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无缝管产量
海南无缝管产量大概数据
| 时间 | 品名 | 产量范围 | 单位 |
|---|---|---|---|
| 2019 | 无缝管 | 2000-2500 | 吨 |
| 2020 | 无缝管 | 2200-2700 | 吨 |
| 2021 | 无缝管 | 2300-2800 | 吨 |
| 2022 | 无缝管 | 2400-2900 | 吨 |
| 2023 | 无缝管 | 2500-3000 | 吨 |
海南无缝管产量行情
海南无缝管产量资讯
【SMM公告】关于无取向硅钢分省份排产数据上线的通知
尊敬的用户: 您好! 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满足客户对无取向硅钢生产方面的数据分析需求,我们现在计划上线无取向硅钢分省份排产数据,相关数据指标预计在10月30日正式上线部署,该数据月度更新,更新日期为每月第三个工作日前,历史数据可追溯到2025年1月。 本次上线数据均按照既定统计口径计算,您可在数据库硅钢对应页面/接口查看使用。 特此公告。 上海有色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0日
2026-10-20 14:38:35工信部等三部门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10月20日,工信部等三部门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其中提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统称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提出,城市群应当根据三部门批复同意的试点工作方案,统筹推进试点工作,高效组织推进氢能技术装备攻关、工业领域氢能项目、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加氢站建设等4张任务清单落实落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多场景规模化应用带动成本降低,助力氢能技术装备创新突破,三部门今年8月印发《关于同意京津冀等5个城市群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原则同意京津冀、大湾区、东北(含蒙东)—长三角、新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黄河几字弯—中原等5个城市群试点工作方案,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试点为期4年。《管理办法》适用于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积分核算、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活动,旨在加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试点的过程指导、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监督城市群做好试点组织实施、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定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成效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以下是具体原文: 关于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厅联节〔2026〕39号 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河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6年10月14日 氢能综合应用试点 工作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 管理 ,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 2026 〕 59 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政策文件 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积分 核算 、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 活动 。 第三条 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以下统称三部门) 共同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城市群考核评价、奖励积分核算、资金申报等工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试点的过程指导、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监督城市群做好试点组织实施、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成效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年度资金安排建议下达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年度绩效目标表随资金预算发文一并下达。 各试点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 发展改革 部门(以下统称省级 主管部门 ) 负责做好 试点 组织协调,提出城市群内部监督考核制度和惩罚措施,营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监督试点工作有效实施。 第四条 各城市群 牵头城市 负责统筹推进本城市群内 各项试点工作,定期统筹汇总试点工作情况,编制形成本城市群自评报告。主责城市 负责推进 所负责的试点任务, 配合牵头城市做好试点统筹汇总工作。参与 试点任务的城市 负责 高效推进 相关试点任务 。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市群应 当 根据三部门批复同意的试点工作方案,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第六条 三部门批复同意的试点 工作方案不得 擅自 变更, 确有 变更 需要的,应当由牵头城市提交变更申请, 经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 主管部门 同意后, 报三部门审定。 变更申请应当详细阐述变更原因及必要性。 第七条 城市群应当高效组织推进氢能技术装备攻关、工业领域氢能项目、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加氢站建设等 4 张任务清单落实落地。 第八条 城市群应当加大先进技术研发和应用支持力度,推动 氢能 应用 技术 、工艺、 装备创新突破,实现燃料电池、电解槽、储运装置和材料等迭代升级 。 第九条 城市群应 当 组织本城市群内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创新应用场景等氢能综合应用产品、装备、项目等接入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 “管理服务平台” ),依据相应规范上传有关基本信息和运行数据。 