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阳光房铝型材出口量
俄罗斯阳光房铝型材出口量大概数据
| 时间 | 品名 | 出口量范围 | 单位 |
|---|---|---|---|
| 2020 | 阳光房铝型材 | 1000-1500 | 吨 |
| 2019 | 阳光房铝型材 | 800-1200 | 吨 |
| 2018 | 阳光房铝型材 | 700-1000 | 吨 |
| 2017 | 阳光房铝型材 | 600-900 | 吨 |
| 2016 | 阳光房铝型材 | 500-800 | 吨 |
俄罗斯阳光房铝型材出口量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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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范围
据新华社周二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决定》共2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拓宽提取和使用范围。 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再设置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门槛限制;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等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适当拓宽住房公积金投资运用渠道,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政策性金融债。 二是提升管理服务效能。简化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查时限,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 三是强化风险防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住房公积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四是扩大制度覆盖面。明确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后增加“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国务院决定。” 四、第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七、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依照前款第六、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九、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十、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修改为“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十一、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主要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筹集、运维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领域相关公共支出的补充资金。” 十二、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效能,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 十四、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其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住房公积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返还贷款资金,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第七项修改为:“(七)未经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未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等义务的”。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指导。” 十九、删去第四十六条。 二十、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第八条中的“建设、财政、人民银行”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二条中的“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其中的“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修改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分别改为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其中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分别改为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其中的“行政处分”统一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6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国务院决定。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依照前款第六、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主要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筹集、运维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领域相关公共支出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效能,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七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住房公积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返还贷款资金,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经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的; (八)未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等义务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指导。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 新华社
2026-08-18 19:26:28SMM解析:再生阳极铜—铜冶炼原料结构优化的关键 阳极铜市场未来有何期待?
由 上海有色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有色网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山东爱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主办的 2026 SMM再生金属产业高峰论坛暨熔铸技术专场 上 ,SMM铜高级分析师 姜善誉围绕“再生阳极铜—铜冶炼原料结构优化的关键”的话题展开分享。他表示,据SMM统计,2026年中国阳极铜产能预计共607万吨,其中以再生铜为原料的阳极铜产能占比80%,铜矿为原料仅占20%,按地域分布看集中于我国华东地区。然而,废产阳极铜实际产能利用率较低。与此同时,受再生铜原料行业政策收紧影响,市场含税与非税原料分化问题凸显,上游再生铜原料供给、下游废产阳极铜交货风险正持续累积,市场矛盾加剧。8月SMM粗铜、阳极板各项加工费已悉数跌至年内低点。除此之外,国内冶炼厂将分别在二季度、四季度迎来集中检修周期,也将对阳极铜的市场需求形成扰动。 废铜冶炼工艺 直接利用(流向加工端): 一些废料不需要熔炼处理可直接作为电解铜替代品用于铜材生产,主要在废铜制杆和黄铜棒两个行业。 间接利用(流向冶炼端): 部分废杂铜需作为铜精矿的替代品,需要经过熔炼处理成电解铜后供用户使用, 称为再生冶炼。 国内废铜冶炼主要以一段法和二段法为主 据SMM了解, 一段法: 此法是将 经过分选的黄杂铜与紫杂铜直接加入反射炉进行火法熔炼 ,一步产出阳极铜。此法的 优点是流程短、建厂快、投资少,但该法仅能处理成分不太复杂的废杂铜 (含铜要求超过90%)。若处理成份复杂的杂铜,则处理难度大,且精炼时间长,同时此法劳动强度大,金属回收率低(仅80~85%),渣含铜高(25~30%)。依据入炉废杂铜的品种不 同,产出的阳极铜大致分为三类:紫铜阳极、黄铜阳极和次粗铜阳极。 二段法:此法分两段进行。一段将废杂铜投入鼓风炉进行还原熔炼,或投入转炉进行吹炼,产出粗铜,第二段,在反射炉内精炼粗铜,产出阳极铜,因为这种方法经过两道工序,所以 称二段法。 鼓风炉熔炼得到的粗铜颜色呈黑色,亦称黑铜,杂铜经转炉吹炼得到的粗铜也呈黑色,为了与由铜精矿生产的粗铜相区别,我们常常称它为次粗铜。含锌高的黄杂铜、白杂铜 适用于鼓风炉熔炼、反射炉精炼工艺处理,含铅锡高的杂铜宜先在转炉中吹炼,使铅锡进入转炉渣,所产次粗铜入反射炉精炼、鼓风炉熔炼时,铜的回收率可达96%以上,渣含铜仅0.8~ 2%左右,锌入烟尘,锌回收率可达80%以上。二段法在我国应用较广。 和一段法相比,二段法铜回收率提高约5% ,能源消耗降低约100kg标煤/吨阳极铜。 三段法:杂铜先经鼓风炉熔炼成黑铜,黑铜在转炉内吹炼成次粗铜,次粗铜送反射炉进行精炼。 该法要经三道工序处理,所以称三段法。鼓风炉熔炼的目的在于脱除炉料中大部分锌, 并产生出含杂质多的黑铜,黑铜在转炉中吹炼以脱除铅锡等杂质,产出次粗铜,在反射炉中精炼次粗铜产出合格的阳极板。 三段法虽然流程长、设备增多、投资增大、过程变得复杂,但 是它可以处理多种成分复杂的杂铜,而且综合利用好,因此被很多大型再生铜厂应用。 阳极铜冶炼工艺 阳极铜市场体量的扩张 2026年全球矿山:受品位下滑,复产不达预期等影响部分矿山企业下调年度产量指引 据SMM了解,2026年全球铜矿端依旧延续延续2025年的高频扰动趋势,供应扰动依然密集。