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淋浴房铝型材产量
澳大利亚淋浴房铝型材产量大概数据
| 时间 | 品名 | 产量范围 | 单位 |
|---|---|---|---|
| 2015 | 淋浴房铝型材 | 100000-150000 | 吨 |
| 2016 | 淋浴房铝型材 | 150000-200000 | 吨 |
| 2017 | 淋浴房铝型材 | 200000-250000 | 吨 |
| 2018 | 淋浴房铝型材 | 250000-300000 | 吨 |
| 2019 | 淋浴房铝型材 | 300000-350000 | 吨 |
澳大利亚淋浴房铝型材产量行情
澳大利亚淋浴房铝型材产量资讯
沃什放鹰 金银跳水 基本金属普跌 伦锡、沪镍跌幅居前 氧化铝涨超2%【隔夜行情】
SMM8月29日讯: 金属市场方面: 隔夜内盘基本金属普涨。沪铜、沪铝、沪铅微跌,且跌幅均在0.1%之内。沪锌涨0.38%,沪锡跌1%。沪镍跌1.13%。此外,氧化铝主力期货涨2.24%,铸造铝主连涨0.65%。 隔夜黑色金属多飘红。不锈钢跌0.18%。铁矿涨0.76%,螺纹涨0.68%。热卷涨0.71%。双焦方面:焦煤主力合约涨3.05%,焦炭主力合约涨2.54%。 隔夜外盘金属方面,LME基本金属普跌。伦铜跌0.15%,伦铝涨0.56%。伦铅跌0.39%。伦锌跌0.23%。伦锡跌1.86%。伦镍跌0.62%。 隔夜贵金属方面 : COMEX黄金跌3.43%,COMEX黄金周线下跌,当周跌3.77%;COMEX白银跌4.48%,COMEX白银周线下跌,当周跌3.51%。隔夜沪金主连跌2.65%,沪金周线六连涨,当周涨2.09%;沪银主连跌3.62%,沪银连涨六周,当周周线涨3.64%。 截至8月29日7:17分,隔夜收盘行情: 》点击查看SMM期货数据看板 宏观面 国内方面: 【两部门:将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由最长30年延长至最长40年】 金十数据8月28日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出,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0年,金额不得超过拟购买住房的评估价值。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或按月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还本付息。 》点击查看详情 【三部门:有序推行商品房现房销售,实现“所见即所得”,推行“交房即交证”】 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通知提到,各地要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实现“所见即所得”,减少商品住房交付纠纷,从根本上防范交付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点击查看详情 【改革完善房地产融资制度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五个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改革完善房地产融资制度,印发了《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充分借鉴“白名单”机制经验做法,对不同所有制项目一视同仁,满足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合理调整贷款发放时点、适当优化收入偿债比上限要求、延长贷款期限上限,既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又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商业地产开发、购买和运营等阶段的贷款要求,支持商业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金融服务城市更新的精准性、适配性和有效性,助力高质量推进城市更新。《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风险可控和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原则,通过明确展业规则、强化专业能力建设、加强投资者保护等要求,促进信托公司更好发挥自身特色优势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央视)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资本市场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 《意见》共四部分十二条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总体要求。改革房地产开发融资方式,推动从依赖主体信用向基于项目情况转变,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强化房地产领域准入、信息披露、资金监管,稳妥防范化解处置房地产相关风险,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二是支持合理融资。支持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再融资以及综合运用发行股份、定向可转债、现金等工具收购涉房资产。加大债券融资支持力度,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用于符合政策要求的房地产项目,鼓励发行商业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ABS)。支持依托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城市更新等项目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或作为REITs扩募资产,稳慎推进商业不动产REITs发展。支持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三是优化监管。优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证券的准入监管,突出“基于项目”融资特点;优化信息披露监管,重点关注执行会计准则情况;严格募集资金持续监管和穿透式监管;严防严打发行人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挪用募集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系统性、团伙性造假的惩戒力度。四是防范化解风险。落实“四早”要求,建立健全房地产领域涉资本市场风险预研预判机制,加强股债基监管联动。平稳有序做好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退市监管,畅通多元化退市渠道。配合地方政府推动房地产违约债券处置出清,丰富多元化房地产债券风险处置机制。(来自华尔街见闻APP) 美元方面: 隔夜美元指数涨0.55%,报99.68。周线方面:美元指数周线上涨,当周涨0.84%。 美联储主席沃什周五表示,如果政策制定者无法确信通胀正“以明确且足够快的速度”回落至2%,美联储“还有工作要做”。这暗示,如果价格压力没有改善,美联储下一步可能加息。沃什明确表示,他仍坚持美联储长期以来通过调整利率来管理通胀的政策路径。这大大增加了美联储下一步加息的可能性,而这可能会使他与长期以来一直寻求降息的特朗普总统产生分歧。这番表态基本消除了此前留下的模糊空间。7月底的新闻发布会上,沃什拒绝就是否需要加息来应对今年大幅升高、且连续五年多高于美联储目标的通胀问题作过多回应。 美联储主席沃什就抑制通胀压力发表讲话后,市场对美联储加息的押注显著升温, 美元随之走强。独立分析师Tai Wong指出:“沃什主席明确表示通胀尚未出现实质性放缓,并强调美联储‘仍有工作要做’,这一表态引发黄金市场遭遇剧烈抛售。尽管这可能仍是‘雷声大雨点小’的沟通策略,但足以令市场将9月会议视为加息与暂停概率各半的胶着局面。”沃什此番言论是其迄今最为接近承认可能需要进一步加息以缓解价格压力的公开表态。他在讲话中指出,若政策制定者无法确信基础通胀正稳步回归2%的目标水平,美联储就“还有工作要做”。受此影响,交易员迅速加大了对9月加息的押注规模。(金十数据APP) 康涅狄格州斯坦福Moneycorp交易及结构性产品主管Eugene Epstein就美联储主席沃什发表的讲话表示:“我们将看看这对下个月的下一次会议会产生什么影响。但我感觉自己现在已经是第四次,甚至可能第五次,看着他发表同样的讲话了。因为坦率地说,他的确讲的是他们会把重点放在通胀上。但他不会提供前瞻性指引,通胀也并没有朝着他们希望的方向发展。”(金十数据APP) 此外,截至3月份的一年中,美国就业增长比此前公布的数据更为温和,凸显了劳动力市场的下滑趋势,这也是促使美联储在通胀持续的情况下仍在2025年降息的原因。根据美国劳工统计局周五公布的初步基准修正数据,非农就业人数可能减少7.9万人,降幅为0.1%。最终数据将于明年初公布。(金十数据APP) 德意志银行经济学家预计,美联储将在9月和12月各加息25个基点。美联储主席沃什在杰克逊霍尔讲话中强调,需要让通胀回到2%目标,并释放明显鹰派信号。德银认为,除非未来公布的经济数据“明显弱于预期”,否则要避免9月加息25个基点的门槛已经很高。市场也迅速上调加息押注:CME数据显示,到12月累计加息50个基点或以上的概率升至51%,前一天仅为29%;累计加息25个基点的概率为38%,维持利率不变的概率仅为11%。沃什讲话后,市场对9月加息的押注也明显升温。(金十数据APP) 》沃什杰克逊霍尔首秀放鹰,称美联储“还有工作要做”,暗示通胀不快速下降准备加息 》美众议院下周二表决临时拨款法案,需获三分之二多数支持 》美国非农就业初步下修7.9万人,就业市场降温仍在延续 宏观方面: 下周将公布中国8月官方制造业PMI、德国8月CPI月率初值、美国8月达拉斯联储商业活动指数、中国8月RatingDog制造业PMI、英国8月Nationwide房价指数月率、瑞士7月实际零售销售年率、法国8月制造业PMI终值、德国8月制造业PMI终值、法国8月制造业PMI终值、德国8月制造业PMI终值、欧元区8月制造业PMI终值、英国8月制造业PMI终值、英国7月央行抵押贷款许可、欧元区8月CPI年率初值、欧元区8月CPI月率初值、欧元区7月失业率、美国8月标普全球制造业PMI终值 、美国8月ISM制造业PMI、美国7月JOLTs职位空缺、美国7月营建支出月率、澳大利亚第二季度GDP年率、新西兰至9月2日联储利率决定、美国8月ADP就业人数、加拿大至9月2日央行利率决定、美国7月工厂订单月率、中国8月RatingDog服务业PMI、瑞士8月CPI月率、法国8月服务业PMI终值、德国8月服务业PMI终值、欧元区8月服务业PMI终值、英国8月服务业PMI终值、欧元区7月PPI月率、美国8月挑战者企业裁员人数、美国至8月29日当周初请失业金人数、美国7月贸易帐、美国8月标普全球服务业PMI终值、美国8月ISM非制造业PMI、欧元区7月零售销售月率、加拿大8月就业人数、美国8月失业率、美国8月季调后非农就业人口、美国8月平均每小时工资年率、美国8月平均每小时工资月率、美国8月全球供应链压力指数等数据。 