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用铝箔产量
北京家用铝箔产量大概数据
| 时间 | 品名 | 产量范围 | 单位 |
|---|---|---|---|
| 2015 | 家用铝箔 | 20000-25000 | 吨 |
| 2016 | 家用铝箔 | 22000-27000 | 吨 |
| 2017 | 家用铝箔 | 24000-29000 | 吨 |
| 2018 | 家用铝箔 | 26000-31000 | 吨 |
| 2019 | 家用铝箔 | 28000-33000 | 吨 |
| 2020 | 家用铝箔 | 30000-35000 |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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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范围
据新华社周二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决定》共2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拓宽提取和使用范围。 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再设置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门槛限制;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等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适当拓宽住房公积金投资运用渠道,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政策性金融债。 二是提升管理服务效能。简化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查时限,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 三是强化风险防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住房公积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四是扩大制度覆盖面。明确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后增加“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国务院决定。” 四、第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七、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依照前款第六、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九、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十、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修改为“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十一、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主要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筹集、运维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领域相关公共支出的补充资金。” 十二、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效能,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 十四、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其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住房公积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返还贷款资金,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第七项修改为:“(七)未经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未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等义务的”。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指导。” 十九、删去第四十六条。 二十、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第八条中的“建设、财政、人民银行”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二条中的“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其中的“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修改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分别改为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其中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分别改为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其中的“行政处分”统一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6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国务院决定。