原本被视为增产核心的Kamoa-Kakula与Grasberg双双下调产量预期,叠加智利矿石品位下滑、Kennecott事故停产、秘鲁社区抗议等多重事件扰动,共同构成了本年度矿端的主要风险来源。 从总量上看,尽管2026年全球铜硫化矿产量预计同比增加1.3%至1911万金属吨,但全年各类矿山扰动事件并行发生,蕴含着约25%的风险量(约48万金属吨),对铜精矿供应面构成持续的不稳定因素。 全球铜精矿供应紧张 据SMM预测,2025-2027年:2025年供应端干扰率陡增,矿山生产事故频发,经常性的生产中断和暂停导致2025年铜精矿产量预期不断下修。2026年开年伊始,1月4日铜陵有色旗下厄瓜多尔Mirador铜矿二期扩建项目由于政府人事变动频繁导致《采矿合同》无法签署导致被迫暂停。 SMM预计《采矿合同》的签署年内难以签署,二期的铜增量或于2027年才能释放。叠加因复产不达预期,Freeport下调Grasberg铜矿产量,铜精矿供应进一步收紧。 因此,SMM预计2026年的全球铜精矿产量为19,113千金属吨, 全球铜精矿供需平衡结果为短缺606千金属吨。 供需平衡的预期结果也将持续施压铜精矿年度Benchmark数字结果,SMM预计从2026至2028年BM数字难有明显的改善,直至供需平衡结果显著修复。 展望2028-2030年:未来铜矿新项目和扩建项目所带来的产量释放以及其他含铜物料(如金精矿、铅锌精矿、硫铁矿等)和再生铜原料带来的供应补充都能修复铜精矿供需平衡结果。 未来个别中国铜冶炼厂粗炼新项目投产运营的预期在降低,叠加已有的铜冶炼厂存在减产和停产的可能,共同造成全球铜精矿供需平衡结果逐步改善至供过于求的局面。 铜精矿TC恶化加速冶炼厂寻求原料补充 SMM预计,2026年到2030年,我国精铜产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且铜精炼的产能持续高于粗炼产能,理论上来说,这中间的缺口将由阳极铜来补充,中国阳极铜市场体量维持高位。 因铜精矿TC的恶化,冶炼厂利润受损,促使企业寻找废铜、阳极铜等原料进行补充。 全球阳极铜产能分布:废产阳极铜产能快速扩张 据SMM了解,全球阳极铜(非自用粗铜、阳极板)产能主要分布于中国、赞比亚、刚果(金)、智利等地区,其中赞比亚和刚果(金)作为全球主要的阳极铜出口国。按照原料区分来看,海外阳极铜主要以铜精矿为原料,而国内由于近两年来冶炼厂需求的扩张,以废铜为原料的阳极铜产能快速增加。 据SMM统计, 2026年中国阳极铜产能预计共607万吨,其中以再生铜为原料的阳极铜产能占比80%,铜矿为原料仅占20% ,按地域分布看集中于我国华东地区。然而,废产阳极铜实际产能利用率较低。 相较矿产阳极铜废产阳极铜市场波动更为高频 据SMM分析,矿产阳极铜主要集中于北方地区,主要以长单的形式流通,其开工率和加工费较为稳定。 废产阳极铜受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主要集中于南方地区,其开工率与加工费波动频率相对较高。 中国对阳极铜依赖进口国内废产阳极铜比重增长 SMM整理了中国阳极铜产量、国内原料变化以及产成品自2022年到2026年以来的回顾和预测之后得出结论: 我国阳极铜产量逐年递增但仍依赖进口,废产阳极铜集中于华东地区,北方市场供需缺口较大。 国内废产阳极铜的比例增长,并且直接产成阳极板的能力提升。 近年来中国阳极铜进口量下滑 废铜锭进口量显著增长 据SMM了解,由于铜矿供应短缺,叠加印度等国家新增精炼产能投产需求增长,近年来中国阳极铜进口量明显下滑。 值得注意的是,海关编码74031900下(废紫铜锭)进口量表现大幅增长。 国内加工费波动高频 进口零单市场活跃度较低 受再生铜原料行业政策收紧影响,市场含税与非税原料分化问题凸显,上游再生铜原料供给、下游废产阳极铜交货风险正持续累积,市场矛盾加剧。 8月SMM粗铜、 阳极板各项加工费已悉数跌至年内低点。 炼厂检修是影响阳极铜需求的因素之一 据SMM分析,冶炼厂粗炼检修前往往会进行阳极铜的储备,以减少检修期间电解铜产量受到影响,而进入检修后对于冷料的需求减弱。 国内冶炼厂于二季度、四季度进入集中检修期,届时对阳极铜需求产生影响。 阳极铜市场的未来 再生铜原料供应波动性较强 据SMM数据显示,2026年1-6月中国废铜进口量约111万金属吨,同比增长约16%。 国内废铜供应依附于铜价波动,往往铜价上涨时,再生铜持货商出货意愿较高,反之捂货惜售情绪较强。 中国再生铜原料年度供需平衡:再生加工行业景气度低迷 SMM对2025年四季度到2030年中国再生铜原料预期供需平衡的情况作出回顾和预测,预计2026年中国再生铜原料市场预计呈现供应小幅过剩的情况,2027年到2028年,供应过剩的情况将有所收窄。 再生加工行业,以再生铜杆行业开工率为例,2026年以来,中国再生铜杆行业开工率相较往年处于低位附近,表现低迷。 再生铜原料行业政策频发 据SMM分析,2024年4月“反向开票”正式颁布,并于同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续有关部门表示2025年为“反向开票”过渡期,2026年起将全面落实执行“反向开票”政策。截至2025年6月政策效果却不及预期,根据SMM对月度样本49家再生铜企业长期跟踪,企业全面执行“反向开票占”比例不达50%,仍有大部分再生铜企业未执行“反向开票”。 “反向开票”实施初衷是解决再生铜加工冶炼企业第一张发票的难题,并且1%增值税可用于销项增值税抵扣,但按照企业反映,执行“反向开票”税负不降反升,企业执行意愿较弱,部分企业综合税负由5.2%-5.5%攀升至5.8%-6.1%。 