此外,下周还需关注:20国集团(G20)财长与央行行长会议举行,至9月1日;2026年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举行;新西兰联储公布利率决议和货币政策声明; 加拿大央行公布利率决议;加拿大央行行长麦克勒姆和高级副行长罗杰斯召开货币政策新闻发布会; 美联储公布经济状况褐皮书;美联储理事沃勒接受访谈;2026年FOMC票委、克利夫兰联储主席哈玛克在“联储社区”活动上致开幕词;英国央行行长贝利发表讲话。 值得注意的是:因适逢英国夏季银行假日,LME市场和伦敦证券交易所下周一将休市。 原油方面: 隔夜两油期货均下跌,美油跌0.11%,布油跌0.26%。周线方面:美油期货周线跌4.16%;布油周线跌4.73%。市场衡量沃什杰克逊霍尔发言对美联储利率路径的指引以及霍尔木兹海峡的通航前景。 当地时间8月28日,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海军发表声明称,美国官员关于霍尔木兹海峡开放的声明为谎言,其目的只是为了控制油价并掩盖其失败。声明强调,革命卫队对这一战略水道的控制权绝对稳固。伊朗已下令,所有未经伊朗协调而试图通过霍尔木兹海峡的船只均不得通行。革命卫队海军表示,这一行动将持续进行,直至美国对伊朗的军事行动彻底终结并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央视)(金十数据APP) 当地时间8月28日,伊朗总统佩泽希齐扬针对当前与阿曼关于霍尔木兹海峡的谈判表示,阿曼方面最初支持伊朗,后来立场有所保留,但在近期的会晤中,双方再次达成共识,同意在协调一致的计划下重新开放该海峡的航道。他强调,伊朗目前正在努力确保,如果该航道在特定框架下重新开放,美国也必须履行其义务。这些义务包括:解除封锁和制裁、解冻伊朗资金、停止以色列在黎巴嫩的敌对行动等。同时他提到,伊朗将以本国政策为基准开放霍尔木兹海峡。“开放霍尔木兹海峡符合《伊斯兰堡谅解备忘录》中规定的框架,并已得到各方的接受,必须予以执行。”此外,佩泽希齐扬表示,伊朗正在就如何与邻国互动达成共识,并形成共同远景。(央视) 此外,据土耳其媒体报道,英国、德国、法国、埃及、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和土耳其外交部长将于周日在伊斯坦布尔举行会议。此次会议由德国和土耳其发起,议题包括确保霍尔木兹海峡航行自由的方式以及地区安全局势。与会国家希望,此次会议能够向美国发出信号,强调有必要继续与伊朗进行谈判。(金十数据APP) 美国能源信息署(EIA):美国8月份石油产量预计将平均达到1383万桶/日,较7月份的1382万桶/日略有上升;9月份预计将平均为1377万桶/日。(金十数据APP) 据知情人士透露,美国政府正寻求获得委内瑞拉石油储备的重大权益,五角大楼正与能源投资者亚历杭德罗·贝坦库尔特(Alejandro Betancourt)洽谈潜在合作,涉及横跨委内瑞拉主要石油产区的多达17个油田,包括奥里诺科重油带胡宁地区和马拉开波湖周边油田。讨论中的方案包括由五角大楼战略资本办公室(OSC)监督投资,甚至可能由美国取得长达100年的租约。华盛顿目前实际上控制着委内瑞拉石油销售,并已放松制裁允许美国企业进入。随着美国与伊朗战争扰乱中东供应、推高全球能源价格,美国希望加快恢复委内瑞拉石油产量。不过,OSC并无直接持有项目股权的明确权限,相关计划预计将在美委两国引发法律和政治争议。(金十数据APP) 美国总统特朗普28日在社交媒体发文宣布,美国已与委内瑞拉达成协议,获得对委内瑞拉已探明石油储量中逾650亿桶的“多数控制权”。特朗普说,美委双方协作,通过与私营企业的合作,获得委内瑞拉已探明石油储量中超过650亿桶的“多数控制权”,美国纳税人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费用。特朗普称,这一交易“将使美国石油储备增加一倍以上,大幅提高石油供应,并在未来很长时间显著降低美国汽油价格”。不过,特朗普没有披露该协议的具体内容,白宫尚未就此发布正式消息。(金十数据APP) 推荐阅读: 》铜社会库存周度去库超预期 到货收缩叠加月末补库难掩需求偏弱【SMM分析】 》现货市场参与者需要重点关注 高铜价高BACK高升水三重压力【SMM分析】 》季节疲软压制全球原铝现货市场【SMM分析】 》计价体系再升级!SMM新增铅精矿铜、锌、金分项计价系数【SMM分析】 》多空力量博弈下的广东锌锭现货:贴水震荡格局何时打破【SMM分析】 》【SMM分析】锡锭社库五周连增 现货淡季去库动力不足 》【SMM分析】地缘溢价消退叠加美国加息预期升温,镍价冲高回落 》【SMM分析】8月电解液原料端结构性偏紧,成品价格传导存在时滞 》【SMM分析】旺季信号模糊!电解锰进入僵持阶段, “金九” 能否兑现仍存变数 》镨钕金属周内先扬后抑 周均价上移但利润倒挂加深【SMM分析】 》美国 232 关税悬而未决 贵金属尾部风险溢价重估【SMM分析】 》【SMM分析】铼酸铵进口与海外供应库存情况简析 》供应缺口叠加 AI 需求放量 钽价底部抬升但持续性存疑【SMM分析】
2026-08-29 11:19:11两部门: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由最长30年延长至最长40年
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央视新闻消息: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 《意见》明确房地产开发贷款实行主办银行制,预售项目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现房销售项目最长不超过7年。意见还明确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0年;所购新建住房实行现房销售的,个人住房贷款应在销售备案后发放;实行预售的,应严格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发放。 华尔街见闻总结要点如下 :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上限由30年延长至40年 ,进一步降低月供压力;同时明确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 存量房贷还款安排进一步优化 。对于阶段性失去收入来源、还款困难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银行可市场化协商采取延后还款、贷款展期、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存量房贷利率允许协商调整或置换 。当存量浮动利率房贷与全国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偏离达到一定幅度时,借款人可与银行协商变更利率,或申请新发放浮动利率房贷置换存量贷款,具体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 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进一步拉长 。预售项目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5年;现房销售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7年;商业地产开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首次还本原则上安排在项目竣工备案后。 商业用房和租赁住房融资期限同步延长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最长15年;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最长30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80%;经营性物业贷款最长15年,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性贷款最长可达20年。 文件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的通知(银发〔 2026 〕 171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决策部署,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满足行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健运行,现将《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6年8月27日 附件 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满足行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健运行,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构建全面覆盖、有序衔接的房地产信贷产品和管理体系,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高质量发展。配合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改革个人住房贷款制度,优化住房金融服务,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助力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二是坚持统筹规划,系统集成。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运营全链条,改进优化房地产信贷体系,统筹规划全生命周期和各细分领域信贷产品,实现总量合理、结构均衡、期限匹配、专款专用。 三是坚持制度规范,审慎管理。