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铅锡管产量
广东铅锡管产量大概数据
| 时间 | 品名 | 产量范围 | 单位 |
|---|---|---|---|
| 2018 | 广东铅锡管产量 | 5000-6000 | 吨 |
| 2019 | 广东铅锡管产量 | 6000-7000 | 吨 |
| 2020 | 广东铅锡管产量 | 7000-8000 | 吨 |
| 2021 | 广东铅锡管产量 | 8000-9000 | 吨 |
广东铅锡管产量行情
广东铅锡管产量资讯
金属涨跌互现 沪锡、碳酸锂领涨 欧线集运重挫 焦煤沪金钯跌幅居前【SMM日评】
SMM 10月20日讯: 金属市场: 截至日间收盘,内盘基本金属普涨,仅沪铜和沪铝一同下跌,沪铜跌0.27%,沪铝跌0.04%。沪锡以1.04%的涨幅领涨,沪镍涨0.98%,其余金属涨幅均在1%以内。氧化铝主连跌0.3%,铸造铝主连涨0.02%。 此外,碳酸锂主连涨1.15%,多晶硅主连涨0.07%,工业硅主连跌2.65%,欧线集运主连跌7.96%报2555。 黑色系方面普跌,仅不锈钢唯一上涨,涨幅达0.3%。螺纹、热卷一同下跌逾0.3%,热卷跌0.31%,螺纹跌0.32%。双焦方面,焦煤跌2.36%,焦炭跌0.41%。 外盘基本金属方面一同上涨,伦镍涨0.84%,伦锌涨0.63%,其余金属涨幅均小幅波动。 贵金属方面,截至15:09分,COMEX黄金跌0.16%,COMEX白银涨0.87%。国内方面,沪金跌1.04%,沪银涨0.08%。 此外,铂主连跌0.15%,钯主连跌1.66%。 截至当日15:09分左右,部分期货行情: 》点击查看SMM行情看板 宏观面 国内方面: 【连续第17个月维持不变!10月LPR报价出炉:5年期以上3.5% 1年期3%】 中国10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0月20日出炉,1年期和5年期以上LPR均未调整。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6年10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0%,5年期以上LPR为3.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点击查看详情 【央行预告将开展隔夜逆回购操作】 中国人民银行:将在10月21日至11月2日开展隔夜逆回购操作,采用固定利率、数量招标,每日操作量不超过10000亿元。(金十数据APP) 【中国央行逆回购操作当日实现净回笼650亿元】 中国央行今日7天期逆回购操作量为零,因今日有650亿元7天期逆回购到期,当日实现净回笼650亿元。(金十数据APP) 》10月20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7200元 美元方面: 截至15:09分,美元指数下跌0.19%报101.79,市场参与者正密切关注美联储即将召开的利率会议,以及下周将公布的PCE数据。(金十数据APP) 美国白宫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哈塞特表示,牛肉和鸡蛋等商品价格已出现下降,但9月份的消费者价格数据显示,整体通胀问题仍需政策关注。哈塞特表示:“如果回顾过去三个月,通胀似乎完全处于控制状态,但现在看来,它又开始反弹,需要一些干预措施。”他认为:“这要么是下跌趋势中的一种短暂反弹,要么只是暂时的波动。”哈塞特还表示,他尊重央行的独立性,并称沃什会“做他认为正确的事”。哈塞特称:“人们对于经济表现非常乐观,正在增加支出。当然,这正是美联储需要关注的问题。”(金十数据APP) loanDepot的分析师Jeff DerGurahian在一份报告中表示,受油价上涨和股市疲软的综合影响,美国第四季度房贷利率很可能维持在7%左右。这位经济学家指出,股市的疲软态势——尤其是科技股的低迷——正吸引买家重返债券市场。但他同时表示,高油价正加剧通胀担忧,这可能迫使美联储今年至少加息一次。DerGurahian称,在其中一方占据上风之前,利率将维持在当前水平。(金十数据APP) 其他货币方面: 据四位知情人士透露,日本央行可能会在本月发布的预测中,上调下一财年的通胀展望,因为油价上涨正给经济带来比预期更持久的价格压力。消息人士称,鉴于日本央行上个月刚刚加息,预计在10月30日结束的为期两天的政策会议上,该行将维持利率不变,除非日元汇率再次大幅下跌,进而推高进口成本及整体通胀水平。不过,消息人士表示,日本央行在会后发布的季度报告中,可能会继续强调日益增长的通胀风险,这也为最早在12月再次加息留下了空间。其中一位消息人士指出:“消费者物价涨幅可能会比预期持续更长时间,尽管潜在通胀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另外两位消息人士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金十数据APP) 宏观方面: 今日将公布中国9月本年迄今全国发电装机容量(待定)、中国9月本年迄今全国发电装机容量年率(待定),美国至10月3日当周ADP就业人数周度变动、美国9月新屋开工总数年化、美国9月营建许可总数、美国9月成屋签约销售指数月率,德国9月PPI月率、德国10月ZEW经济景气指数,瑞士9月贸易帐,英国8月三个月ILO失业率、英国9月失业率、英国9月失业金申请人数,欧元区8月季调后经常帐、欧元区10月ZEW经济景气指数等数据。此外,需关注:2026金融街论坛年会举办;第33届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财长会于10月20日至21日在中国香港举行。 原油方面: 截至15:09分,两市油价一同上涨,美油涨0.1%,布油涨0.34%。 布伦特原油价格在五个月高点附近持稳,交易员权衡伊朗在霍尔木兹海峡进一步发动袭击的风险,以及通过海峡的原油供应加速增长的状况。