上传内容包括 涉及奖励资金核算的车用氢气加注量、工业项目用氢量、车辆纯氢行驶里程等运行数据, 以及涉及技术要求符合性的指标对应检测报告等 。 第十条 各 试点城市 应当定期核验企业上传的信息和数据,确保有关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每个年度结束后,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 部门 对各城市群 上一年度 及试点整体 工作 情况进行 考核评价 。评价重点包括以下 内容: (一) 城市群整体及各试点城市技术装备攻关、工业领域氢能应用项目、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加氢站建设等试点任务完成情况、面临问题和改进措施; (二)城市群为推动试点工作开展的组织、政策、资金、安全与应急等保障 措施 落地执行情况及奖励资金管理情况; (三)城市群 试点工作 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四)其他需要评价的情况。 第十二条 各城市群的牵头城市应 当在 每个年度结束后 的 30 天内, 按要求(详见附件 1 ) 组织城市群内所有试点城市 编制自评报告 并上报至三部门 。 涉及到多个主责城市的,各主责城市应 当 协调相关试点参与城市共同梳理对应主责任务完成情况,并汇总至牵头城市。 第十三条 各城市群自评报告应当 经 过 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 主管部门 核准同意后,通过管理服务平台报送至三部门。 第十四条 各试点城市 对所上报 自评报告 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 部门 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资料审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方式,结合 有关管理服务 平台数据,对城市群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 出具 城市群考核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根据试点工作进度,可分为年度评价、中期评价和验收评价三类。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 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详见附件 2 ) 量化为综合评分 。 城市群 综合评分低于 60 分 的 ,认定该城市群考核评价不合格。 第四章 积分核算 第十八条 每个年度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 部门 委托 第三方机构,按照 有关 积分 核算 标准 要求 , 组织专家 对城市群开展相应年度奖励积分核算,形成各城市群奖励积分核定表。 第十九条 对于燃料电池汽车场景,车辆推广积分应当根据 城市群 车辆推广应用 数量和 有关信息 ,参照燃料电池标准车折算办法、标准车奖励积分标准、相应车辆奖励系数等 进行 核算 。 氢能供应积分 根据车用清洁低碳氢实际加注量、氢气类型、加氢站位置等 进行 核算。 第二十条 对于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场景,奖励积分应当 按照 清洁低碳氢 应用规模 进行 核算 。 用氢量 应与下游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相对应。仅完成产品生产、未实际销售的 下游产品 对应用氢量,不予核算;完成实际销售后再申请核算。 第二十一条 对于创新应用场景,氢动力 轨道机车、船舶、矿卡、叉车、两轮车、航空器、备用电源、热电联供、氢储能发电等 场景,奖励积分应当 按照 产品推广应用数量和 燃料电池系统(或氢内燃机、氢涡轮等)额定功率 进行 核算 。 电子、制药等 场景,奖励积分应当 按照可再生能源制氢应用规模进行 核算 ;用氢量 应与终端产品实际销售情况相对应。 第二十二条 城市群申报奖励积分的 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创新应用场景终端产品应用情况或用氢规模 , 对应终端产品及项目应符合《通知》有关技术要求, 且 相关产品均要求在国内生产、销售和使用, 不符合的不予核算奖励积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群年度 车辆推广、用氢规模等 超过试点工作方案当年计划 的 ,超出部分 可 在下一年度进行核算。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央财政 采取 “先预拨、后清算” 的方式 拨付奖励资金。 在城市群 获得 批复后, 中央财政 向各城市群预拨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城市群启动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每个 年度 结束后,三部门 依据 考核评价 和奖励积分核定结果, 确认 各城市群 奖励资金额度。 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城市群,暂停拨付当前年度奖励资金; 对考核评价合格、 年度 试点任务 未 全部完成 的城市群,视情况 核减一定比例 奖励资金。 第二十六条 试点结束后,三部门 按照 多退少补 的原则, 对城市群奖励资金进行清算 ,试点实施期内 城市群 累计 获得 中央财政 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 16 亿元。 (一) 试点任务未完成 需核减资金的 , 应当 退回已拨付资金与应获资金的差额; (二) 前三年度因进度较慢被核减或暂停拨付的资金,可结合验收结果视情况补拨; (三) 验收评价不合格的,不予拨付第四年度奖励资金,并视情况责令退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奖励资金应 当 由 城市群 结合工作方案, 用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各城市群应 当 充分发挥奖励资金效益,降低用氢成本,并有效传导至终端产品消纳环节。 第二十八条 预拨资金和每年度奖励资金拨付前,城市群 应当 编制奖励资金申请文件,明确 各试点城市 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同步 编制 绩效目标(详见附 件 3 ),并按要求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资金分配方案原则上由牵头城市提出, 应当 客观真实反映各试点城市在试点过程中 任务完成情况 ,有效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和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下达后,城市群应 当 尽快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参与主体。地方自筹资金 应当 联动中央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一并下达 。 