完善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强化前瞻性防范和逆周期调节,规范房地产相关主体融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健运行。 四是坚持有序发展,防范风险。丰富房地产贷款产品和服务,提高风险定价能力,支持行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监督管理,强化贷款质量监测预警,防范化解房地产信贷风险。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意见要求,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机制,加强各类房地产贷款业务协同布局,优化内外部业务流程,提高全链条管理服务能力,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章 房地产贷款品种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的房地产贷款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商业地产等房地产领域开发、建设、销售、运营的各类贷款。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的贷款。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阶段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包括商品住房开发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商业地产开发贷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封闭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实现贷款发放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在房地产销售阶段发放购房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贷款发放规定,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在房地产运营阶段发放经营性贷款,包括经营性物业贷款、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房地产运营阶段的合理资金需求,丰富贷款产品和服务,推动住房品质提升和房地产行业转型发展。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新设房地产贷款品种。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贷款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贷款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含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商业地产等)开发建设的贷款。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资本金比例应符合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相关规定。项目资本金应先于房地产开发贷款全额到位,并与房地产开发贷款配套投入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贷款实行主办银行制,单个房地产项目对应一家银行作为主办银行(单家贷款行或银团贷款牵头行),对项目资金进行封闭管理。 项目公司应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账户。项目存续期间,除按规定要求监管的预售资金、定金等外,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应纳入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管理。主办银行和资金账户在房地产开发贷款结清前原则上不得变更。 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定金账户应按规定在主办银行开立。项目公司对外负债、投资等影响金融债务安全的重大事项,应事先告知主办银行。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应与项目建设、销售周期相匹配,覆盖项目开工到竣工备案全过程。 预售项目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现房销售项目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贷款用于商业地产开发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首次还本日期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备案后,经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归还贷款本金。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评估项目建设周期、销售方式和前景、还款来源保障等,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贷款金额和期限。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应以项目土地、在建工程为抵押,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股东担保、股权质押等方式进行增信。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风险情况分批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通过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受托支付至项目公司交易对象账户。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专项用于支持符合要求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贷款。贷款人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在全面测算项目综合收益和风险基础上,结合项目建设运营周期和还款来源、资金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贷款利率一般应低于商品住房开发贷款利率水平。 第十七条 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依法合规新建、改建长期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业园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发放的用于建设租赁住房的贷款。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四章 购房贷款 第十八条 购房贷款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自然人或企业等法人实体发放的购买房屋用于自住、经营或租赁的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购房贷款、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等。 第十九条 个人住房贷款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贷款对象需符合住房所在城市购房条件。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应符合最低首付比例要求。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0年,金额不得超过拟购买住房的评估价值。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或按月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还本付息。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应重点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加强借款人收入真实性核查,审慎做好借款人风险识别,并符合个人住房贷款支出与收入比例、个人债务支出与收入比例的上限要求。 第二十二条 所购新建住房实行现房销售的,个人住房贷款应在销售备案后发放;实行预售的,应严格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发放。 个人住房贷款应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发放。