度 4 SMM:钢材表观消费量:机械设备制造业:马来西亚:年度 5 SMM:钢材表观消费量:电气及电子设备制造业:马来西亚:年度 6 SMM:钢材表观消费量:金属制品业:马来西亚:年度 7 SMM:钢材表观消费量:合计:马来西亚:年度 二、数据基本信息 项目 具体内容 覆盖市场 马来西亚 数据指标 钢材年度表观消费量及下游行业消费量估算 覆盖行业 建筑业、汽车制造业、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机械设备制造业、电气及电子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 历史数据范围 2021—2025年 数据单位 百万吨 数据精度 保留两位小数 更新频率 年度 上线日期 2026年10月22日 三、数据说明 本次新增数据基于马来西亚钢铁市场相关公开统计资料及行业需求结构分析,对各下游行业的钢材消费量进行估算,并非直接调查所得的实际行业消费量。 四、数据应用价值 本次新增数据将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马来西亚钢材下游需求规模及行业分布的参考依据,有助于分析建筑业和制造业等主要用钢行业的需求变化,并支持钢铁市场研究、企业经营规划及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感谢广大用户长期以来对SMM钢铁市场数据服务的关注与支持! 上海有色网(SMM) 2026年10月
2026-10-20 13:48:27【SMM公告】关于新增中国出口张家港港、天津港、鲅鱼圈港线材FOB价格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您好! 为更全面、准确地反映中国出口线材各主流港口的价格状况,帮助市场参与者更好地把握出口定价机制,降低国际贸易过程中的市场风险,SMM经过深入的市场调研与行业交流,决定自 2026年11月16日 起, 新增中国出口-张家港港、天津港、鲅鱼圈港 的线材FOB价格点。 具体新增价格点明细如下: 通用标准与参数说明: 交付期限:1个月内 发布时间:日度,工作日,北京时间11:30 付款方式:信用证、电汇或付款交单,其他付款条款需另行协商 方法论简述:上述价格均是SMM基于广泛的一手市场调研与真实交易数据,并严格根据SMM价格方法论形成并发布的客观现货价格,旨在真实反映指定交货地点、规格与交易标准下的市场主流成交及报价水平。如您对该价格点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上海有色网钢铁产业链研究团队 2026年10月20日
2026-10-20 11:52:11SMM:从错配到对冲——2027年锂电产业链的成本控制之道【锂电池原材料大会】
在由 上海有色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MM) 主办的 2026SMM锂电池原材料大会 上,SMM锂电分析师 杨玏围绕“从错配到对冲——2027年锂电产业链的成本控制之道”的话题展开分享。她分别从价格机制、传导滞后与错配·成本控制工具·产业格局与风险等方面作出深入探讨。 锂价翻倍:同一轮上涨,各环节的利润方向并不相同 问题不在锂价涨了多少,而在谁先涨价、谁后结算。今天要讲的是:价格怎么传导、错配落在谁身上、2027年该用什么手段控制成本。 2026年碳酸锂基本面预期紧张价格猛涨,实际现货不缺,下游产量同步高歌猛进;产业链价格传导幅度受点价套保、库存、联动定价等影响 据SMM现货报价显示,2026年上半年,电池级碳酸锂现货均价报16.38万元/吨,相较2025年上半年的7.05万元/吨上涨132.3%左右,不过虽然碳酸锂因上半年因基本面预期紧张而价格猛涨,但现货实际供应并不紧缺,下游产量同步保持高增长。但产业链价格传导幅度受点价套保、库存、联动定价等影响,因此涨幅并不明显。 以314Ah储能电芯为例,锂价涨 132.3%,电芯理论成本只涨 23.7%,价格传导被稀释到 18%。 产业链定价全景:越往下游,结算越慢、联动材料占比越少 同一轮锂价波动,每个环节在不同时间、以不同比例承担。 上游按月结算、随行就市:下游按季、按年甚至按中标价锁定--固定价环节承受的错配最大。 2026年H1错配机制:滞后越长、联动越少,承压时间越长 01价格上涨时 上游先受益,下游按滞后长度依次承压 固定价、长交付期的环节承压最久;联动只覆盖锂的环节,非锂成本照样被挤压 02 价格下跌时 方向反过来:下游受益,持货环节计提跌价 高价库存和高价长协成为负担,2023年的存货跌价即是一例 错配不是某个环节经营不善,而是结算规则的结构性结果。 锂价每涨1万元/吨,电芯成本增约0.006元/Wh 锂成本占比回升后,滞后几个月就足以吞掉下游环节的利润。 2026年实例:固定加工费模式下,铁磷成本"传导失灵" 据SMM历史价格显示,2025年6月磷酸铁锂报均价在3.38万元/吨左右,2026年年初增长至5.12万元/吨,2026年6月份报6.11万元/吨,年内上涨19.3%,同比2025年6月上涨超过80%。 1、磷酸铁:约1万→ 1.5万元/吨: 2026年初至7月涨幅超50%;6月均价1.46万元/吨,环比+9.0%; 2、铁磷成本由正极厂全额承担: "碳酸锂联动+固定加工费"下,只有锂随行就市;磷酸铁占加工费比重超70%; 3、只能靠重谈加工费: 湖南裕能:8月1日起全系列加工费较前期执行价上调2000元/吨。 错配不只发生在锂上。任何一项不在联动范围内的成本,都会让固定价格条款失灵——2027年的条款设计必须把它们纳进来。 另一种错配:结算看现货均价,对冲用期货价格 01 期货贴水时: 点价采购、盘面买货交割更划算;按现货均价收款的卖方相对吃亏; 02 期货升水时 :现货采购更划算;上游可在盘面卖出,提前锁定售价; 03 基差本身就是风险: 套保锁住的是期货价格,合同结算用的是现货均价;两者一旦偏离,就是对冲误差。 价格在跌,期货跌得更快,基差反而转正了。 这说明的不是现货变强,而是 市场对远期的判断在修正 ,之前期货把"远期过剩"定价得太重,如今开始往回挪。 若是这一修正继续,期货还有补跌空间,现货不一定跟跌。 结算基准和对冲工具不是同一个价格。任何对冲方案都要对齐合同价和对冲价。 格局:总量过剩与结构性偏紧并存,议价权向高端产能集中 SMM预计,2026年高压实(四代及以上)磷酸铁锂全年需求约169万吨左右,稳定供给在120–135万吨上下,供应缺口约34–49万吨。 