这种全球基准原油价格在每桶109美元之上,接近5月以来的最高水平;而交投最活跃的WTI原油期货合约价格在每桶98美元左右。据伊朗国家通讯社伊通社报道,第一副总统穆罕默德·礼萨·阿里夫周一表示,伊朗“别无选择”,只能通过控制霍尔木兹海峡来维护国家安全。尽管围绕这条水道的冲突近期再度抬头,但海湾原油出口仍持续加速。美国能源部长克里斯·赖特告诉福克斯新闻,原油流量已恢复到战前水平的约80%,不过成品油出货量仍然受到限制。(智通财经) 美国能源部长赖特表示,特朗普政府正推动部分受制裁油轮通过审批程序转为合规船舶,投资者拟收购闲置油轮并翻新,用于运输非受制裁原油。赖特强调,此举并非解除对运输俄罗斯、伊朗等国原油的油轮制裁,而是将相关船舶转为合法运营船舶,并确保其不再运输受制裁原油。他估计,全球受制裁的“影子船队”约有1600艘船舶,相关计划最终可能为合法船队增加数十艘甚至数百艘油轮。(金十数据APP) 熟悉交易的交易商称,近期韩国与印度的亚洲炼油商采购了11月装船的美国原油。印度石油公司(BPCL)与韩国SK能源各购入一艘阿芙拉型油轮所载美原油,单船货量约75万桶。总部位于首尔的GS加德士从雪佛龙采购一艘超大型油轮(VLCC)所载原油,货量约200万桶。(金十数据APP) SMM日评 ► 铜价走弱 再生铜原料市场成交平淡【SMM再生铜日评】 ► ADC12现货暂稳 观望情绪升温【ADC12价格日评】 ► 10月20日废电瓶市场成交综述【SMM日评】 ► 再生铅:刚需采购支撑价格 市场心态偏强【SMM铅日评】 ► 【SMM硫酸镍日评】10月20日 下游采购情绪冷清 硫酸镍价格下滑 ► 【SMM 镍中间品日评】10月20日 MHP、高冰镍镍价下行 ► 【镍生铁日评】钢厂低价采货 市场重心继续下移 ► 【SMM 镍中间品日评】10月20日 MHP、高冰镍镍价下行 ► 【SMM螺纹日评】基本面暂无方向驱动 短期价格震荡运行为主 ► 【SMM板材日评】短期板材将延续震荡行情 ► 【SMM不锈钢日评】SS盘面小幅反弹走强 不锈钢成本回落现货价格持稳 ► 【SMM碳酸锂日评】10月20日碳酸锂现货价格小幅下跌 ► 稀土价格涨跌互现 镨钕承压钬系上行【SMM稀土日评】 ► 美债美元高位施压银价 现货交投氛围微暖【SMM日评】 ► 欧洲社会动荡支撑美元 贵金属盘面小幅承压铂金现货市场成交正常【SMM日评】
2026-10-20 18:31:25中国9月精炼铅进口量同比上升584.36% 进出口分项数据一览
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2026年9月精炼铅进口量为9,602.05吨,环比上升4.61%,同比上升584.36%。 中国9月从澳大利亚进口精炼铅3,278.87吨,环比下降47.98%。 中国9月从塔吉克斯坦进口精炼铅1,421.10吨。 出口方面,中国2026年9月精炼铅出口量为511.83吨,环比上升32.77%,同比下降65.56%。 中国9月向马来西亚出口精炼铅500.36吨,同比下降44.41%。 中国9月向多哥出口精炼铅7.12吨,环比上升32.34%,同比下降22.34%。 以下为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官网数据整理的出口分项数据一览表: 目的地 2026年9月(吨) 环比 同比 马来西亚 500.36 - -44.41% 多哥 7.12 32.34% -22.34% 缅甸 4.00 - 300.00% 澳大利亚 0.35 - - 总计 511.83 32.77% -65.56% 数据来源:海关总署
2026-10-20 17:47:04海关总署:中国9月锡矿砂及其精矿进口量同比上升148.23%,进出口分项数据一览
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2026年9月锡矿砂及其精矿进口量为21,602.54吨,环比上升11.75%,同比上升148.23%。 中国9月从缅甸进口锡矿砂及其精矿5,506.15吨,环比下降25.55%,同比上升75.52%。 中国9月从刚果民主共和国进口锡矿砂及其精矿4,481.17吨,环比上升19.09%,同比上升273.64%。 以下为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官网数据整理的进口分项数据一览表: 原产地 2026年9月(吨) 环比 同比 缅甸 5506.15 -25.55% 75.52% 刚果民主共和国 4481.17 19.09% 273.64% 玻利维亚 4167.21 138.01% - 马来西亚 2958.49 79.11% 1153.70% 澳大利亚 1476.20 3.39% 82.95% 尼日利亚 1206.71 -38.09% -10.68% 老挝 549.65 162.95% 414.50% 卢旺达 416.48 199.28% 339.44% 巴西 232.19 186.77% - 吉尔吉斯斯坦 167.10 -0.25% -47.84% 越南 118.80 4.77% 43.92% 印度尼西亚 91.05 -55.22% -56.75% 泰国 76.69 318.37% - 南非 66.25 221.93% - 委内瑞拉 27.98 -84.88% -87.94% 坦桑尼亚 24.19 14.76% 15.69% 蒙古 20.45 0% 2.25% 哥伦比亚 10.16 -88.70% - 索马里 4.11 - 394.94% 乌兹别克斯坦 1.20 - - 莫桑比克 0.32 - - 总计 21602.54 11.75% 148.23% 数据来源:海关总署 (文华综合)
2026-10-20 16:52:16海关总署:中国9月精锡进口量同比上升206.45%,进出口分项数据一览