对实行现房销售的,受托支付至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对实行预售的,受托支付至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所购住房为再交易住房的,受托支付至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应要求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对于暂未取得所购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情形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视情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追加其他阶段性担保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发放的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当贷款利率水平与全国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偏离达到一定幅度时,借款人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或申请新发放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存量贷款,方式应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变更后或新发放贷款利率加点幅度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不得低于变更或置换贷款时所在城市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如有),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贷款剩余本金金额。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金额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购房贷款。 第二十五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个人住房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分散信用风险,提高贷款投放能力,完善房地产贷款利率市场化形成机制。 第二十六条 对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阶段性失去收入来源导致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贷款展期、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第二十七条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自然人或企业等法人实体发放的用于购买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的贷款。 申请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备案的房屋。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商业用房购房贷款应符合最低首付比例要求。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 自然人申请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的,应参照个人住房贷款支出与收入比例、个人债务支出与收入比例的上限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放的,用于依法依规批量购买存量闲置房屋用作保障性或商业性租赁住房长期持有运营的贷款。 申请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购买的房屋应为法律关系清晰、已竣工备案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等,贷款存续期内,房屋租赁用途不得改变。 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80%。 第五章 经营性贷款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物业贷款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商业性房地产的企业发放的以经营性物业为抵押的贷款。贷款对象为依法成立、持有已竣工备案、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投入运营的商业性房地产的企业法人。商业性房地产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商务中心、写字楼、酒店、文旅地产项目等,不包括商品住房、租赁住房。 经营性物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70%,第一还款来源应为承贷物业本身的经营收入。 第三十条 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运营自有产权或依法合规改造形成的非自有产权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发放的用于日常运营的贷款。 住房租赁企业运营自有产权长期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80%。 住房租赁企业依法合规改造工业厂房、商业用房、城中村等形成的非自有产权租赁住房,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期限内应收租金总额的70%。 对于开发建设和持有运营为同一主体的租赁住房项目,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可以用于置换项目前期的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 第六章 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实施房地产宏观信贷调控,牵头建立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政策,开展宏观审慎管理。金融监管总局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总局确定全国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市场形势、金融机构风险情况、系统性金融风险状况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其他房地产金融逆周期调节机制。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业务开展宏观审慎监测评估。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可会同相关部门调整适用的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工具参数。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针对房地产发展新模式需要,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债券、股票、资管、境外融资等全口径房地产金融统计指标体系并开展统计监测。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领域房地产融资进行统计监测。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统计业务流程,完善房地产信贷数据报送制度,根据规定报送统计数据,加强金融统计数据源头质量管理,确保报送的数据及时、准确、完整,严防数据造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意见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在符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开展房地产贷款业务。 第三十六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已签订房地产贷款合同的,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个人住房贷款、商品住房开发贷款、商业地产贷款等具体业务管理办法由金融监管总局牵头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184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302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27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66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305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同时废止。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文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房地产信贷迎来重磅新政策!确保购房人“能拿房、再还贷” 今天(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房地产信贷具体有哪些新规定?又将如何影响你我?一文解读新政要点: 《意见》明确建立开发贷款主办银行制度 预售制下,商品住房项目开始预售后,项目公司使用购房人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预售资金置换开发贷款的情况较为普遍,开发贷款实际使用周期偏短、资金封闭管理难以落实,支持项目建成完工的作用有所弱化。为此,《意见》明确建立开发贷款主办银行制度: 一是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账户。 单个房地产项目对应一家银行作为主办银行,项目存续期间,除按规定要求监管的预售资金、定金等外,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应纳入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管理。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定金账户应按住建部门相关规定在主办银行开立。 二是主办银行单独或牵头发放开发贷款。 主办银行单独或牵头组建银团,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风险情况分批发放开发贷款,并通过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受托支付至其交易对象账户。