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亚电池用铝带产量
利比亚电池用铝带产量大概数据
| 时间 | 品名 | 产量范围 | 单位 |
|---|---|---|---|
| 2019 | 电池用铝带 | 1000-1200 | 吨 |
| 2020 | 电池用铝带 | 1100-1300 | 吨 |
| 2021 | 电池用铝带 | 1200-1400 | 吨 |
| 2022 | 电池用铝带 | 1300-1500 | 吨 |
| 2023 | 电池用铝带 | 1400-1600 | 吨 |
利比亚电池用铝带产量行情
利比亚电池用铝带产量资讯
中科纯萃科技 邀您参加2026 SMM锂电池原材料大会
全球能源转型已行至“深水区”。镍、钴、锂早已不是简单的“周期品”,而是国家能源安全与产业战争的核心筹码。供给端,资源民族主义正在“锁喉”。 主要资源国集体收紧出口与开发政策,低成本扩张时代宣告终结。现在的格局是:任何一国的政策“风吹草动”,都能引发全球市场“惊涛骇浪”。需求端,新能源车与储能“双轮”持续狂飙。 一边是刚性需求爆发式增长,另一边是供给在政策、环保、地缘政治夹击下弹性日趋缩小。供需错配急剧扩大,产业价值正被强制重估。破局关键,在于技术变量。 由上海有色网(SMM)主办的2026SMM锂电池原材料大会, 中科纯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以赞助单位隆重装出席,将邀请全球核心玩家齐聚成都,只干三件事:解码变局、链接资源、找到确定性的增长路径。 诚挚邀请您的参与!点击 报名表单 立即登记参会,我们成都见。 展位号:B27 中科纯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8月,是一家专注于新能源战略金属(如锂、镍、钴等)高效分离与提取的高新科技企业,为客户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工程设计-工程承包-项目运营”一站式解决方案。公司以自主研发的高性能、低成本的萃取剂及配套工艺为核心,为含锂资源开发(矿石、盐湖、电池回收等)提供创新解决方案,显著降低锂盐生产成本,助力锂电新能源可持续性发展。公司在行业内率先研发并推出无碱耗锂萃取剂等核心技术,并已应用于矿石提锂、退役电池提锂、含锂废渣提锂(电解铝厂大修渣)等多个场景,同时依托自研萃取工艺延伸新材料业务,生产电池级磷酸二氢锂等电池原材料,构建“战略金属萃取剂+锂电新材料”业务布局。 主要产品 中科纯萃打造Pextal系列特效锂萃取剂、电池级磷酸二氢锂双核心产品,提供药剂-工艺-材料全链条解决方案。 联系方式 立即报名 2026 SMM锂电池原料大会 联系人 沈夕伟 18964814880 shenxiwei@smm.cn
2026-08-31 15:19:59ACTOM携扩展实力亮相2026非洲矿业展,聚焦本土锂电储能系统解决方案
SMM 讯(8 月 28 日): 继今年早些时候收购 JUEL Batteries 之后,南非 ACTOM 旗下的储能业务板块 ACTOM Static Energy 将携手扩展后的综合实力亮相 2026 年非洲国际矿业展(Electra Mining Africa 2026)。目前,JUEL 已被正式整合至 ACTOM 位于比勒陀利亚西区(Pretoria West)的园区。该园区现已实现电池、逆变器、变压器及中压(MV)集成系统的一体化本地生产,并在产品投放市场前进行严格的厂内测试。 展会期间,ACTOM 将重点展示其锂离子电池及电池储能系统(BESS),旨在满足矿山及工业用户面对电网不稳定、成本上升和柴油依赖等痛点时的迫切需求。董事总经理路易斯·海恩斯(Louis Heyns)表示,市场对本土制造、经过预测试系统的需求(而非进口替代品)正持续高涨,这也成为了该业务板块增长的核心驱动力。此外,展品还包括 GELPAG 固绝缘开关柜(SIS)系列,该产品已通过 IEC(国际电工委员会)型式试验,非常适用于集装箱式变电站、光伏汇流变电站以及空间受限的矿山作业现场。 市场影响分析: 这一动态标志着南非本土电池储能系统(BESS)及相关二次制造业产能正朝着规模化方向发展这属于成品电池储能领域的需求端信号,并未直接改变锂原料供应或全球价格基准。相关新闻稿中未披露具体的财务数额或产能数据。
2026-08-31 15:00:20美国将BESS纳入电网安全审查 中国储能供应链面临新变量