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2026年9月精锡进口量为3,890.24吨,环比上升41.63%,同比上升206.45%。 中国9月从印度尼西亚进口精锡2,734.06吨,环比上升25.95%,同比上升304.34%。 中国9月从秘鲁进口精锡350.11吨,环比上升250.06%,同比上升16.54%。 出口方面,中国2026年9月精锡出口量为1,318.76吨,环比下降40.11%,同比下降24.56%。 中国9月向印度出口精锡274.66吨,环比下降43.27%,同比下降39.21%。 中国9月向日本出口精锡211.05吨,环比下降25.86%,同比下降27.61%。 以下为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官网数据整理的出口分项数据一览表: 目的地 2026年9月(吨) 环比 同比 印度 274.66 -43.27% -39.21% 日本 211.05 -25.86% -27.61% 韩国 210.79 -36.00% -15.80% 越南 184.03 1.24% 111.09% 泰国 171.91 -1.51% 32.43% 中国台湾 99.69 -16.71% -58.45% 波兰 49.96 99.70% 148.83% 中国香港 35.83 -93.03% 247.12% 新加坡 20.74 -19.76% 3.03% 澳大利亚 19.99 - - 马来西亚 19.94 -55.54% -71.50% 尼日利亚 8.05 - - 乌兹别克斯坦 5.22 425.45% - 菲律宾 4.90 - 8073.33% 坦桑尼亚 1.00 - - 斐济 0.50 - - 南非 0.49 67.24% - 总计 1318.76 -40.11% -24.56% 数据来源:海关总署 (文华综合)
2026-10-20 16:47:10工信部等三部门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10月20日,工信部等三部门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其中提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统称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提出,城市群应当根据三部门批复同意的试点工作方案,统筹推进试点工作,高效组织推进氢能技术装备攻关、工业领域氢能项目、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加氢站建设等4张任务清单落实落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多场景规模化应用带动成本降低,助力氢能技术装备创新突破,三部门今年8月印发《关于同意京津冀等5个城市群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原则同意京津冀、大湾区、东北(含蒙东)—长三角、新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黄河几字弯—中原等5个城市群试点工作方案,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试点为期4年。《管理办法》适用于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积分核算、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活动,旨在加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试点的过程指导、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监督城市群做好试点组织实施、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定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成效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以下是具体原文: 关于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厅联节〔2026〕39号 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河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6年10月14日 氢能综合应用试点 工作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 管理 ,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 2026 〕 59 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政策文件 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积分 核算 、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 活动 。 第三条 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以下统称三部门) 共同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城市群考核评价、奖励积分核算、资金申报等工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试点的过程指导、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监督城市群做好试点组织实施、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成效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年度资金安排建议下达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年度绩效目标表随资金预算发文一并下达。 