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依照前款第六、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主要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筹集、运维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领域相关公共支出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效能,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七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住房公积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返还贷款资金,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经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的; (八)未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等义务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指导。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 新华社
2026-08-18 19:26:28多空交织 沪铝震荡运行【沪铝收盘评论】
沪铝日内偏弱震荡,主力合约报收23935元/吨,跌0.19%。美伊谈判陷入僵局,铝价回落有限,海外供应恢复快于预期,但短期供应偏紧,内外库存回落提供支撑,但国内淡季需求表现趋弱,社库高于近几年同期,限制铝价上方空间。 近期经济数据仍打压加息预期,但霍尔木兹海峡博弈升级,中东不确定性显著升温。据央视新闻报道,美国总统特朗普17日表示,美国不寻求延长与伊朗的谅解备忘录。美伊冲突方面仍未解决,海峡博弈继续,但地缘风险对铝价的边际扰动已较冲突爆发初期明显弱化。 中东地区电解铝炼厂复产进度快于预期,阿联酋全球铝业(EGA)塔韦拉厂区的电解铝产能预计2027年一季度生产规模可恢复至战前水平。虽然后续铝供应有增加预期,但短期来看,海外铝供应仍然偏紧,LME铝库存持续去化,对铝价有一定支撑。 国内淡季制约延续叠加高温天气扰动,需求表现趋弱,下游铝加工行业开工整体持续小幅下滑。铝锭社库淡季持续去化,给予铝价支撑,但目前库存绝对量仍显著高于近几年同期,限制铝价上方反弹空间。“金九银十”传统消费旺季即将到来,关注后续需求表现及库存变化情况。 对于当前走势,金源期货表示,美伊谅解备忘录到期且美方不寻求延长,中东局势推升油价至90美元上方,但对铝价传导有限,市场更担忧高利率对需求的长期压制。基本面上,国内铝锭社会库存去化缓慢,淡季下游开工率维持低位,沪铝短期缺乏突破方向,预计维持区间震荡,需关注后续宏观数据及旺季备货启动情况。
2026-08-18 18:22:49【直播】“十五五”再生金属产业发展机遇前瞻 亚洲再生铜、再生铝市场展望
在国家 “双碳” 战略纵深推进背景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健全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已成为我国实现绿色转型、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关键抓手。再生金属产业作为循环经济的核心支柱产业,承担着降低原生矿产资源对外依赖、推动工业节能降碳、削减污染物排放、筑牢国家资源安全底座、助力全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的多重时代使命。 中国已是全球规模最大的再生金属生产国与消费国,再生资源回收体量持续扩容,工艺装备迭代升级速度不断加快,产业集聚效应逐步显现。与此同时,行业仍面临前端回收体系规范化程度不足、精细化分选核心技术存在瓶颈、再生产品高值化应用场景拓展有限、配套政策细则有待落地完善、国内外标准体系衔接不畅等现实挑战,产业高质量发展仍存在诸多亟待破解的痛点难点。而在此背景下,华南地区凭借成熟的产业基础与完备的贸易流通体系,已然成为国内外再生金属原料流通的核心集散地,在全球再生金属供应链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长期以来,SMM 持续深耕全球再生金属领域国际交流,此前已先后于马来西亚、泰国、日本成功举办三届全球再生金属论坛,搭建起跨国对话平台,汇聚全球回收行业协会代表、政府主管部门官员、产业链龙头企业,共同研判行业格局,共商产业发展路径。回望 2024‑2026 年,再生金属行业政策体系加速迭代,市场格局深度重塑,产业步入高速变革的关键阶段。为帮助广大企业精准把握行业变局,顺应产业规范化、高端化发展要求,由 上海有色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有色网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山东爱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主办的 2026 SMM再生金属产业高峰论坛暨熔铸技术专场 将于8月17-18日在浙江·宁波威斯汀酒店隆重召开! 本次大会汇聚全球行业协会机构、产业链顶尖企业、科研院所及政策研究专家齐聚宁波,围绕产业新趋势、前沿熔铸技术、最新政策导向开展深度研讨,全力打造高水平国际化产业交流对接平台,助力我国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赋能全球有色金属产业绿色低碳转型。 SMM将全程对本次会议作图片、文字直播,文章实时更新中,敬请刷新查看! 