8月26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第14420号行政令,以国家安全为由加强对外国生产的大容量电力系统电气设备的审查。与2020年第13920号行政令相比,新行政令首次在这一监管框架下明确列出电池储能系统(BESS)、公用事业级及其他并网逆变器,以及为关键基础设施提供支持的不间断电源系统(UPS)。 图片来源:美国白宫 行政令所称“大容量电力系统”,主要包括运行互联输电网络所需的设施和控制系统,以及维持输电可靠性所需的发电设施,覆盖69kV及以上输电线路,但不包括地方配电设施。受审查设备还包括变压器、发电机、断路器、继电保护、计量设备和工业控制系统等。美国能源部在确定监管范围时,还可考虑相关软件、固件、远程访问能力、维护和更新机制及其他供应链依赖。 新规并非自动禁止所有外国设备进入美国。原则上,一项交易被禁止需要满足:相关设备属于未在美国制造、生产或组装的“外国生产”设备;设备或其关键组件、软件、固件、数字服务、维护服务或远程访问功能涉及“受管制外国实体”;美国能源部长认定该交易可能造成破坏、未经授权访问、恶意远程操作、供应中断、关键基础设施灾难性影响,或其他不可接受的国家安全风险。 对于行政令签署前已经采购或安装的设备,美国能源部长也可要求采取识别、隔离、监控、加固、断开、替换或移除等措施。不过,在要求隔离、断开、替换或拆除设备前,美国能源部必须评估电网可靠性、安全、替代设备可得性和基本服务连续性,并可允许分阶段合规。 行政令要求美国能源部在120天内发布实施相关授权所需的规则或条例。美国能源部还可以建立设备和供应商预认证机制、设计风险缓解措施,并通过许可证或附加条件允许原本可能受限的交易。 虽然行政令没有单独点名电芯,但其对“关键组件”和供应链依赖的表述,为后续将审查延伸至电芯、控制系统和电池管理系统等环节留下了空间。不过,最终是否以及如何穿透至电芯,仍取决于美国能源部实施细则、设备原产地认定和具体风险判断。 在此之前,中国电池产品已经受到多条美国政策约束。根据2024财年《国防授权法》,自2027年10月1日起,美国国防部原则上不得采购由宁德时代、比亚迪、远景能源、亿纬锂能、国轩高科和海辰储能等六家企业生产的电池。自2026年1月1日起,美国对中国非乘用车用锂离子电池征收的301附加关税也已由7.5%提高至25%。 税收抵免方面,2025年通过的《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又在原有清洁能源税收抵免制度上增加了“禁止外国实体”(PFE)限制。对于2026年开始建设的储能技术,相关制造产品和组件中非PFE来源的直接成本比例原则上须达到55%,否则项目可能无法获得《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45Y条或第48E条税收抵免。这一规定属于税收优惠资格限制,并非直接的进口禁令。 美国收紧供应链政策之际,该国储能需求仍在快速增长。SEIA与Benchmark Mineral Intelligence的统计显示,美国2025年新增储能容量57.6GWh,创历史新高;2026年第一季度又新增9.7GWh。S&P Global数据显示,2026年第二季度,中国仍占美国锂离子电池进口量的66.5%。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进口数据覆盖储能、电动车、消费电子等多种用途,并非全部用于BESS。 SEIA的储能供应链口径显示,美国目前约有22GWh相关电芯制造产能,另有约108GWh处于建设阶段。该数字并不等于美国包括电动车电池在内的全部锂电池产能。LG 新能源 、三星SDI等企业正在将部分美国电动车电池产线转向储能用磷酸铁锂电芯,但美国电池产业在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中游环节仍高度依赖亚洲、尤其是中国供应链。 从2020年第13920号行政令到第14420号行政令,美国大容量电力系统安全审查已从传统变压器等设备扩展至BESS、并网逆变器、软件、远程访问能力和供应链依赖。其政策关注点也从防范单一设备攻击,进一步延伸至网络安全、供应中断和供应链控制。 由此,美国正在形成三层约束:301关税提高进口成本,PFE规则限制项目获取税收抵免,第14420号行政令则保留基于国家安全禁止或附条件批准交易的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电芯已被全面禁止进入美国市场。未来真正决定影响范围的,将是美国能源部如何定义“关键组件”和“受管制外国实体”,如何认定设备原产地,以及是否对不同国家、企业、设备和应用场景实行分类审查。
2026-08-31 13:34:10半固态电池/储能系统/充电宝需要缴纳消费税吗?国税总局回应来了!