各试点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 发展改革 部门(以下统称省级 主管部门 ) 负责做好 试点 组织协调,提出城市群内部监督考核制度和惩罚措施,营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监督试点工作有效实施。 第四条 各城市群 牵头城市 负责统筹推进本城市群内 各项试点工作,定期统筹汇总试点工作情况,编制形成本城市群自评报告。主责城市 负责推进 所负责的试点任务, 配合牵头城市做好试点统筹汇总工作。参与 试点任务的城市 负责 高效推进 相关试点任务 。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市群应 当 根据三部门批复同意的试点工作方案,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第六条 三部门批复同意的试点 工作方案不得 擅自 变更, 确有 变更 需要的,应当由牵头城市提交变更申请, 经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 主管部门 同意后, 报三部门审定。 变更申请应当详细阐述变更原因及必要性。 第七条 城市群应当高效组织推进氢能技术装备攻关、工业领域氢能项目、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加氢站建设等 4 张任务清单落实落地。 第八条 城市群应当加大先进技术研发和应用支持力度,推动 氢能 应用 技术 、工艺、 装备创新突破,实现燃料电池、电解槽、储运装置和材料等迭代升级 。 第九条 城市群应 当 组织本城市群内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创新应用场景等氢能综合应用产品、装备、项目等接入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 “管理服务平台” ),依据相应规范上传有关基本信息和运行数据。 上传内容包括 涉及奖励资金核算的车用氢气加注量、工业项目用氢量、车辆纯氢行驶里程等运行数据, 以及涉及技术要求符合性的指标对应检测报告等 。 第十条 各 试点城市 应当定期核验企业上传的信息和数据,确保有关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每个年度结束后,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 部门 对各城市群 上一年度 及试点整体 工作 情况进行 考核评价 。评价重点包括以下 内容: (一) 城市群整体及各试点城市技术装备攻关、工业领域氢能应用项目、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加氢站建设等试点任务完成情况、面临问题和改进措施; (二)城市群为推动试点工作开展的组织、政策、资金、安全与应急等保障 措施 落地执行情况及奖励资金管理情况; (三)城市群 试点工作 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四)其他需要评价的情况。 第十二条 各城市群的牵头城市应 当在 每个年度结束后 的 30 天内, 按要求(详见附件 1 ) 组织城市群内所有试点城市 编制自评报告 并上报至三部门 。 涉及到多个主责城市的,各主责城市应 当 协调相关试点参与城市共同梳理对应主责任务完成情况,并汇总至牵头城市。 第十三条 各城市群自评报告应当 经 过 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 主管部门 核准同意后,通过管理服务平台报送至三部门。 第十四条 各试点城市 对所上报 自评报告 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 部门 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资料审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方式,结合 有关管理服务 平台数据,对城市群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 出具 城市群考核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根据试点工作进度,可分为年度评价、中期评价和验收评价三类。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 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详见附件 2 ) 量化为综合评分 。 城市群 综合评分低于 60 分 的 ,认定该城市群考核评价不合格。 第四章 积分核算 第十八条 每个年度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 部门 委托 第三方机构,按照 有关 积分 核算 标准 要求 , 组织专家 对城市群开展相应年度奖励积分核算,形成各城市群奖励积分核定表。 第十九条 对于燃料电池汽车场景,车辆推广积分应当根据 城市群 车辆推广应用 数量和 有关信息 ,参照燃料电池标准车折算办法、标准车奖励积分标准、相应车辆奖励系数等 进行 核算 。 