》点击查看会议图片直播 》点击查看会议专题报道 大会开幕致辞 SMM高级总监 俞进 8月18日 再生铝熔铸技术专场 发言主题:铝熔体净化与质量控制新技术 发言嘉宾:国家级特聘专家 福耀科技大学教授,博导 柯东杰 传统化学精炼的环保困局 传统化学精炼的环保困局 01含氟、氯有毒气体 依赖含氯、含氟化学熔剂,精炼产生有毒气体与含盐炉渣 02 熔剂残留与危废排放 熔剂残留污染铝液,形成难处理危废排放 03 废渣处置成本高昂 全球铝加工行业废渣处置成本高,环境风险持续累积 04 转型出路 行业共识:从化学冶金向物理冶金转型,是可持续发展唯一出路 》大咖分享:铝熔体净化与质量控制新技术 发言主题:再生铝如何“再生” 发言嘉宾:上栗县科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 磊 发言主题:重新定义熔炉入口-从不确定的废料,到可信任的入炉料 发言嘉宾:昆山中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工业技术顾问 曾耿谆 发言主题:铝熔体净化-技术原理与管理实践 发言嘉宾:浙江永杰铝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侯志文 浙江永杰铝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侯志文围绕“铝熔体净化-技术原理与管理实践”的话题展开分享, 他在提及未来新技术展望时表示, 在线电磁净化设备是属于炉外在线过滤的一种,应用电磁技术对铝熔体和其中的氧化铝进行分离,从而达到在线净化铝熔体的目的。在线电磁净化主要用于去除氧化铝夹杂,属于非吸附净化方法。因铝熔体导电,而氧化铝不导电,在电磁场的作用下,铝熔体有偏向一方的趋势,排挤氧化铝偏向另一方,使氧化铝偏聚而被推向吸附的陶瓷管,从而实现铝熔体的净化。 发言主题:除尘滤袋破损定位监测系统 发言嘉宾:江苏明晶布业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姚怀成 发言主题:双室炉熔炼技术与精细化预处理——节能与品质的协同突破 发言嘉宾:岳阳联创热能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副总 陈闽龙 行业背景与核心挑战 再生铝产业凭借绿色环保与经济性的优势,已成为铝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方向。然而,受限于传统熔炼技术,铝行业仍面临能耗高、烧损高、废气排放物超标等痛点,这些问题不仅抬高了生产成本,更制约了产业的绿色升级与规模化发展。 高能耗与高烧损 热效率低:传统反射炉热损失大,烟气余热回收率普遍低于30%,能源利用率有待提升。 成本高企:吨铝天然气消耗达90-120Nm³,能源成本占总生产成本比重高,严重挤压利润空间。 高损耗与环保压力 烧损严重:高温下氧化剧烈,金属烧损率高达5%-15%,形成大量铝灰,资源浪费巨大。 环境风险高:铝灰处理成本高昂,若处置不当易造成二次污染,环保合规与治理成本持续增加。 01 环保压力巨大 污染物排放隐患 熔炼烟气含颗粒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及二噁英等剧毒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不仅污染大气,更对操作人员健康构成直接威胁。 》双室炉熔炼技术与精细化预处理——节能与品质的协同突破 8月17日主论坛 嘉宾发言 发言主题:新周期、新动能:“十五五”再生金属产业发展机遇前瞻 发言嘉宾:再生资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常务副秘书长 马 帅 2025年,全球再生金属产量约6000万吨,我国产量超过2000万吨稳居全球第一 再生铜产量485万吨,同比增长9%;再生铝产量1160万吨,同比增长10%。 原料 “国内为主+进口为辅“ 进口铜废碎料234万吨,同比增长4%;进口铝废碎料201万吨,同比增长13%。 循环经济发展“十五五”规划 总体目标: 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超过5.1亿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产值达到8万亿元;单位GDP能耗比2025年下降10%左右; 推进海外优质再生原料进口利用: 强化海外优质再生原料全链条管理;有序扩展再生原料进口品类;完善进口再生原料质量标准和固体废物判定指标;规范再生资源类产品出口管理。 扩大再生材料应用规模: 实施再生材料应用提升行动;完善再生材料评价标准;加强再生材料全流程信息化溯源管理;研究将再生材料应用产品纳入政府及公共机构绿色采购范围。 》再生资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十五五”再生金属产业发展机遇前瞻 发言主题:再生金属原料进口标准解读与案列分析 发言嘉宾:上海海关工业品中心金属材料及产品科科长 高级工程师 郅惠博 “循环经济新引擎:再生金属如何赋能全产业绿色未来?” 技术突破·政策协同·市场机遇 主持人:SMM 高级总监 俞 进 访谈嘉宾: 上海巨合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开举 鸿劲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中团队总经理 李宏伟 浙江巨东股份有限公司 价格管理中心 经理 王礼明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再生铜经营部部长 张俊兵 发言主题:再生铝供需格局演变与产业前景展望——聚焦2026—2027年市场趋势研判 发言嘉宾:SMM高级分析师 张丽敏 SMM高级分析师 张丽敏围绕“再生铝供需格局演变与产业前景展望——聚焦2026—2027年市场趋势研判”的话题展开分享。她表示,SMM预计,2026年再生铝合金市场呈“前紧后缓”格局,全年维持紧平衡。上半年偏紧,根源在供应端双重扰动:政策收紧以及进口补充下滑。下半年供需边际改善,驱动力来自供需两侧同步恢复。需求端,下半年“金九银十”传统旺季及年末冲量有望继续拉动终端消费。供应端,政策压力有望缓解或企业逐步适应政策环境开工率出现回升,加之内外价差修复至盈亏平衡附近,进口量亦将环比增加。 》SMM:再生铝市场供需演变及2026—2027产业前景分析 发言主题:再生阳极铜在铜冶炼原料结构优化中的关键作用 发言嘉宾:SMM铜高级分析师 姜善誉 SMM铜高级分析师 姜善誉围绕“再生阳极铜—铜冶炼原料结构优化的关键”的话题展开分享。