贷款期限与项目建设、销售周期相匹配,覆盖项目开工到竣工备案全过程,首次还本日期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备案后。预售项目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现售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 三是主办银行对项目资金进行封闭管理。 主办银行和资金账户在开发贷款结清前原则上不得变更,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的同时,更高效地满足项目开发建设的融资需求。《意见》还明确,项目公司对外负债、投资等影响金融债务安全的重大事项,应事先告知主办银行。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哪些优化? 随着近年来房屋建筑标准提高、施工流程拉长,项目主体结构封顶后仍有大量装修、绿化等工程量,前期个人住房贷款“封顶放款”要求已偏早,一旦已售项目逾期交付,容易出现“没拿房、先还贷”等问题,不利于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此次《意见》也相应做了系列新规,更好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一是延后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 明确所购新建住房实行现房销售的,个人住房贷款应在销售备案后发放;实行预售的,应严格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发放,确保购房人“能拿房、再还贷”。 二是明确个人住房贷款应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发放。 对实行现房销售的,受托支付至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对实行预售的,受托支付至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是延长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将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由最长30年延长至最长不超过40年,给予借贷双方更大灵活度,合理提升贷款人的贷款能力,具体期限由购房人与商业银行协商合理确定。 四是给予银行债务重组更大自主权。 对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阶段性失去收入来源导致还款困难的,商业银行可以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贷款展期、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意见》总体规划了哪些房地产贷款品种? 分领域看,《意见》囊括了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商业地产等细分领域贷款品种。分阶段看,为满足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运营全生命周期的信贷需求: 开发建设阶段 ,银行可以发放包括商品住房开发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商业地产开发贷款等在内的房地产开发贷款,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 销售阶段 ,银行可以发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等在内的购房贷款,支持购房人或企业购买房屋用于自住、经营或租赁等用途。 运营阶段 ,银行可以发放包括经营性物业贷款、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等在内的经营性贷款,结合房地产运营阶段的合理资金需求,推动住房品质提升和行业转型发展。 此外,为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和发展阶段变化,《意见》中设置了兜底条款,即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新设房地产贷款品种”,未来可以结合实际增设贷款品种。 本文来源: 央视新闻 同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现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2026年8月28日 (此件发至金融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个人住房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第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信用状况良好; (四)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付款的能力; (六)可以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最低首付比例。贷款人可以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住房项目情况、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首付比例。 第九条 贷款人应当核实借款人首付款真实情况,借款人已支付的定金可以纳入首付款计算。贷款人发现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支付首付款的,应当停止向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条 贷款人应当着重考核借款人还款能力, 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借款人收入和债务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 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的月房贷支出与收入比例上限和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例上限,其中月房贷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60%以下(含60%)。计算公式为: 对于单一申请的贷款,上述计算公式中的收入是指申请人本人的可支配收入,如贷款人将申请人配偶收入计算在内,应当先予以调查核实,并将配偶的债务一并计入。对于共同申请的贷款,上述计算公式中的收入是指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可支配收入,并将共同申请人的债务一并计入。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要求借款人以所购房屋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购买现房或再交易住房的,应当在贷款发放前办理抵押登记。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在贷款发放前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并在符合相关条件后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贷款发放前暂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应当采用其他财产抵押、质押或引入保证人等方式提供阶段性担保。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定价基准和定价方式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贷款人应当建立客户差别化风险定价管理机制,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具体利率水平。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当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0年。 第十四条 借款人可以与贷款人协商约定贷款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以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按月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还本付息。 第三章 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当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借款人还款能力证明材料; (三)经网签备案的房产交易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价值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责,通过现场实地调查与非现场间接调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信息咨询以及其他数字化电子调查等途径和方法,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并执行贷款面谈制度。贷款人在对贷款申请做出最终审批前,贷款经办人员应当至少直接与借款人面谈一次,了解借款人基本情况和贷款用途等情况。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或条款。贷款人应当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当遵循客观、审慎原则,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或价值认定,合理确定抵押物价值。