各 试点城市以及所在地 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资金拨付监管 ,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奖励资金拨付计划和管理细则,明确奖励资金分配方式、支持标准以及地方自筹资金的使用方式等 情况 ,并 通过 上传管理服务平台的方式 向三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试点城市及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未及时拨付中央奖励资金和地方自筹资金的,视情况研究暂停继续拨付相应城市群或试点城市的奖励资金;各级资金拨付到位后,三部门 视情况 研究后续奖励资金拨付计划。 第三十一条 城市群 应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使用 中央财政资金,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 并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自评工作,重点评估奖励资金执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政府债务或清理拖欠企业账款。氢能应用环节已经享受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等资金支持的项目或产品, 不得 纳入本试点奖励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十三条 各城市群 应当 建立奖励资金执行情况台账,对照绩效目标,按年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及时总结分析存在 的 问题和原因,将相关内容纳入自评报告 , 并报送至三部门。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 有关 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奖励资金,如发现资金申报不实、挤占挪用、重复申报、虚假报账等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三部门。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三部门 加强氢能综合应用 试点相关项目的监督管理,为试点城市开展项目建设、管理、评价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六条 三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试点进展跟踪及日常管理,重点监督工业项目的建设与投产进度,建立项目进展通报机制,对进度未达预期的项目予以通报。 第三十七条 三部门 建立城市群动态调整机制,对中期评价不合格 或 连续两个年度评价不合格的,视情况采取 以下措施: (一) 要求调整工作方案 ; (二) 扣减或暂停拨付奖励资金 ; (三) 暂停甚至取消参与城市试点资格。 第三十八条 城市群牵头城市无法按时报送城市群自评报告、奖励 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 等材料的,可由城市群内其他主责城市分别报送所 负责推进 的试点任务 相关材料,并详细说明情况。 第三十九条 城市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三部门将视具体情况做出通报批评、要求调整试点工作方案、核扣奖励积分、扣减或暂停拨付奖励资金、暂停甚至取消参与城市试点资格等相应处理: (一) 中期评价不合格或连续两个年度评价不合格的; (二) 弄虚作假、违反规定、上报材料严重失实的; (三) 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无法判断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 (四) 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或销售本城市群外装备、原料、产品等; (五) 试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无法完成任务,或距离试点目标相差较远的; (六) 挪用或占用中央财政资金,或重复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将奖励资金用于本办法规定不得应用领域的; (七) 出现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 的。 第四十条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 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 的 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解释,并根据城市群试点工作实际情况优化调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群指经三部门批复同意实施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方案的城市群。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实施期从城市群批复之日起算,为期 4 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可再生能源制氢(也称 “绿氢” )指主要利用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直接制取的氢气。工业副产氢主要包含焦炉煤气制氢、氯碱尾气工业副产氢、丙烷脱氢副产氢、乙烷裂解脱氢副产氢等 ; (二) 资料审查指查阅各城市群提供的自评报告以及相关检测报告、证明材料等 ; (三) 实地考察指选取各城市群中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以及创新应用场景的部分产品、装备或项目,对其生产运行、推广应用、技术指标等进行实地考察 ; (四) 年度评价指每个 年度 结束后,对城市群当年试点工作开展的年度评估 ; (五) 中期评价指第二个 年度 结束后,对城市群前两年试点工作开展的阶段性总结评估 ; (六) 验收评价指第四个 年度 结束后,对城市群四年试点工作开展的总体评估。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 “日” 均为自然日。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点击跳转工信部原文链接: 三部门关于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10-20 11:04:14金属行业权衡铜供应紧张、关税和出口管制