他表示,据SMM统计,2026年中国阳极铜产能预计共607万吨,其中以再生铜为原料的阳极铜产能占比80%,铜矿为原料仅占20%,按地域分布看集中于我国华东地区。然而,废产阳极铜实际产能利用率较低。与此同时,受再生铜原料行业政策收紧影响,市场含税与非税原料分化问题凸显,上游再生铜原料供给、下游废产阳极铜交货风险正持续累积,市场矛盾加剧。8月SMM粗铜、阳极板各项加工费已悉数跌至年内低点。除此之外,国内冶炼厂将分别在二季度、四季度迎来集中检修周期,也将对阳极铜的市场需求形成扰动。 》SMM解析:再生阳极铜—铜冶炼原料结构优化的关键 阳极铜市场未来有何期待? 发言主题:《AI智能体时代:铝加工企业如何实现降本、提效与利润增长》 发言嘉宾:杭州睿焕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麒睿 发言主题:政策高压下的迁徙:一文看透亚洲再生铜市场 发言嘉宾:SMM再生铜高级分析师 梁凯辉 发言主题:解锁废铝终极价值:面向高价值场景的精细化回收技术 发言嘉宾:浙江天力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三角大区经理 王黎俊 供需配对会 》点击查看更多现场花絮 签到 》点击查看更多现场花絮 》点击查看 2026 SMM再生金属产业高峰论坛暨熔铸技术专场 专题报道
2026-08-18 14:44:46上能、阳光、特变等16家企业中标中国能建2026年度光伏逆变器集采订单
8月17日,中国能建2026年度光伏逆变器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公示,采购容量20GW,项目分为8个标段。上能电气、阳光电源、特变电工等16家企业入围,具体如下: 招标公告显示,标段1、标段5采购集中式逆变器,其余标段均采购组串式逆变器。
2026-08-18 13:17:44大咖分享:铝熔体净化与质量控制新技术【SMM再生金属论坛】
由 上海有色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有色网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山东爱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主办的 2026 SMM再生金属产业高峰论坛暨熔铸技术专场-再生铝熔铸技术专场 上,国家级特聘专家福耀科技大学教授博导 柯东杰围绕“铝熔体净化与质量控制新技术”的话题展开分享。 行业痛点 传统化学精炼的环保困局 传统化学精炼的环保困局 01含氟、氯有毒气体 依赖含氯、含氟化学熔剂,精炼产生有毒气体与含盐炉渣 02 熔剂残留与危废排放 熔剂残留污染铝液,形成难处理危废排放 03 废渣处置成本高昂 全球铝加工行业废渣处置成本高,环境风险持续累积 04 转型出路 行业共识:从化学冶金向物理冶金转型,是可持续发展唯一出路 净化技术(炉内和炉外两部分) 炉内精炼现场对比(以下是生产验证中,两台炉同时关闭炉门烟罩抽风,同等状况下精炼过程的显现案例) 免熔剂精炼的技术优势 高效除氢 运行智能模式2,炉出口氢含量≤0.24ml/100gAl(高镁合金除外)。 高效除杂 能快速去除杂质,炉出口取样PreFA测渣≤0.38mm2/kg。 元素均匀 运行智能模式1 & 2后,炉内合金成分均匀性≤3%; 节能降耗 相比传统,缩短工艺时间一小时,降低能耗约10%。 环保清洁 减少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铝渣减少30%以上。 炉外:在线除气除渣过程的动态模拟的数字化建模研究 a)早期用清水/胶水/悬浮物等,进行动态模拟试验研究,首创发现“合泡”脉冲解决; b)进出流量变换模拟研究,首创发现“短路”结构设计优化解决; c)连续过程需扒渣和密封箱压升高矛盾,增加主动排放机构; d)创新研究开发闭环控制机制,自动调节除气的氩气量转子转速和真空度; e)模拟研发过滤箱的压差、真空度等参数, 人工检测滞后与质量波动矛盾 离线检测无法支撑在线质量决策 技术升级迫在眉睫——离线检测的滞后性与高端产品零缺陷要求已不可调和 炉外在线旋转除气过滤工艺的除氢除渣效率 炉内熔剂精炼 在线除气效率50-60%,金相干法磨抛,经常监测到熔剂夹杂 免熔剂的MBF技术 在线除气效率60-70%,除气机的除渣率45%,没有二次污染铝液,洁净度高 铝合金熔铸线的工艺过程数字化向智能化方向发展 炉子燃烧和操作系统/喂丝机/除气机/铸造机/冷却循环水/烟尘回收均PLC控制端输出,困扰当年的测氢测渣实现了在线感知智能除气过滤,炉内MBF精炼技术的进步;催生了真正的智能/绿色/安全的熔铸发展。 智能检测 在线监测感知仪器和数字采集闭环控制的研究 3.0版本除气机:在线感知闭环,重新定义智能除气 在线感知·自动纠偏: 转子运行状态实时监测,异常自动纠偏,彻底告别人工巡检 闭环调控·精准联动: 与测氢仪深度联动,转速、气量、压力、真空度四项参数实时调整,除气精度达到新高度,并兼除渣率40%; 自主决策·极限攻关: 系统根据在线氢含量数据自主决策最优参数,联合持续攻关,目标氢含量稳定控制在[H]<0.10mL/100g.Al渣杂总量<0.02mm2/kg 未来展望 总体执行方案 合金熔炼工艺优化 基于面向铝熔铸过程综合性能最优的配料优化技术框架,提出了基于非支配排序遗传算法(NSGA-II)的配料优化方法,提高废铝添加量、可降低配料成本,提升配料效率 熔炼炉温度优化调控技术 针对熔炼炉最优出炉温度与升温曲线难以确定的问题,提出了熔炼炉温度优化与最优控制技术框架 通过该技术框架,可以及时将铝液从熔炼炉中转移,节约能源,提升生产效率 铝熔铸全流程故障监控与溯源技术 针对铝熔铸全流程生产故障难以监控与溯源的问题,提出铝熔铸全流程故障监控与溯源技术框架 综合运用数据预处理、特征工程以及深度神经网络等方法构建系统故障诊断模型,实现系统故障识别与溯源,为故障触发式优化控制提供保障 铝合金产品力学性能预测技术 针对产品力学性能无法实时检测的问题,提出了产品力学性能预测技术框架 通过建立过程参数与力学性能之间的关系模型提前感知力学性能的变化趋势 》点击查看 2026 SMM再生金属产业高峰论坛暨熔铸技术专场 专题内容
2026-08-18 11:4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