从开工率情况来看,2026年7月份,磷酸铁锂一体化龙头企业开工率在95%~100%左右,行业平均开工率在90%上下,中小企业开工率则多数小于50%。 据SMM了解,磷酸铁锂头部企业订单排至2027年上半年,龙头交付周期约7天;高压实产品相对普通磷酸铁锂溢价1000–2000元/吨 需求端:1–6月动力+储能电池产量1068.9GWh同比增长53.3%。 2027年的条款谁说了算,取决于谁握着紧缺产能。高端材料有底气推动联动和提价,低端产能只能被动接受。 纵向一体化:把外部错配变成内部对冲 01 机制:上游赚的就是下游亏的 一体化企业内部,锂价上涨带来的资源利润,可以抵消电芯环节的成本冲击,结算滞后在集团内被消化 02 头部电池厂锂资源自给率40%: 计算口径:权益资源量或包销量/年度锂需求 03 局限资本重、周期长、有许可风险: 典型案例:枧下窝自2025年8月停产至今仍在办理复产手续 一体化程度越高,内部错配越能相互抵消;外采比例越高,越要依靠合同条款和金融对冲。 提价潮:材料环节开始把错配推回下游 错配不会消失,只会在环节之间转移。材料推回去的成本,最终要由电芯和终端的条款来接住。 2027年成本控制工具箱:四类手段,各管一种风险 没有一种工具能解决所有问题。先用条款消掉能消掉的滞后,再用对冲覆盖剩下的敞口。 正极:从"锂联动+固定加工费"到"全原料联动" 现在-------正极售价=碳酸锂均价×单耗+固定加工费(内含铁、磷成本) 2027方向-------正极售价=碳酸锂均价×单耗+磷酸铁均价×单耗+加工费(仅制造与利润) 条款设计要点 01 取价周期对齐: 售价取价期与锂盐、磷酸铁的采购结算期一致,消除内部滞后; 02 基准价透明: 铁、磷源须有公开、可追溯的价格基准,否则联动难以执行; 03 高端产品单独定价: 高压实产品溢价单列,不被普通品加工费稀释 现状:仍靠调价函追赶 湖南裕能8月1日起+2000元/吨;龙蟠科技预期+1000–2000元/吨;合同通常半年一谈 正极厂把非锂成本交给公式,电芯厂换来更透明的成本——但前提是电芯厂自己也能把它继续向下传导。 电芯:把联动条款继续往下传 联动条款的本质是重新分配风险,而不是消灭风险。能下推多少,取决于下游的议价权和对价格透明度的接受程度。 储能集成:固定价中标,用期货锁住锂成本 对冲把"不可控的锂价风险"换成"可管理的基差风险"。最好的组合是:电芯采购带联动,再用期货覆盖联动之外的部分。 时间窗口:2027年的条款,现在就在谈 条款是一年谈一次的,错配是每个月都在发生的。错过这一轮谈判,2027年的敞口就只能靠对冲来补。 供给扰动:放大价格波动,也放大错配 0 1枧下窝复产: 设计产能约10万吨LCE/年,停产前约占全国产量8–10% 2025年8月9日:采矿证到期停产;2026年6月29日:安全生产许可获批,矿种变更为锂矿;8月26日:环评拟受理公示撤销;补充公示后,两轮公众意见合计80条。 02 资源国政策: 津巴布韦:2027年1月起禁止锂精矿出口。津巴布韦2025年产量约占全球9.7%。2026年2月底曾暂停出口,4月凭配额有条件恢复;10月9日政府重申不延期 03 中游出清: 加工费维持固定水平的背景下,中小材料企业现金流承压 行业多数企业开工率不足 50%;产能出清后行业集中度提升,议价能力进一步向头部企业倾斜。 传导逻辑:供给扰动→ 价格波动加大→ 结算滞后造成的错配加大→ 市场对合同条款与风险对冲工具的需求提升 供给端的不确定性无法消除,但可以被定价。控制成本的关键不是猜对锂价,而是让结算规则与风险敞口相匹配。 》【直播】全球钴锂市场供需格局、储能市场展望 磷酸铁/磷酸铁锂行业周期研判 》点击查看 2026SMM锂电池原材料大会 专题报道
2026-10-20 11:04:31工信部等三部门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10月20日,工信部等三部门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其中提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统称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提出,城市群应当根据三部门批复同意的试点工作方案,统筹推进试点工作,高效组织推进氢能技术装备攻关、工业领域氢能项目、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加氢站建设等4张任务清单落实落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多场景规模化应用带动成本降低,助力氢能技术装备创新突破,三部门今年8月印发《关于同意京津冀等5个城市群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原则同意京津冀、大湾区、东北(含蒙东)—长三角、新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黄河几字弯—中原等5个城市群试点工作方案,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试点为期4年。《管理办法》适用于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积分核算、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活动,旨在加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试点的过程指导、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监督城市群做好试点组织实施、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定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成效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以下是具体原文: 关于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厅联节〔2026〕39号 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河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6年10月14日 氢能综合应用试点 工作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 管理 ,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 2026 〕 59 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政策文件 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积分 核算 、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 活动 。 