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消费税政策即问即答之三”明确表示:储能系统是利用电池生产的成套电力设备,不属于《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的应税电池产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充电宝是使用电池生产、用于特定目的的电源系统,不属于应税电池产品;半固态电池不属于《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规定的固态电池,不能享受固态电池免征消费税政策。 原文如下: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电池消费税政策调整。现就政策调整后有关征管问题答复如下: 1.问:我公司从电池生产企业购进锂离子电芯,按设计串并联方式组装成电池簇后,再集成电气系统、热管理系统、消防系统和控制系统等,最终生产出储能系统并对外销售,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电池消费税? 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附件1《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电池,是一种将化学能、光能等直接转换为电能的装置,一般由电极、电解质、容器、极端,通常还有隔离层组成的基本功能单元,以及用一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元装配成的电池组。 根据上述规定,电池簇属于《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的电池组,你公司从生产企业购入电芯生产电池簇,应当缴纳消费税,并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而储能系统是利用电池生产的成套电力设备,不属于《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的应税电池产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2.问:我公司从电池生产企业购进锂离子电芯,组装成充电宝并对外销售,请问充电宝是否属于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 答: 充电宝又称为便携式移动电源,是使用电池生产、用于特定目的的电源系统,不属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附件1《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的应税电池产品。 3.问:我公司是一家电池生产企业,自产电池用于出租,开展“换电”业务,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 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因此,你公司自产电池用于租赁服务,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4.问:我公司是一家电池生产企业,销售电池产品采取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等结算方式,能否按照发票开具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因此,你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问:我公司生产的电池包含锂离子和钠离子两种电芯,能否享受钠离子电池免征消费税政策? 答: 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第四条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因此,你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判断生产的电池能否享受免征消费税政策。 6.问:我公司生产销售半固态电池,能否享受固态电池免征消费税政策? 答: 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附件1《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固态电池指由固体电解质在正负极之间传递离子的电池。半固态电池(又称“混合固液电池”),指同时由液体电解质和固体电解质在正负极之间传递离子的电池,不属于《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规定的固态电池,不能享受固态电池免征消费税政策。 7.问:我公司有生产电池后直接出口、外购已税电池后直接出口两种业务,相关电池产品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规定征收消费税后,我公司适用什么出口消费税政策?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号)明确自2026年4月1日起取消光伏电池增值税出口退税、将22项电池产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6%,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22项电池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同时明确,对上述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继续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因此,对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明确恢复征收消费税的电池产品,应当继续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即,出口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8.问:我公司从电池生产企业购进一批锂离子电池包,生产新能源汽车并出口海外市场,能否退还锂离子电池包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你公司生产并出口的新能源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应税电池产品,不能退还所用锂离子电池包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9.问:我公司生产电池用于出口及内销,在生产领用环节无法判断电池产品后续用于内销还是出口,出口部分产品前期领用已申报扣除的消费税应当如何处理?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八条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既有电池出口,也有电池内销,应准确划分内外销产成品所耗用的外购电池原料:用于生产内销应税电池对应的原料,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用于生产出口自产电池对应的原料,由于生产电池出口免征消费税,已纳消费税不得抵扣或退税。若生产领用环节无法预判生产的电池后续用于内销还是出口,领用当期可按规定申报抵扣外购已税电池对应的消费税。待电池确定用于出口时,该部分出口电池对应的原料已纳消费税不得抵扣,企业应当在产品确定用于出口的当期,对前期已申报扣除的消费税税额予以冲减。
2026-08-31 13:24:20年修用钢材(十一)项目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年修用钢材(十一)项目(AGLCGZHGZHD260828314128)招标人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年修用钢材(十一)项目 2.2 招标失败转其他采购方式:转谈判采购 2.3 本项目招标内容、范围及规模详见附件《物料清单附件.pdf》。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资质要求: (1)流通型营业执照 (2)生产型营业执照 3.3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需满足如下注册资金要求: 生产型注册资金:50.0(万元)及以上 流通型注册资金:50.0(万元)及以上 3.4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业绩要求: 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3.5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能力要求、财务要求和其他要求: 财务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能力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其他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3.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失信被执行人投标无效。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08月28日17时00分至2026年09月18日08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点击查看招标详情: 》年修用钢材(十一)项目招标公告
2026-08-31 13:1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