10月18日(周日),一年一度的LME周于10月19日在伦敦开幕,汇聚金属和采矿行业的领先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高管、政府官员、交易商和金融家。 在这一周里,与会者将讨论全球金属市场面临的众多挑战和机遇。预计今年会议重点讨论的话题包括铜供应短缺、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以及厄尔尼诺天气系统对金属流动的影响。 铜市场趋紧 铜价仍接近纪录高位,因矿山中断、矿石品位下降和项目开发周期漫长制约供应,而电气化、电网投资和人工智能基础设施推动需求。 过去18个月,几个大型运营的中断凸显了市场对意外停产的脆弱性。与此同时,新产量主要来自老矿扩建,而非全新矿山。 另一方面,在电气化、电网投资和AI基础设施扩张的支撑下,需求保持韧性。 交易商还在潜在关税之前将大量铜运入美国,推高了COMEX铜库存,同时减少其他地区的供应。这种库存的地理集中进一步收紧了美国以外的供应,并增加了市场对贸易流和关税政策变化的敏感程度。 铝市场碎片化 随着关税、地缘政治动荡和不均衡的区域供应扩大东亚与西方市场之间的价差,全球铝市场正日益碎片化。到2026年年中,美国铝价超过每吨6,200美元,提高了西方汽车制造商的投入成本。 这种分化部分由2025年美国实施的50%关税以及霍尔木兹海峡关闭后海湾地区生产中断推动。全球原铝产量随后下降,海湾合作委员会的生产降幅尤其剧烈。 作为回应,生产商正加快对替代产能的投资,包括在北美、欧洲和印尼新建冶炼厂、扩建和重启闲置设施。回收产能也在扩大,因制造商寻求减少对原铝的依赖。然而,随着需求增长以及欧盟拟议的非经合组织金属废料出口限制于2027年生效,废料竞争预计将加剧。 这些发展可能进一步重塑区域供应链和定价结构。 关键矿产限制 出口限制被越来越多地用于保护战略资源、鼓励国内加工和增强外交谈判筹码,这引发了对关键矿产和稀土元素全球供应的担忧。 近年来,主产国对几种关键矿产及相关产品实施了管制,包括镓、锗、石墨和稀土材料。津巴布韦限制了未加工锂的出口,而刚果民主共和国推出了影响钴的措施,包括旨在促进国内增值和解决供应过剩的限制。 这些政策不一定减少实物供应,但可能限制国际买家可获得的材料数量并扰乱既有供应链。由此产生的不确定性鼓励囤积、推高价格并加剧对剩余自由交易材料的竞争。 作为回应,发达经济体正寻求通过投资替代来源、加强国际合作以及扩大国内生产和回收来实现关键矿产供应链多元化。 欧盟CBAM影响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引入正受到金属生产商、交易商和下游制造商的密切关注,因其可能重塑整个欧洲市场的贸易流动、生产经济性和投资决策。 CBAM于1月进入最终阶段,根据其隐含排放对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和氢的进口应用碳成本。该机制目前涵盖初级和半成品材料,包括粗钢和未锻轧铝。由这些材料制成的成品通常被排除在外,因为其隐含排放计算更为复杂。 生产商仍担心合规成本、复杂的排放报告要求和监管不确定性可能增加进口成本、改变贸易流向并推迟对新产能和配套基础设施的投资。 尽管如此,欧盟政策制定者最近提议从2028年起将CBAM扩大到包括某些成品。拟议的扩展旨在防止公司通过进口成品而非用于制造这些成品的CBAM覆盖材料来规避该机制。潜在扩展将涵盖大量贸易。根据S&P Global Market Intelligence的全球贸易地图集,正在考虑的产品在2025年占欧盟进口超过2,550亿美元——约为CBAM初始范围覆盖的1,030亿美元的2.5倍。 厄尔尼诺干扰 对异常强烈厄尔尼诺事件的预期给全球金属市场的近期前景增加不确定性。世界气象组织在9月强化了这些担忧,提供的数据表明该事件可能是70多年来最强,并至少持续至2027年2月。 强烈的厄尔尼诺可能通过影响脆弱地区的采矿、精炼和运输来扰乱金属供应。干旱条件可能减少铜、锂和镍运营的可用水量,而水力发电减少可能制约冶炼厂产量并增加电力成本。反之,更强的降雨和洪水可能损坏基础设施、限制进入矿山并推迟发货。 拉丁美洲、东南亚和澳大利亚尤其容易受到影响,尽管影响可能因地区和商品而异。任何由此产生的中断都可能进一步收紧本已受限的市场、增加价格波动并鼓励预防性囤积。 (文华综合)
2026-10-20 08:38:23朝阳1014钢管采购招标公告
1. 采购条件 本采购项目朝阳1014钢管(AGSYYWHGXHD261019325933)采购人为鞍钢实业集团(鞍山)设备运维有限公司,采购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 2. 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 项目名称:朝阳1014钢管 2.2 采购失败转其他采购方式:不转 2.3 本项目采购内容、范围及规模详见附件《物料清单附件.pdf》。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采购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资质要求: (1)营业执照 3.3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需满足如下注册资金要求: 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 3.4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业绩要求: 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3.5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能力要求、财务要求和其他要求: 财务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能力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其他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3.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失信被执行人投标无效。 4. 采购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10月19日17时00分至2026年10月28日08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下载电子采购文件。 点击查看招标详情: 》朝阳1014钢管采购公告
2026-10-19 18:52:13商务部等三部门:未经许可不得出口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物项
10月1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公告称,优化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满足特定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出口经营者应依照相关法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公告称,范围涵盖十三大类物项,重点包括: 无人机整机 :视距外可控飞行、续航≥30分钟,或射程≥300km等 核心零部件 :专用发动机(推力≥400N涡喷)、无刷电机(额定功率≥3kW)、碳纤维桨叶等 通信设备 :EIRP≥30dBm或一站控多机能力>10架 软件与技术 :飞行控制、自主导航、集群控制、极地无人机制造技术等 同时,公告明确四类许可便利措施: 对于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好,具有相关两用物项出口记录和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的出口企业,可依法适用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 部分低风险物项(如9A012.a.1项)及展览会用途,可通过登记填报方式自行出口,简化流程。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6年第49号 公布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的决定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优化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7A103.b. 