第三条 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以下统称三部门) 共同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城市群考核评价、奖励积分核算、资金申报等工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试点的过程指导、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监督城市群做好试点组织实施、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成效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年度资金安排建议下达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年度绩效目标表随资金预算发文一并下达。 各试点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 发展改革 部门(以下统称省级 主管部门 ) 负责做好 试点 组织协调,提出城市群内部监督考核制度和惩罚措施,营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监督试点工作有效实施。 第四条 各城市群 牵头城市 负责统筹推进本城市群内 各项试点工作,定期统筹汇总试点工作情况,编制形成本城市群自评报告。主责城市 负责推进 所负责的试点任务, 配合牵头城市做好试点统筹汇总工作。参与 试点任务的城市 负责 高效推进 相关试点任务 。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市群应 当 根据三部门批复同意的试点工作方案,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第六条 三部门批复同意的试点 工作方案不得 擅自 变更, 确有 变更 需要的,应当由牵头城市提交变更申请, 经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 主管部门 同意后, 报三部门审定。 变更申请应当详细阐述变更原因及必要性。 第七条 城市群应当高效组织推进氢能技术装备攻关、工业领域氢能项目、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加氢站建设等 4 张任务清单落实落地。 第八条 城市群应当加大先进技术研发和应用支持力度,推动 氢能 应用 技术 、工艺、 装备创新突破,实现燃料电池、电解槽、储运装置和材料等迭代升级 。 第九条 城市群应 当 组织本城市群内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创新应用场景等氢能综合应用产品、装备、项目等接入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 “管理服务平台” ),依据相应规范上传有关基本信息和运行数据。 上传内容包括 涉及奖励资金核算的车用氢气加注量、工业项目用氢量、车辆纯氢行驶里程等运行数据, 以及涉及技术要求符合性的指标对应检测报告等 。 第十条 各 试点城市 应当定期核验企业上传的信息和数据,确保有关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每个年度结束后,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 部门 对各城市群 上一年度 及试点整体 工作 情况进行 考核评价 。评价重点包括以下 内容: (一) 城市群整体及各试点城市技术装备攻关、工业领域氢能应用项目、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加氢站建设等试点任务完成情况、面临问题和改进措施; (二)城市群为推动试点工作开展的组织、政策、资金、安全与应急等保障 措施 落地执行情况及奖励资金管理情况; (三)城市群 试点工作 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四)其他需要评价的情况。 第十二条 各城市群的牵头城市应 当在 每个年度结束后 的 30 天内, 按要求(详见附件 1 ) 组织城市群内所有试点城市 编制自评报告 并上报至三部门 。 涉及到多个主责城市的,各主责城市应 当 协调相关试点参与城市共同梳理对应主责任务完成情况,并汇总至牵头城市。 第十三条 各城市群自评报告应当 经 过 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 主管部门 核准同意后,通过管理服务平台报送至三部门。 第十四条 各试点城市 对所上报 自评报告 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 部门 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资料审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方式,结合 有关管理服务 平台数据,对城市群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 出具 城市群考核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根据试点工作进度,可分为年度评价、中期评价和验收评价三类。