氢能供应积分 根据车用清洁低碳氢实际加注量、氢气类型、加氢站位置等 进行 核算。 第二十条 对于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场景,奖励积分应当 按照 清洁低碳氢 应用规模 进行 核算 。 用氢量 应与下游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相对应。仅完成产品生产、未实际销售的 下游产品 对应用氢量,不予核算;完成实际销售后再申请核算。 第二十一条 对于创新应用场景,氢动力 轨道机车、船舶、矿卡、叉车、两轮车、航空器、备用电源、热电联供、氢储能发电等 场景,奖励积分应当 按照 产品推广应用数量和 燃料电池系统(或氢内燃机、氢涡轮等)额定功率 进行 核算 。 电子、制药等 场景,奖励积分应当 按照可再生能源制氢应用规模进行 核算 ;用氢量 应与终端产品实际销售情况相对应。 第二十二条 城市群申报奖励积分的 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创新应用场景终端产品应用情况或用氢规模 , 对应终端产品及项目应符合《通知》有关技术要求, 且 相关产品均要求在国内生产、销售和使用, 不符合的不予核算奖励积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群年度 车辆推广、用氢规模等 超过试点工作方案当年计划 的 ,超出部分 可 在下一年度进行核算。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央财政 采取 “先预拨、后清算” 的方式 拨付奖励资金。 在城市群 获得 批复后, 中央财政 向各城市群预拨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城市群启动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每个 年度 结束后,三部门 依据 考核评价 和奖励积分核定结果, 确认 各城市群 奖励资金额度。 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城市群,暂停拨付当前年度奖励资金; 对考核评价合格、 年度 试点任务 未 全部完成 的城市群,视情况 核减一定比例 奖励资金。 第二十六条 试点结束后,三部门 按照 多退少补 的原则, 对城市群奖励资金进行清算 ,试点实施期内 城市群 累计 获得 中央财政 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 16 亿元。 (一) 试点任务未完成 需核减资金的 , 应当 退回已拨付资金与应获资金的差额; (二) 前三年度因进度较慢被核减或暂停拨付的资金,可结合验收结果视情况补拨; (三) 验收评价不合格的,不予拨付第四年度奖励资金,并视情况责令退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奖励资金应 当 由 城市群 结合工作方案, 用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各城市群应 当 充分发挥奖励资金效益,降低用氢成本,并有效传导至终端产品消纳环节。 第二十八条 预拨资金和每年度奖励资金拨付前,城市群 应当 编制奖励资金申请文件,明确 各试点城市 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同步 编制 绩效目标(详见附 件 3 ),并按要求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资金分配方案原则上由牵头城市提出, 应当 客观真实反映各试点城市在试点过程中 任务完成情况 ,有效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和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下达后,城市群应 当 尽快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参与主体。地方自筹资金 应当 联动中央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一并下达 。 各 试点城市以及所在地 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资金拨付监管 ,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奖励资金拨付计划和管理细则,明确奖励资金分配方式、支持标准以及地方自筹资金的使用方式等 情况 ,并 通过 上传管理服务平台的方式 向三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试点城市及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未及时拨付中央奖励资金和地方自筹资金的,视情况研究暂停继续拨付相应城市群或试点城市的奖励资金;各级资金拨付到位后,三部门 视情况 研究后续奖励资金拨付计划。 第三十一条 城市群 应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使用 中央财政资金,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 并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自评工作,重点评估奖励资金执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政府债务或清理拖欠企业账款。