另外2024年颁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下称783号通知)以及今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770号通知》也在不断推进、强化“统一大市场”工作,上述政策为解决各地税收洼池问题,清除各地差异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企业间无序的价格竞争作出详尽指引,但各地对政策落实在时效上未能做到全国统一,区域执行力度的差异化也让本地企业停产观望,开工率较2023、2024年进一步下降,若税收优惠政策的中止,企业的税负将会明显上升,企业不愿承担此风险进行生产、销售。再生铜杆产量下滑终端需求不得不增加电解铜杆采购量,间接刺激电解铜消费。 展望2026年,“反向开票”将全面落实执行,再生铜企业若无法平衡税增加造成的额外成本支出,同时由于全国各地执行时效存在差异,企业存减产预期。 预计未来粗精炼产能缺口放大 将有更高比例的废铜流向冶炼端 SMM预计,2026年到2027年,粗精炼产能缺口将有所扩大,2027 年缺口进一步扩大至 78 万吨,冶炼产能扩张远大于矿山增量,未来将有更高比例的废铜流向冶炼端。 》点击查看 2026 SMM再生金属产业高峰论坛暨熔铸技术专场 专题内容
2026-08-18 19:11:20多空交织 沪铝震荡运行【沪铝收盘评论】
沪铝日内偏弱震荡,主力合约报收23935元/吨,跌0.19%。美伊谈判陷入僵局,铝价回落有限,海外供应恢复快于预期,但短期供应偏紧,内外库存回落提供支撑,但国内淡季需求表现趋弱,社库高于近几年同期,限制铝价上方空间。 近期经济数据仍打压加息预期,但霍尔木兹海峡博弈升级,中东不确定性显著升温。据央视新闻报道,美国总统特朗普17日表示,美国不寻求延长与伊朗的谅解备忘录。美伊冲突方面仍未解决,海峡博弈继续,但地缘风险对铝价的边际扰动已较冲突爆发初期明显弱化。 中东地区电解铝炼厂复产进度快于预期,阿联酋全球铝业(EGA)塔韦拉厂区的电解铝产能预计2027年一季度生产规模可恢复至战前水平。虽然后续铝供应有增加预期,但短期来看,海外铝供应仍然偏紧,LME铝库存持续去化,对铝价有一定支撑。 国内淡季制约延续叠加高温天气扰动,需求表现趋弱,下游铝加工行业开工整体持续小幅下滑。铝锭社库淡季持续去化,给予铝价支撑,但目前库存绝对量仍显著高于近几年同期,限制铝价上方反弹空间。“金九银十”传统消费旺季即将到来,关注后续需求表现及库存变化情况。 对于当前走势,金源期货表示,美伊谅解备忘录到期且美方不寻求延长,中东局势推升油价至90美元上方,但对铝价传导有限,市场更担忧高利率对需求的长期压制。基本面上,国内铝锭社会库存去化缓慢,淡季下游开工率维持低位,沪铝短期缺乏突破方向,预计维持区间震荡,需关注后续宏观数据及旺季备货启动情况。
2026-08-18 18:22:49【SMM公告】关于正式上线建材月度供需数据的公告
尊敬的 SMM 用户: 您好! 国内建筑钢材是基建与地产产业链的核心品种,建材月度供需格局已成为判断国内建材价格运行逻辑及下游终端采购节奏的重要依据,其供需强弱直接影响钢材价格走势以及钢厂生产经营效益。 为进一步提升市场透明度,助力产业参与者及时跟踪国内建筑钢材供需格局变动, SMM 于 2026 年 8 月 31 日正式上线建材月度供需平衡相关数据点。 一、数据点名称 SMM: 全国建材钢厂总产量 : 月度 SMM: 全国建材总产量 : 预测 : 月度 SMM: 全国建材表观需求 : 月度 SMM: 全国建材表观需求 : 预测 : 月度 二、发布频率及时间 更新频率:月度 发布时间:次月第 6 个工作日 18:00 前更新上月数据,上线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31 日 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上海有色网 钢铁产业链研究团队 2026 年 8 月 18 日
2026-08-18 15:27:01【SMM快讯】混动向纯电转型放缓,锂辉石—锂盐供应链短期压力缓解
电池金属需求正面临一条更为平缓的增长路径车企及供应商纷纷表示,混动与增程式车型将在远超此前纯电(BEV)全面转型时间表的范围内继续占据重要地位,这对下游锂辉石精矿转化为碳酸锂(LC)和氢氧化锂(LH)的节奏产生直接影响。行业高管认为,脱碳进展应以总减排量而非单纯的纯电渗透率来衡量,一位动力总成高管预计,到2040年仍可能有一半乘用车搭载某种形式的燃油或混动系统。 对锂供应链而言,关键变量是电池包容量而非车辆数量。混动和增程式车型仍需锂离子电池包,但其容量仅为纯电车型的一小部分,这意味着每售出一辆混动车所消耗的碳酸锂或氢氧化锂远低于同级别纯电车。与镍、钴、锰等与长续航纯电所用高镍化学体系绑定更紧密的金属不同,锂在几乎所有电气化路径中均获得结构性支撑。混动阶段的延长将减缓大容量纯电电池包对锂的消耗速度,从而缓解碳酸锂/氢氧化锂转化产能的投建节奏,尽管上游锂辉石采矿及选矿项目仍在按计划产量目标持续爬坡。这一需求路径也带来物流层面的影响。电池级锂盐更为平缓的吸收曲线,为加工来自非洲、澳大利亚和南美锂辉石原料的转化厂和精炼厂提供了更充裕的时间窗口,使其在投建氢氧化锂和碳酸锂产能时,无需面对纯电时代最初预测中那种陡峭的需求爬坡压力。这一节奏变化对津巴布韦、马里及纳米比亚等锂辉石出口地的物流安排具有现实意义—经贝拉、德班等港口的出运计划,以及经好望角或苏伊士运河驶向中国转化基地的海运周期,均有望在需求增速放缓的背景下获得更充裕的调度空间,从而降低到岸成本对现货运费波动的敏感度。 SMM View:混动与增程式车型渗透率的提升,并未从根本上动摇锂资源的长期需求逻辑,而是延长了需求兑现的时间窗口。与深度绑定高镍三元体系的镍、钴等金属相比,锂在磷酸铁锂与三元两条技术路线中均具备结构性支撑,需求韧性更为突出。对非洲锂辉石供应端而言,下游消化节奏的阶段性放缓为项目建设与产能爬坡提供了缓冲期,但随着电动化渗透率的持续提升,锂资源中长期结构性偏紧的格局预计仍将延续。
2026-08-18 14:45:18