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 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详见附件 2 ) 量化为综合评分 。 城市群 综合评分低于 60 分 的 ,认定该城市群考核评价不合格。 第四章 积分核算 第十八条 每个年度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 部门 委托 第三方机构,按照 有关 积分 核算 标准 要求 , 组织专家 对城市群开展相应年度奖励积分核算,形成各城市群奖励积分核定表。 第十九条 对于燃料电池汽车场景,车辆推广积分应当根据 城市群 车辆推广应用 数量和 有关信息 ,参照燃料电池标准车折算办法、标准车奖励积分标准、相应车辆奖励系数等 进行 核算 。 氢能供应积分 根据车用清洁低碳氢实际加注量、氢气类型、加氢站位置等 进行 核算。 第二十条 对于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场景,奖励积分应当 按照 清洁低碳氢 应用规模 进行 核算 。 用氢量 应与下游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相对应。仅完成产品生产、未实际销售的 下游产品 对应用氢量,不予核算;完成实际销售后再申请核算。 第二十一条 对于创新应用场景,氢动力 轨道机车、船舶、矿卡、叉车、两轮车、航空器、备用电源、热电联供、氢储能发电等 场景,奖励积分应当 按照 产品推广应用数量和 燃料电池系统(或氢内燃机、氢涡轮等)额定功率 进行 核算 。 电子、制药等 场景,奖励积分应当 按照可再生能源制氢应用规模进行 核算 ;用氢量 应与终端产品实际销售情况相对应。 第二十二条 城市群申报奖励积分的 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创新应用场景终端产品应用情况或用氢规模 , 对应终端产品及项目应符合《通知》有关技术要求, 且 相关产品均要求在国内生产、销售和使用, 不符合的不予核算奖励积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群年度 车辆推广、用氢规模等 超过试点工作方案当年计划 的 ,超出部分 可 在下一年度进行核算。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央财政 采取 “先预拨、后清算” 的方式 拨付奖励资金。 在城市群 获得 批复后, 中央财政 向各城市群预拨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城市群启动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每个 年度 结束后,三部门 依据 考核评价 和奖励积分核定结果, 确认 各城市群 奖励资金额度。 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城市群,暂停拨付当前年度奖励资金; 对考核评价合格、 年度 试点任务 未 全部完成 的城市群,视情况 核减一定比例 奖励资金。 第二十六条 试点结束后,三部门 按照 多退少补 的原则, 对城市群奖励资金进行清算 ,试点实施期内 城市群 累计 获得 中央财政 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 16 亿元。 (一) 试点任务未完成 需核减资金的 , 应当 退回已拨付资金与应获资金的差额; (二) 前三年度因进度较慢被核减或暂停拨付的资金,可结合验收结果视情况补拨; (三) 验收评价不合格的,不予拨付第四年度奖励资金,并视情况责令退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奖励资金应 当 由 城市群 结合工作方案, 用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各城市群应 当 充分发挥奖励资金效益,降低用氢成本,并有效传导至终端产品消纳环节。 第二十八条 预拨资金和每年度奖励资金拨付前,城市群 应当 编制奖励资金申请文件,明确 各试点城市 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同步 编制 绩效目标(详见附 件 3 ),并按要求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资金分配方案原则上由牵头城市提出, 应当 客观真实反映各试点城市在试点过程中 任务完成情况 ,有效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和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下达后,城市群应 当 尽快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参与主体。地方自筹资金 应当 联动中央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一并下达 。 各 试点城市以及所在地 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资金拨付监管 ,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奖励资金拨付计划和管理细则,明确奖励资金分配方式、支持标准以及地方自筹资金的使用方式等 情况 ,并 通过 上传管理服务平台的方式 向三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试点城市及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未及时拨付中央奖励资金和地方自筹资金的,视情况研究暂停继续拨付相应城市群或试点城市的奖励资金;各级资金拨付到位后,三部门 视情况 研究后续奖励资金拨付计划。 