抵押物价值的确定以该房产在该次买卖交易中的成交价或评估价的孰低者为准。 第二十条 借款人购买存在未结清贷款相应房产的,贷款人可为带押过户提供贷款服务,实现登记、贷款、放款、还款、尾款结算有效衔接。 第二十一条 本章关于贷款审查与风险评价、审批与发放、协议签署、抵质押登记等未尽事宜,应当按照《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购买现房的,贷款人应当在销售备案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应当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该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 借款人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贷款人应当在竣工备案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应当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借款人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人应当在落实担保(含必要的阶段性担保)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应当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不动产带押过户贷款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当强化个人住房贷款合作机构的管理、监测与评价,明确合作机构资质条件,建立名单制管理制度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并定期对名单进行审查更新,对合作机构在业务合作中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终止合作、追偿损失等措施。贷款人不得与非法贷款中介合作。 个人住房贷款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以及贷款调查中涉及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收入水平、债务情况及外部评估机构准入等风险控制核心事项应当由贷款人独立有效开展。贷款人将特定事项委托合作机构代为办理的,应当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不得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并确保相关风险可控。 前款所称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交易中介机构、评估机构、担保公司等。 第四章 贷后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和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当在贷款存续期内,至少每年对押品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并持续监测押品状态、权属等情况,确保风险可控。 对于已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在借款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贷款人不得以已抵押房产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购房贷款。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的,贷款人应当审慎评估展期原因和后续还款安排的可行性。同意展期的,应当根据还款来源等情况,合理确定展期期限,并加强对贷款的后续管理,按照实质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 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贷款原期限与展期期限合计不得超过40年。 第二十七条 贷款存续期间,变更借款合同要素应当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当采取清收、协议重组、债权转让或核销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三十条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解除担保。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或相应法律责任: (一)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或赠与的; (四)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害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因抵押人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形。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贷款人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等,对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提出相关审慎监管要求。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视情形对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同时废止。其他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对于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其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条件可以按照原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总局发布房地产相关融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 《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的发布背景? 金融监管总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全面梳理房地产金融领域现有政策的基础上,立足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未来发展方向,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印发的相关制度有序衔接,明确商品住房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地产贷款、城市更新项目贷款、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等方面管理要求,形成适配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融资制度,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满足房地产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二、《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如何满足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办法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项目为中心,采取主办银行模式,满足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区分房企集团风险和项目风险,贷款审批更加侧重于项目本身,项目单独建账核算,资金独立运作、封闭管理,有效防范项目交付风险和信贷风险。为与销售制度中预售、现售项目的建设销售周期相匹配,办法设置了差异化的贷款期限要求,适度拉长现售项目贷款期限。办法与“白名单”机制相衔接,依据办法发放的贷款,对应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纳入“白名单”项目管理,让“白名单”政策惠及更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 三、《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办法 (试行) 》 如何更好支持 刚性和改善性住房 需求 ? 为配合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助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现房销售和预售模式下的个人住房贷款需求,金融监管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保持一致,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更好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从安全性看,办法将预售商品房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从主体结构封顶调整到竣工备案,并要求加强贷款全流程风险管理,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从可得性看,办法适当优化收入偿债比例上限要求,延长贷款期限上限,有助于合理提升购房人贷款能力,提供更多贷款方案供购房人选择。