专门设计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自动驾驶仪(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42010.10)。 (二)7E103 用于7A103项所管制物项有关技术: a.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7A103.a项所管制物项的云台稳定技术; b.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7A103.b项所管制物项的任务载荷技术。 (三)9A012.a. 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并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10090.10、88061000.10、88062110.11、88062110.91、88062190.10、88062210.11、88062210.9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10.9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10.9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10.91、88062990.10、88069110.11、88069110.91、88069190.10、88069210.11、88069210.9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10.9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10.91、88069490.10、88069900.10): 1.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小于3h,以及在大于等于46.3 km/h(25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 2.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h。 技术说明: 1.“操作人员”是指负责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专业人员,通过地面控制站对飞行器进行遥控或编程,以确保飞行任务的顺利完成; 2.“续航时间”指换算到国际标准大气环境条件(ISO2533:1975)下海平面零风状态的持续飞行时间; 3.“自然视距”是指在没有任何人为干扰和大气污染的理想条件下,地球表面上观察者能够清晰看到物体的最大距离。视距是指在地球表面上,由于地球曲率的限制,观察者能够清晰看到物体的最大距离。在实际应用中,通常考虑大气条件对视距的影响。 (四)9A012.b. 专门设计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发动机: 1.专门设计用于在15420 m(50000英尺)以上“高空”飞行的吸气活塞式或转子式内燃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071010.10、84071020.10); 2.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 kW的航空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 3.推力大于等于400 N的涡轮喷气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 (五)9A012.e. 专门设计用于9A012.a项所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 1.机载无线电通信设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大于等于30 dBmW(dBm); 2.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10架。 技术说明: 1. “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是指实际发射系统在给定方向上的辐射功率,以理想各向同性天线产生相同功率密度时所需的发射功率表示。 2. “dBmW(dBm)”是以1 mW为参考功率的对数功率单位,用于表示信号的绝对功率水平。 (六)9A112 非9A012项所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10090.10、88061000.10、88062110.11、88062110.91、88062190.10、88062210.11、88062210.9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10.9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10.9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10.91、88062990.10、88069110.11、88069110.91、88069190.10、88069210.11、88069210.9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10.9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10.91、88069490.10、88069900.10): a.“射/航程”大于等于300 km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b.具有以下任一特性,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1.包含容量大于80 L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2.经设计能够配备容量大于80 L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c.具有以下任一特性,具备操作员从“自然视距”外控制飞行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1.包含容量大于80 L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2.经设计能够配备容量大于80 L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说明:9A112项不管制为娱乐或竞赛专门设计的模型飞机。 (七)9A901 “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部件: a.具有以下所有特性,专门设计用于配备搭载“无人驾驶航空器”螺旋桨的无刷电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 1.额定电压大于等于48 V; 2.额定功率大于等于3 kW; 3.额定功率密度大于等于3 kW/kg; 4.额定转速小于等于3000 rpm。 b.具有以下所有特性,专门设计用于搭配9A901.a项所管制物项的电子调速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44099.70、90328990.95): 1.