第三十一条 城市群 应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使用 中央财政资金,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 并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自评工作,重点评估奖励资金执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政府债务或清理拖欠企业账款。氢能应用环节已经享受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等资金支持的项目或产品, 不得 纳入本试点奖励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十三条 各城市群 应当 建立奖励资金执行情况台账,对照绩效目标,按年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及时总结分析存在 的 问题和原因,将相关内容纳入自评报告 , 并报送至三部门。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 有关 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奖励资金,如发现资金申报不实、挤占挪用、重复申报、虚假报账等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三部门。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三部门 加强氢能综合应用 试点相关项目的监督管理,为试点城市开展项目建设、管理、评价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六条 三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试点进展跟踪及日常管理,重点监督工业项目的建设与投产进度,建立项目进展通报机制,对进度未达预期的项目予以通报。 第三十七条 三部门 建立城市群动态调整机制,对中期评价不合格 或 连续两个年度评价不合格的,视情况采取 以下措施: (一) 要求调整工作方案 ; (二) 扣减或暂停拨付奖励资金 ; (三) 暂停甚至取消参与城市试点资格。 第三十八条 城市群牵头城市无法按时报送城市群自评报告、奖励 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 等材料的,可由城市群内其他主责城市分别报送所 负责推进 的试点任务 相关材料,并详细说明情况。 第三十九条 城市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三部门将视具体情况做出通报批评、要求调整试点工作方案、核扣奖励积分、扣减或暂停拨付奖励资金、暂停甚至取消参与城市试点资格等相应处理: (一) 中期评价不合格或连续两个年度评价不合格的; (二) 弄虚作假、违反规定、上报材料严重失实的; (三) 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无法判断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 (四) 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或销售本城市群外装备、原料、产品等; (五) 试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无法完成任务,或距离试点目标相差较远的; (六) 挪用或占用中央财政资金,或重复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将奖励资金用于本办法规定不得应用领域的; (七) 出现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 的。 第四十条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 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 的 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解释,并根据城市群试点工作实际情况优化调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群指经三部门批复同意实施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方案的城市群。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实施期从城市群批复之日起算,为期 4 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可再生能源制氢(也称 “绿氢” )指主要利用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直接制取的氢气。工业副产氢主要包含焦炉煤气制氢、氯碱尾气工业副产氢、丙烷脱氢副产氢、乙烷裂解脱氢副产氢等 ; (二) 资料审查指查阅各城市群提供的自评报告以及相关检测报告、证明材料等 ; (三) 实地考察指选取各城市群中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以及创新应用场景的部分产品、装备或项目,对其生产运行、推广应用、技术指标等进行实地考察 ; (四) 年度评价指每个 年度 结束后,对城市群当年试点工作开展的年度评估 ; (五) 中期评价指第二个 年度 结束后,对城市群前两年试点工作开展的阶段性总结评估 ; (六) 验收评价指第四个 年度 结束后,对城市群四年试点工作开展的总体评估。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 “日” 均为自然日。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点击跳转工信部原文链接: 三部门关于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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