从经济性看,办法为二手房交易做出“带押过户”等便利性安排,有助于降低房屋交易成本,更好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防止非法贷款中介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四、《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是什么?如何适配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下商业地产市场的信贷需求? 为推动商业地产贷款规范发展、支持商业地产市场稳健有序运行,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商业地产贷款的定义范围,引入了主办银行制、项目制和封闭管理,并要求银行建立健全商业地产贷款管理机制,有效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缓释风险,依法合规开展业务。考虑到商业地产开发、购买和运营阶段资金需求和还款来源存在差异,办法将商业地产贷款分为开发、购买和运营三个阶段。针对每个阶段的融资特点,办法分别从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客户和项目准入、贷款管理等方面提出细化要求,更好地适配商业地产市场发展的信贷需求。为做好制度衔接,经营性物业贷款用途可按照《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在支持城市更新方面提出了哪些金融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质量推进城市更新的决策部署,金融监管总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开展城市更新项目贷款业务的基本原则,细化了准入条件、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资金管理等要求。办法指导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城市更新项目贷款”品种,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担保措施,增强金融服务城市更新的精准性、适配性和有效性。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在把控好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城市更新项目特点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加大对城市更新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 六、《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的主要目的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风险可控和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原则,要求信托公司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发挥特色优势、强化专业能力建设,提升信托服务的适配性、合规性和可持续性,对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项目一视同仁,促进形成适应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多元化金融服务渠道。办法有利于提升信托服务房地产项目对接的精准性和适配性。注重引导信托公司坚持以项目为中心,创新运用主办银行模式,进一步完善资金封闭管理,切实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办法有利于推动信托公司面向房地产业规律特点,健全管理机制、履行受托职责、提升服务水平。明确信托公司房地产领域相关业务的定义、分类和展业原则,对资产管理信托在强化自主尽职调查、集中决策、项目管理等方面细化提出要求,同时对投资非标准化资产提出专门要求。对资产服务信托在信托目的合法性、财产真实性、权利义务清晰性等方面细化提出要求。 本文来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推荐阅读: 》三部门:有序推行商品房现房销售,实现“所见即所得”,推行“交房即交证”
2026-08-29 09:07:09三部门:有序推行商品房现房销售,实现“所见即所得”,推行“交房即交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各金融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先立后破,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商品住房预售管理 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售条件,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保障预售资金安全,有效防范商品住房交付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一)规范预售条件。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具体条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由住房资金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监管工作。住房资金监管机构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在项目的主办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商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购房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照合同约定退还购房资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中约定购房资金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的相关权利责任。 (三)优化存量项目预售管理。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应合理确定监管额度,优化预售资金使用,严格预售资金监管,保障预售资金安全。 二、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 各地要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实现“所见即所得”,减少商品住房交付纠纷,从根本上防范交付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一) 推进商品住房现房销售。 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和已出让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鼓励实行现房销售。 (二) 现房销售实行备案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等事项,将现房销售方案和具备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现房销售方案进行销售,所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形,确保土地房屋权属清晰。 (三) 推行现房销售定金制。 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依法收取少量定金。购房定金合同应约定定金金额、商品住房售价、交付时间及不能按期履约的责任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定金监管职责,住房资金监管机构承担定金监管工作,在项目的主办银行开立定金监管账户。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定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购房定金合同示范文本。 三、加强政策措施协同 各地要同步完善商品住房项目土地供应、金融支持等相关政策,优化项目开发建设、销售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加强政策协调和衔接,提高管理服务效能。 (一) 优化土地供应管理。 市县要优化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方式,按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规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商品住宅用地,优化土地出让方案,可带规划方案出让。房地产开发企业须用自有资金购地,可按国家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具体缴纳比例和时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对于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向社会公开现房销售相关信息。 (二)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房地产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和主办银行双向选择,一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主办银行单独或牵头组建银团提供开发贷款等融资服务。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开发贷款的,应以分户土地使用权集合设定抵押,相关办法另行制定。支持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通过股权、债券等多种方式开展融资。