氢能应用环节已经享受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等资金支持的项目或产品, 不得 纳入本试点奖励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十三条 各城市群 应当 建立奖励资金执行情况台账,对照绩效目标,按年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及时总结分析存在 的 问题和原因,将相关内容纳入自评报告 , 并报送至三部门。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 有关 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奖励资金,如发现资金申报不实、挤占挪用、重复申报、虚假报账等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三部门。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三部门 加强氢能综合应用 试点相关项目的监督管理,为试点城市开展项目建设、管理、评价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六条 三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试点进展跟踪及日常管理,重点监督工业项目的建设与投产进度,建立项目进展通报机制,对进度未达预期的项目予以通报。 第三十七条 三部门 建立城市群动态调整机制,对中期评价不合格 或 连续两个年度评价不合格的,视情况采取 以下措施: (一) 要求调整工作方案 ; (二) 扣减或暂停拨付奖励资金 ; (三) 暂停甚至取消参与城市试点资格。 第三十八条 城市群牵头城市无法按时报送城市群自评报告、奖励 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 等材料的,可由城市群内其他主责城市分别报送所 负责推进 的试点任务 相关材料,并详细说明情况。 第三十九条 城市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三部门将视具体情况做出通报批评、要求调整试点工作方案、核扣奖励积分、扣减或暂停拨付奖励资金、暂停甚至取消参与城市试点资格等相应处理: (一) 中期评价不合格或连续两个年度评价不合格的; (二) 弄虚作假、违反规定、上报材料严重失实的; (三) 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无法判断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 (四) 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或销售本城市群外装备、原料、产品等; (五) 试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无法完成任务,或距离试点目标相差较远的; (六) 挪用或占用中央财政资金,或重复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将奖励资金用于本办法规定不得应用领域的; (七) 出现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 的。 第四十条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 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 的 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解释,并根据城市群试点工作实际情况优化调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群指经三部门批复同意实施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方案的城市群。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实施期从城市群批复之日起算,为期 4 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可再生能源制氢(也称 “绿氢” )指主要利用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直接制取的氢气。工业副产氢主要包含焦炉煤气制氢、氯碱尾气工业副产氢、丙烷脱氢副产氢、乙烷裂解脱氢副产氢等 ; (二) 资料审查指查阅各城市群提供的自评报告以及相关检测报告、证明材料等 ; (三) 实地考察指选取各城市群中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以及创新应用场景的部分产品、装备或项目,对其生产运行、推广应用、技术指标等进行实地考察 ; (四) 年度评价指每个 年度 结束后,对城市群当年试点工作开展的年度评估 ; (五) 中期评价指第二个 年度 结束后,对城市群前两年试点工作开展的阶段性总结评估 ; (六) 验收评价指第四个 年度 结束后,对城市群四年试点工作开展的总体评估。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 “日” 均为自然日。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点击跳转工信部原文链接: 三部门关于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10-20 11: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