额定电压大于等于48 V; 2.额定功率大于等于3 kW。 c.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用碳纤维复合材料制成,可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桨叶(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71000.10): 1.定距桨桨叶结构过旋转中心,桨叶旋转中心至桨尖的长度大于等于762 mm; 2.定距桨桨叶结构不过旋转中心,桨根端面至桨尖的长度大于等于648 mm; 3.桨根部分具有变距功能。 说明:9A901.c.3项“变距功能”是指桨根端面具有变距销,或桨根部分具有连接变距摇臂的孔洞等可实现变距功能的结构。 (八)9D901 为研发、生产或使用9A012.a、9A112项所管制物项而专门设计的软件。 (九)9E901 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9A012.a、9A112项所管制物项的以下技术: a.飞行控制技术,包括单机控制技术、集群控制技术等; b.自主导航技术,包括惯性导航技术、地景匹配导航技术、抗干扰卫星导航技术等; c.感知避让技术; d.整机系统设计技术。 (十)9E902 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9A012.b、9A012.c、9A012.d、9A012.e、9A901项所管制物项的技术。 (十一)9E903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极地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与制造技术: a.在船载移动平台或冰面起降; b.最大起飞风速大于等于6级; c.最低工作温度小于等于-30℃; d.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6 h; e.载荷搭载能力大于等于10 kg。 (十二)9E904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面向弱通信环境的复杂陆域无人平台人机混合操控技术: a.图像语义压缩率大于等于75%; b.单帧图像重建延迟小于等于150 ms; c.端侧任务链正确解析率大于等于70%; d.自然语言交互响应时延小于等于1 s; e.未知环境任务执行成功率大于等于95%。 (十三)0E903 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0A903项所管制物项的反无人驾驶航空器技术等。 二、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三、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属于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应向海关申报其特性等指标信息,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不属于本公告所列物项,但特性等指标接近的;或用途不属于本公告所列情况,但其他特性等指标符合的,应向海关申报其特性等指标信息,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对上述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四、出口经营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依法适用的许可便利措施: (一)对于9A012.a.1项所管制物项的出口,出口经营者可在每次出口前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 (二)对于9A012.a、9A112项所管制物项用于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展览会(防务展、警务展除外),在展览会结束后立即原样复运回原出口地;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举办的展览会(防务展、警务展除外),在展览会结束后立即原样复运进境,出口经营者可在每次出口前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 (三)出口经营者登记填报的商品编号、监管方式、数量、最终用户等信息应与向海关申报信息一致。 (四)对于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好,具有相关两用物项出口记录和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的出口企业,可依法适用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 (五)对于违规出口、违规转卖转用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2026年10月19日 本文来源: 商务部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答记者问: 问:2026年10月19日,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公告,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请问有何考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10月19日,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相关措施将于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此前,我们已经向与中方建立了出口管制对话机制的有关国家和地区作了通报。 此次措施涉及的无人机相关物项具有明显的军民两用属性,中方依法依规优化调整有关措施,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与此同时,中方致力于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依法依规对相关出口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中方将予以批准。 动态调整出口管制措施是国际通行做法。近年来,全球无人机产业和技术发展迅速,部分原来先进的产品如今已属于大众消费类产品。中方在实施出口管制措施过程中,积极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并经认真评估后及时优化调整有关措施。本次对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优化调整,就是基于业界反映的产业和技术最新情况,这充分反映中方坚决反对无人机被违规用于非和平目的,同时坚定支持中国企业在民用领域开展无人机国际贸易与合作。 中方愿通过双边出口管制对话交流机制,与相关方就出口管制政策和实践开展沟通对话,同时听取各方有关意见建议,进一步认真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积极促进、便利合规贸易。 来源:商务部
2026-10-19 18:00: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