对实行现房销售和预售的项目,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实现开发贷款发放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 (三) 完善开发建设管理。 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开发公司制。建立健全商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项目开发公司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优化工程建设审批流程,缩短行政审批时限,做好商品住房项目小区规划、房屋设计、施工建造、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工作。提高房地产项目开发品质,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 (四) 推行“交房即交证”。 现房销售前,一般应办理房屋首次登记。优化商品住房销售中涉及的买卖合同网签、不动产登记、抵押贷款办理等环节流程,强化工作协同,推动商品住房交付时购房人同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各省、自治区要加强对所辖城市商品住房销售工作的指导监督。各市县要制定实施细则,加强政策解读,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金融监管总局 2026年8月28日 本文来源: 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严控楼盘交付风险 解决烂尾等楼市痛点 新规解读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今天(28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明确加快推进现房销售落地实施,持续优化传统商品房预售模式。整体看, 《通知》分别对预售和现房销售做出新要求。 首先 ,关于大家都关心的现房销售,政策明确: 新出让土地、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房项目,将优先采用现房销售模式; 已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在建项目,也鼓励企业主动转为现房销售。 除此之外,政策同步配套优化土地供应、加大房企融资支持、完善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交房即交证”等多项举措,全方位助力楼市平稳转型升级。 其次 ,新政策提高了商品房预售门槛。按照要求,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单体建筑应当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同时全面强化预售资金监管,所有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房贷等购房资金,需全部存入银行专属监管账户,专款专用。只有当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水、电、气、热等基础配套全部达标、具备完整交付条件后,才能解除资金监管,从制度上杜绝开发商挪用购房资金的行为。 其实早在新规出台前,海南、湖北荆门等多地已经开展现房销售试点。此次发布的《通知》,意味着现房销售又往前迈进一步,正式向全国稳步推广。总体来看,推进现房销售恰逢其时,此次政策的核心十分明确,就是严控楼盘交付风险、杜绝资金挪用问题,解决烂尾楼、延期交房、房屋质量不达标、购房者维权难等楼市痛点,全方位守护普通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本次新政,秉持稳健的原则,不搞“一刀切”,采取预售、现售双轨并行、稳步过渡的思路,在稳定楼市的同时,逐步优化行业发展模式。 长远来看,预售转现房的稳步过渡,将彻底重构楼市交易安全体系,淘汰行业高风险发展模式,让房地产市场更加规范健康,让普通百姓买房更安心、更放心。 本文来源: 央视新闻
2026-08-28 19:51:55沪铝偏强震荡 基本面仍有支撑【沪铝收盘评论】
沪铝日内偏强震荡,主力合约报收23920元/吨,涨0.36%。地缘风险仍存,海外供应偏紧局面短期难改,国内社库持续去化,对铝价有一定支撑。 美伊局势仍不明朗,霍尔木兹海峡航行前景堪忧。据新华社消息,美国白宫新闻秘书莱维特27日说,目前美国和伊朗之间没有进行任何谈判。莱维特说,美方继续动用一切经济手段对伊朗施压。中东地区中期供应修复预期较强,但短期海外地缘风险依然存在,海外地区电解铝生产仍缺乏稳定环境。供应短缺格局难改,LME铝库存低位为铝价提供支撑。 淡季接近尾声,消费端有旺季预期,下游需求开始回暖,据SMM统计显示,本周国内铝下游加工龙头企业开工率环比回升0.3个百分点至60.3%,结束此前连续数周的下行态势,出现止跌回暖迹象,但各板块表现分化,行业整体仍处淡旺季切换的观察窗口期。铝下游边际修复信号显现,但全面回暖尚待旺季验证。目前淡季铝锭社库持续去化,主因是铝水比例抬升,铸锭量下降。若旺季落地后终端集中开工,下游加工企业提货需求集中释放,库存去化斜率将有望进一步抬升。 对于当前走势,金源期货表示,市场高度聚焦今日美联储主席沃什在杰克逊霍尔央行年会的政策演讲,这是9月议息会议前其最后一次公开表态。与此同时,特朗普政府拒绝重返与伊朗的停火协议,地缘局势扰动,市场情绪谨慎。基本面国内电解铝社会库存继续去库,海外LME铝库存维持低位。短时铝价在库存支撑及宏观不确定中预计延续震荡走势。
2026-08-28 17:29:55马来西亚裕盛矿业有限公司将亮相AIAC 2026 SMM(第十五届)铝产业年会
10月26日-28日 ,贵阳世纪金源,铝产业链的年度聚会即将开启。 由上海有色网(SMM)主办的 AIAC 2026 SMM(第十五届)铝产业年会, 以“长单·贸易·行情”为主题,聚焦铝土矿全球化配置、长单定价机制创新、价格预测与风险对冲、能源转型及技术革新等核心方向, 为铝上游从业者搭建一个深度链接的行业场合 。 点击此处 提交表单立即报名! 裕盛矿业有限公司 确认参展本届年会, 展位号为D4 。裕盛矿业是一家马中联合企业,总部位于马来西亚, 主营铝土矿加工,在马来西亚拥有多段矿地开采权及37英亩加工生产基地,月生产能力20万吨以上 。 年会现场,裕盛矿业将与行业同仁见面——从矿端到进口铝锭供应,一次完成。 ? 时间:10月26日-28日 ? 地点:贵阳世纪金源 ? 展位号:D4 公司简介 裕盛矿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由马中联合企业,位于马来西亚,该公司集技术开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大型非金属矿业企业, 有天然的资源优势和专业的人才队伍。并拥有现代化的生产和化验设备。 自成立以来,坚持着 质量高,价位低,服务好 的宗旨来拓展公司的业务,建立了具有水平的管理体系,对产品品质严格把关,保证交货期和发货相关服务。 Great Rise Mining Sdn Bhd. is a large non-metallic mining enterprise jointly established by Malaysia and China companies. Located in Malaysia, the company integrates technology development, production, and sales, with natura resource advantages and a professional talent team. lt also boasts modern production and testing equipment. Since its establishment, the company hasadhered to the principles of high quality, low prices, and good service to expandits business. lt has established a well-developed management system, strictly controlling product quality, ensuring delivery times, and providing relatedservices. The company holds mining rights for several areas in Malaysia and owns a 37-acre processing and production base. With a monthly production capacity of over 200.000 tons and abundant reserves, it can meet the needs of large-scale engineering projects. Our main business includes operating bauxite processing plants. As the company expands its business, it will continue to rely on its strengths toprovide high-quality services to customers, adhering to the business philosophy of "Integrity, Unity, and Win-Win." The company warmly welcomes domestic andforeign clients to cooperate with us in multiple fields and aspects, seeking mutual benefits and joint development. We have already established long-term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s with many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production andtrade units. 主营产品 该公司主要经营铝土矿加工,在 马来西亚拥有多段矿地开采权以及37英亩加工生产基地,月生产能力20万吨以上 ,储备丰富,能满足各大工程需求。 服务方案展示 欢迎新老朋友莅临D4展位,共探2027年铝产业新机遇,共谋合作新空间。 点击下方报名表单立即登记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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